《柳州市享受特殊津贴名师评选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来源: 市教育局  |   发布日期: 2019-07-17 17:07    |  作者: 市教育局

一、起草依据

2018年11月20日,市委市政府印发《落实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柳发〔2018〕17号),对我市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全面而具体的目标和举措。其中,对教育系统、卫生系统、文化系统、农业系统提出“建立柳州市名师、名医、名家、农业专家特殊津贴评选制度,每两年评选一次,在管理期内每人每年给予一次性特殊津贴2万元至4万元”的要求。我科根据这一要求,起草了《柳州市享受特殊津贴名师评选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内容包括制定依据、评选目的、评选周期、评选原则、评选范围、评选条件、评选程序、津贴拨付方式、名师考核管理要求等方面。

(一)评选范围。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和在柳区直学校的在职在编在岗教师(教研员)、管理人员均可申报参评。因为教学名师倾向教育教学一线,所以特别明确公务员或参公管理人员不得参评。考虑到评选出的教学名师有两年管理期,因此限定“距离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不列入推荐选拔范围“。

(二)评选条件。除思想政治、遵纪守法、职业道德、队伍建设等基本内容外,按照“宜粗不宜细“的思路,分别对一线教师、教育管理干部、教科研人员、技术能手提出不同的评选要求(详见第七条)。并要求具有合格学历和教师资格证,从教以来获得过市级及以上荣誉。同时规定了不能申报评选的情形。

(三)评选程序。经个人申报、单位推荐,按管理权限逐级申报。并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我局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建议人选名单后,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议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根据公示结果报请市委、市政府下文,授予名师荣誉证书,并发放一次性特殊津贴。

(四)经费申请及考核管理。给予名师2年管理期内每人每年一次性特殊津贴4万元(税后),市教育局将相关材料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名师所在单位。有关部门和名师所在单位要对名师予以工作上的支持,让他们能过取得更好的发展和成果。同时要求名师要开设名师工作室。管理期每年对名师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下一年度可以继续发放特殊津贴;不合格的,终止发放特殊津贴。有触犯法律、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违法职业道德情节严重的,取消名师资格,5年内不得申报。调离本市的,终止津贴发放。

三、编制过程

(一)征求意见

我局于2019年4月11日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征求各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教育局、局属学校和二层机构的意见,并在柳州教育网上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修订后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由于评选条件设置不够合理全面,决定修改后再次征求意见。我科组织部分县区分管人事工作领导、部分学校校长和一线教师座谈,收集各类型单位、人员意见后,形成再次征求意见稿,于6月27日再次向各县区、局属学校和二层机构征求意见。

(二)征求意见情况

各单位认真研究了《实施细则》(再次征求意见稿),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和实际,反馈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1.城中区教育局建议评选名额增加到50名。该意见不采纳。理由是:评选名额是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医疗、文化等行业情况统筹确定的,评选名额都是20名,不宜做出修改。

2.城中区教育局建议女教师年龄放宽至58岁。该意见部分采纳。理由是:考虑到评选出的教学名师有两年管理期,为便于管理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考虑到女教师有55岁和60岁退休两种情况,为限定更为准确,在评选范围中增加“距离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不列入推荐选拔范围”。

3.城中区教育局建议各县区参照执行。该意见不采纳。理由是:《柳州市享受特殊津贴名师评选实施细则》是根据《柳州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柳发〔2018〕17号)的要求制定的,属于柳发〔2018〕17号的配套文件,各县区是否能制定本地区的名师津贴政策,也应当依据柳发〔2018〕17号及当地人才政策制定。

4.柳江区教育局建议出台名师年度考核细则。该意见不采纳。理由是:《实施细则》第七章已经规定了名师的考核内容、考核原则、考核时间及考核结果的使用,各单位应当根据名师类型的、工作内容、单位要求等具体操作执行,我局不宜再出细则的操作细则。

5.柳州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建议第八条修改为“重视教学队伍建设,自觉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科研水平,并取得显著成绩”,即增加“科研”二字。该意见采纳。

6.柳州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建议第十五条修改为“……名师应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开设名师工作室,积极开展考察调研、教师培训、科研指导、团队建设、社会服务等工作……”,即增加“团队建设、社会服务”两项工作。该意见采纳。

其他县区、单位无修改意见。社会民众无人反馈修改意见。

(三)法规科审查意见

局法规科对《实施细则》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意见书。《实施细则》的制定主体、文件内容、制定程序的合法性符合相关文件要求。



