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柳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保障措施》

来源: 柳州市教育局  |   发布日期: 2023-05-25 11:05    |  作者: 柳州市教育局

一、起草说明

为加快推进人才强柳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树立人才优先发展理念,尽可能解决高层次人才的后顾之忧,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高校和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办发〔201642、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柳州市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柳发〔201712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人才小高地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修订稿)的通知》(柳政发〔201742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于20179月初对上述文件进行了专题研究并起草了《柳州市强化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保障措施》并征求各科室意见;1110日,分别致函市委组织部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柳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保障措施》进行意见征求。同时,下发通知向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各高中学校及市特殊教育学校进行意见征求。1218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2018110日经中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223日印发了柳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保障措施》(柳教规〔20183号)。

二、法律依据

为加快推进人才强柳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树立人才优先发展理念,尽可能解决高层次人才的后顾之忧,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我们制定了《柳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保障措施》。现附上制定《柳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保障措施》的法律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91日起施行,20151227日修订)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二)规范性文件

1《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鼓励企事业单位引进紧缺专业人才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柳发〔20115号)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子女就读。子女需进入我市就读的,由市教育局协调,优先妥善安排。

2《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高校和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办发〔201642第三十二条:妥善解决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问题。经认定的第一至第四层次人才,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可根据本人意愿,由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其子女入学事宜。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柳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保障措施》
来源: 柳州市教育局  |   发布日期: 2023-05-25 11:05    |  作者: 柳州市教育局

一、起草说明

为加快推进人才强柳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树立人才优先发展理念,尽可能解决高层次人才的后顾之忧,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高校和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办发〔201642、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柳州市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柳发〔201712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人才小高地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修订稿)的通知》(柳政发〔201742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于20179月初对上述文件进行了专题研究并起草了《柳州市强化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保障措施》并征求各科室意见;1110日,分别致函市委组织部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柳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保障措施》进行意见征求。同时,下发通知向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各高中学校及市特殊教育学校进行意见征求。1218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2018110日经中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223日印发了柳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保障措施》(柳教规〔20183号)。

二、法律依据

为加快推进人才强柳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树立人才优先发展理念,尽可能解决高层次人才的后顾之忧,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我们制定了《柳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保障措施》。现附上制定《柳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保障措施》的法律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91日起施行,20151227日修订)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二)规范性文件

1《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鼓励企事业单位引进紧缺专业人才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柳发〔20115号)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子女就读。子女需进入我市就读的,由市教育局协调,优先妥善安排。

2《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高校和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办发〔201642第三十二条:妥善解决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问题。经认定的第一至第四层次人才,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可根据本人意愿,由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其子女入学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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