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工业职业技术学校章程公开稿及备案登记表

  发布日期: 2018-03-26 11:03    |  作者: 柳州市教育局

柳州市工业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教育法规,结合学校实际,针对市内外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状况,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柳州市工业职业技术学校。学校地址:柳州市柳长路611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是一所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制均为三年。学校为民营单位。

    第四条 主办单位:个人投资

    第五条 协办支持单位:市内各级政府各部门及市内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及私营工商业者。

    第六条 主管部门:柳州市教育局。

    第七条 服务范围:面向区内外初高中应届和往届毕业生。

    第八条 服务宗旨:以育人培技为本,探索科学有效的职业教育教学方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懂技术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的能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第九条 校训校风:诚实、和谐、教书、育人;务实、求真、开拓、创新。

    第十条 教风学风:敬业、爱生、求实、进取;尊师、守纪、勤学、苦练。

    第十一条 办学方向:诚信办校、质量立校、特色强校、科研兴校。

    第十二条 教育理念:遵守“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理念。

    第十三条 育人目标: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生存、学会创新。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十四条  学校在柳州市教育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设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长和理事成员若干人组成。理事长决定学校重大事情,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长缺席理事会议时、由理事长指定某一理事成员主持会议。理事长有权监督学校各行政部门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最高行政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长:甘金南(校长)和理事成员:周英(校长助理)、廖丽星(校长助理)、林盈盈(教师)等人组成。学校理事会在上级领导下开展工作。

    按照惯例,理事长即为校长(下面理事长以校长之称出现)。校长是学校行政工作最高领导者,是学校日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日常行政工作。理事长(校长)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学校理事会的监督下,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下,全面负责学校工作。理事会成员积极协助校长负责某一方面或有关方面的工作。

    1、校长应定期向上级汇报工作,向学校理事会通报工作,自觉接受学校理事会的监督。校长在对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前,应主动征询理事会的意见,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聘任与解聘,应经校理事会考核、研究决定。

    2、校长应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接受民主监督。校长在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时,应注意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

    3、校长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接受上级领导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六条 在学校理事会领导下,在上级群团组织部门指导下,学校设置基层工会工作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组织。

    第十七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在理事会的参与协调下,学校设校长办公室、教务科、学生处、实训科、招生就业科、培训科、总务处等中层机构。

    一、机构职责

    (一)校长办公室在校长指导下处理学校日常事务工作。

    (二)办公室

    办公室是学校党总支和行政的综合办事机构。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公文处理、组织会议、宣传报道、工资报批、统计保险、机要保密、人事档案、接待安排、组织重要活动等综合管理与服务工作。

    主要职责:

    1.协助总支、行政做好教职工思想工作,做好宣传工作。

    2.统筹学校宣传及对外稿件的起草与审核工作。

    3.办理教职工人事调配、任免、招聘、晋升、奖惩、统计、保险、离休、退休、退职等工作。

    4.根据校长室指示,负责全校性的工作计划、总结、规划、决议、布告、报告等文件起草印发工作。协助校长室组织各部门制定学年(学期)工作计划、总结,并检查各部门对计划的执行情况。

    5.负责学校公文的收发、传阅、流转、归档等管理工作。

    6.负责保管使用学校行政公章、校长印章,并负责介绍信的使用管理。

    7.负责相关会议的筹备、召开与记录工作,并负责检查会议决议贯彻执行情况。

    8.根据校长室指示,负责协调与各部门有关的综合性工作。负责全校性工作的综合考核及各部门有关工作的督查与考核。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考勤、考绩工作。

    9.负责信访与接待工作。

    10.负责全校档案管理与督查工作。

    11.负责公务汽车安排及其管理工作。

    12.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教务科

    教务科是负责学校教学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教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教学常规的管理与考核,教师管理及业务培训和教科研工作,统筹协调各专业部教师、教学,牵头管理高职教育。

    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和贯彻落实教学方面的规章制度,研究并提出有关教学改革方面的意见和设想,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制定全校各类教学的实施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师业务培训计划,审核汇总教学进程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协调各专业部安排教师任课、调课、代课,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负责编制学校的总课表。

    4.组织学生的考试、考核、质量分析、试卷收集与保存等工作。会同学生处、专业部拟定学生升留级、毕业、肄业意见,按时填发毕业(肄业)证书。

    5.建立健全教师的业务档案和教学档案。

    6.做好学校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确定,切实抓好校内教育科学研究、试验项目的落实、总结和成果推广。

    7. 贯彻落实体育、卫生工作条例,组织安排全校学生第二课堂和文体活动。

    8.负责图书馆、阅览室和教材征订发放工作。

    9.负责督查和考核各类教学工作落实情况。

    10.对所有教学类教师月工作量和津贴进行核查。

    11.负责高职班的教学与学生档案建设工作,加强与联办高校的联系和信息沟通,组织大学生活动。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学生处

    学生处是负责学生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学生安全教育、班主任队伍建设、宿舍管理、校园卫生保洁等工作及统筹、协调各专业部学生管理并对之进行督查、考核、评比。学校财产、师生生命安全保卫工作。

    主要职责:

    1.负责对各专业部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班主任工作、学生行为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核定专业部月班主任津贴总额。

    2.负责制订对学生进行遵章守纪教育的实施办法。初拟处理决定报校长室批准。

    3.负责学生档案管理及学籍管理工作,办理学生的入学注册、休学、复学、退学、转学等事宜。做好学生证和学生卡的发放工作。协助教务处、专业部拟定学生升留级、毕业、肄业意见。

