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酒驾醉驾危害大,切勿心存侥幸!

来源: 柳州市教育局  |   发布日期: 2025-05-19 09:25    |  作者: 柳州市教育局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酒驾醉驾作为马路上的第一大“杀手”,已经让很多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危险驾驶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并于2019年成为我国刑事追诉“第一犯罪”。今天,让我们共同梳理学习关于酒驾、醉驾的界定与后果。望大家切实增强纪法意识,保持警钟长鸣,坚持做到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对社会负责,切勿触碰酒驾醉驾法纪“红线”。

一、酒驾与醉驾的定义

酒驾: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 ml,小于80mg/100 ml(即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20毫克但不足80毫克)的驾驶行为,属于饮酒驾驶(是酒后驾驶的一种),俗称酒驾。

醉驾: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 ml(即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毫克)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是另一种酒后驾驶),简称醉驾。

二、酒驾与醉驾的相关法律法规

1、酒驾

01.首次酒驾: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记12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

02.再次酒驾:处十日以下拘留;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0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十五日拘留;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醉驾

01.醉驾机动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02.醉驾营运机动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0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十五日拘留;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受行政处罚后如何处理:党员或公职人员发生酒驾行为,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只是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党纪处分。

被相对不起诉、免除刑罚的如何处理:党员或公职人员因为酒驾造成交通事故或者醉驾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即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

被判处刑罚后如何处理:党员或公职人员因醉驾或酒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注意事项: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法官说法:警惕酒驾醉驾其他情形

1.隔夜(餐)酒驾:中午过量饮酒后夜间开车,或是晚上“喝高了”第二天早上开车,不能想当然地就认为“没事了”,如果体内酒精没有完全代谢干净、血液中仍然含有大量酒精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仍然有可能构成酒驾或醉驾,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隔餐醉”或是“隔夜醉”。

2.酒后挪车:部分驾驶员在酒后心存侥幸,认为挪车不算驾驶行为,但事实上驾驶员发动汽车并发生移动,即处于驾驶行为当中。所以只要车动了,不管速度快慢都算开车,就算挪车也是违法。

3.共同犯罪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对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明知司机酒驾依然搭车,或者劝酒后纵容司机开车的,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自己远离“酒驾”的同时,不仅要对饮酒后驾车的同伴及时劝阻,更不能为图方便、顾面子搭乘“酒驾”车辆。

酒驾醉驾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对公共安全的挑衅,对纪法尊严的践踏。近年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为共识,但仍有个别人我行我素、顶风违纪、以身试法,最终身陷囹圄、付出惨痛代价。最后千言万语汇成一句话:心存侥幸,必遭不幸;滴酒不沾,出行平安。



特别报道
【以案释法】酒驾醉驾危害大,切勿心存侥幸!
来源: 柳州市教育局  |   发布日期: 2025-05-19 09:25    |  作者: 柳州市教育局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酒驾醉驾作为马路上的第一大“杀手”,已经让很多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危险驾驶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并于2019年成为我国刑事追诉“第一犯罪”。今天,让我们共同梳理学习关于酒驾、醉驾的界定与后果。望大家切实增强纪法意识,保持警钟长鸣,坚持做到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对社会负责,切勿触碰酒驾醉驾法纪“红线”。

一、酒驾与醉驾的定义

酒驾: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 ml,小于80mg/100 ml(即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20毫克但不足80毫克)的驾驶行为,属于饮酒驾驶(是酒后驾驶的一种),俗称酒驾。

醉驾: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 ml(即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毫克)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是另一种酒后驾驶),简称醉驾。

二、酒驾与醉驾的相关法律法规

1、酒驾

01.首次酒驾: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记12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

02.再次酒驾:处十日以下拘留;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0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十五日拘留;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醉驾

01.醉驾机动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02.醉驾营运机动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0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十五日拘留;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受行政处罚后如何处理:党员或公职人员发生酒驾行为,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只是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党纪处分。

被相对不起诉、免除刑罚的如何处理:党员或公职人员因为酒驾造成交通事故或者醉驾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即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

被判处刑罚后如何处理:党员或公职人员因醉驾或酒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注意事项: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法官说法:警惕酒驾醉驾其他情形

1.隔夜(餐)酒驾:中午过量饮酒后夜间开车,或是晚上“喝高了”第二天早上开车,不能想当然地就认为“没事了”,如果体内酒精没有完全代谢干净、血液中仍然含有大量酒精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仍然有可能构成酒驾或醉驾,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隔餐醉”或是“隔夜醉”。

2.酒后挪车:部分驾驶员在酒后心存侥幸,认为挪车不算驾驶行为,但事实上驾驶员发动汽车并发生移动,即处于驾驶行为当中。所以只要车动了,不管速度快慢都算开车,就算挪车也是违法。

3.共同犯罪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对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明知司机酒驾依然搭车,或者劝酒后纵容司机开车的,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自己远离“酒驾”的同时,不仅要对饮酒后驾车的同伴及时劝阻,更不能为图方便、顾面子搭乘“酒驾”车辆。

酒驾醉驾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对公共安全的挑衅,对纪法尊严的践踏。近年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为共识,但仍有个别人我行我素、顶风违纪、以身试法,最终身陷囹圄、付出惨痛代价。最后千言万语汇成一句话:心存侥幸,必遭不幸;滴酒不沾,出行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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