政策解读
《柳州市享受特殊津贴名师评选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来源: 市教育局  |   发布日期: 2019-07-17 17:07    |  作者: 市教育局

一、起草依据

2018年11月20日,市委市政府印发《落实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柳发〔2018〕17号),对我市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全面而具体的目标和举措。其中,对教育系统、卫生系统、文化系统、农业系统提出“建立柳州市名师、名医、名家、农业专家特殊津贴评选制度,每两年评选一次,在管理期内每人每年给予一次性特殊津贴2万元至4万元”的要求。我科根据这一要求,起草了《柳州市享受特殊津贴名师评选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内容包括制定依据、评选目的、评选周期、评选原则、评选范围、评选条件、评选程序、津贴拨付方式、名师考核管理要求等方面。

(一)评选范围。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和在柳区直学校的在职在编在岗教师(教研员)、管理人员均可申报参评。因为教学名师倾向教育教学一线,所以特别明确公务员或参公管理人员不得参评。考虑到评选出的教学名师有两年管理期,因此限定“距离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不列入推荐选拔范围“。

(二)评选条件。除思想政治、遵纪守法、职业道德、队伍建设等基本内容外,按照“宜粗不宜细“的思路,分别对一线教师、教育管理干部、教科研人员、技术能手提出不同的评选要求(详见第七条)。并要求具有合格学历和教师资格证,从教以来获得过市级及以上荣誉。同时规定了不能申报评选的情形。

(三)评选程序。经个人申报、单位推荐,按管理权限逐级申报。并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我局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建议人选名单后,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议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根据公示结果报请市委、市政府下文,授予名师荣誉证书,并发放一次性特殊津贴。

(四)经费申请及考核管理。给予名师2年管理期内每人每年一次性特殊津贴4万元(税后),市教育局将相关材料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名师所在单位。有关部门和名师所在单位要对名师予以工作上的支持,让他们能过取得更好的发展和成果。同时要求名师要开设名师工作室。管理期每年对名师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下一年度可以继续发放特殊津贴;不合格的,终止发放特殊津贴。有触犯法律、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违法职业道德情节严重的,取消名师资格,5年内不得申报。调离本市的,终止津贴发放。

三、编制过程

(一)征求意见

我局于2019年4月11日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征求各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教育局、局属学校和二层机构的意见,并在柳州教育网上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修订后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由于评选条件设置不够合理全面,决定修改后再次征求意见。我科组织部分县区分管人事工作领导、部分学校校长和一线教师座谈,收集各类型单位、人员意见后,形成再次征求意见稿,于6月27日再次向各县区、局属学校和二层机构征求意见。

(二)征求意见情况

各单位认真研究了《实施细则》(再次征求意见稿),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和实际,反馈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1.城中区教育局建议评选名额增加到50名。该意见不采纳。理由是:评选名额是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医疗、文化等行业情况统筹确定的,评选名额都是20名,不宜做出修改。

2.城中区教育局建议女教师年龄放宽至58岁。该意见部分采纳。理由是:考虑到评选出的教学名师有两年管理期,为便于管理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考虑到女教师有55岁和60岁退休两种情况,为限定更为准确,在评选范围中增加“距离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不列入推荐选拔范围”。

3.城中区教育局建议各县区参照执行。该意见不采纳。理由是:《柳州市享受特殊津贴名师评选实施细则》是根据《柳州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柳发〔2018〕17号)的要求制定的,属于柳发〔2018〕17号的配套文件,各县区是否能制定本地区的名师津贴政策,也应当依据柳发〔2018〕17号及当地人才政策制定。

4.柳江区教育局建议出台名师年度考核细则。该意见不采纳。理由是:《实施细则》第七章已经规定了名师的考核内容、考核原则、考核时间及考核结果的使用,各单位应当根据名师类型的、工作内容、单位要求等具体操作执行,我局不宜再出细则的操作细则。

5.柳州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建议第八条修改为“重视教学队伍建设,自觉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科研水平,并取得显著成绩”,即增加“科研”二字。该意见采纳。

6.柳州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建议第十五条修改为“……名师应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开设名师工作室,积极开展考察调研、教师培训、科研指导、团队建设、社会服务等工作……”,即增加“团队建设、社会服务”两项工作。该意见采纳。

其他县区、单位无修改意见。社会民众无人反馈修改意见。

(三)法规科审查意见

局法规科对《实施细则》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意见书。《实施细则》的制定主体、文件内容、制定程序的合法性符合相关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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