    4.建立健全学校、社会、家庭三结合教育网络,加强德育工作研讨和班主任队伍建设,定期召开德育工作研讨会、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德育工作经验,积极开展班主任培训工作。

    5.负责优秀学生、先进班集体评比、教室和宿舍规范建设、学期操行评定与报告单等面上学生工作的组织工作。

    6.负责联办涉农专业的联系工作。

    7.负责审核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困难补助费,报校长室批准。

    8.组织开展内容健康、生动活泼的多种课外活动,并协同教务处、团委组织安排各类文体活动。认真组织课间操和早操。

    9.组织学生定期体检,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保险工作。

    10.划分学校卫生区,督促、检查卫生打扫情况。

    11.依靠群众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落实综合治理措施,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执行公安机关交办的任务。切实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等工作。

    12.经常开展法纪教育,提高警惕,增强师生员工的法治观念,做好“四防”工作,并切实做好门卫管理工作。

    13.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和各类安全预案,并负责检查落实。

    14.及时处理校内发生的违纪事件,会同学生处初拟处理意见,报校长室批准。重大问题及时与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共商对策。

    15.经常检查校内要害部位,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灾害事故隐患。

    16.协助总务处加强对学校财产的管理。

    17.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排查和审理工作。

    18.切实做好节假日校园安全保卫工作。

    19.完成学校领导及公安、司法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实训科

    实训科是负责学生技能培养、考核和实验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实训课程改革、实训质量考核、学生职业技能鉴定、技能大赛、科技节、创新大赛、实训基地建设、实训设施设备管理、引企入校、校企合作与校内学生实习及工学交替督查考核等工作。

    主要职责:

    1.负责实训教学管理,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实训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对专业部实训教学过程进行检查与考核。

    2.负责对实训仪器设备、物品材料及场所的维护与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保证实训教学安全、有序地进行。

    3.根据教学计划,制定学生实验实训计划。切实安排好实训进程,妥善安排、协调实训场所。

    4.负责实训基地建设,及时把握国内外实训教学动态,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学校实训发展计划与方案,批准后组织实施。

    5.在组织校内实训的同时,以工学交替方式开展生产经营与社会服务活动,促进实习与生产的有机结合。

    6. 负责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7.负责统筹技能大赛、创新大赛、科技节和商业计划书比赛等工作的计划、督查与考核。

    8.负责引企入校工作及引入学校企业的管理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招生就业科

    招生就业科是负责学校招生、学生就业及市场开拓等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各类学历教育的招生、学生的毕业实习与就业工作,负责拓展合作办学以及招商引资等工作。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年度专业设置方案和招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招生宣传工作。牵头编写、制作、发行招生宣传材料,组织招生宣传队伍。

    3.负责新生录取及录取通知书发放等工作,做好新生入学统计和年度招生工作总结。

    4.及时编印新生录取名册,并协助学生处、专业部做好新生分班工作。

    5.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组织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推荐工作。

    6.协同有关部门,开设《毕业生就业指导》课程,对学生做好就业政策、择业观念、择业技巧等方面的教育与指导。

    7.负责发放并指导毕业生填写《就业推荐书》、《就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

    8.负责生产实习安置及过程的学生管理。

    9.负责向社会用人单位提供毕业生资源信息,包括学校专业设置、生源情况等;收集毕业生需求信息,组织搞好各类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

    10.指导毕业生就业,负责做好毕业生就业方案编报工作;处理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11.做好毕业生就业后跟踪调研及信息搜集整理工作。

    12.加强校企交流协作,切实做好对外合作办学的联系与组织工作。

    13.巩固现有生源基地,积极拓展中西部生源市场。扎实开展与中西部地区的合作。

    14.负责学校的招商引资工作。

    15.搜集整理各地职教发展信息,为学校发展、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16.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培训科

    培训科是负责学校对外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各类培训项目的开发、管理及学员的招生与就业安置等工作。

    主要职责:

    1.负责开展非学历短期培训和网络教育等工作。

    2.负责退役士兵、外出务工返乡农民工及其他劳动力技能培训和企业在岗职工技术升级培训等工作,做好为全市中小企业服务工作。

    3.负责制定各类培训的管理制度。

    4.负责制定培训计划,设计培训方案。

    5.负责组织实施市场调研,开发培训项目。

    6.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培训的教学、学员、学籍等各项管理工作。

    7.负责培训学员的招生和就业安置工作。

    8.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八)总务处

    总务处是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工作、具有管理和经营服务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学校资产、设施安全、校园建设与维修、物资供应、“三产”管理及财务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

    1.负责学校物资财产、师生生活、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和其他总务工作,从经济上、物质上保证全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2.负责校园绿化、美化及净化工作,做好学校垃圾清运、校园卫生管理等工作。

    3.负责学校抗洪排涝、消防建设与校舍安全工作。

    4.负责全校物资供应和管理工作。

    5.负责“三产”管理工作,做好食堂、浴室等改革与管理工作。

    6.高标准做好学校基建和维修工作。

    7.认真做好增收节支工作。

    8.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组织设置

    工会、团委

    三、组织职责

    (一)工会

    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群团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会员和职工权益的代表。主要负责学校的民主建设、师德建设。

    主要职责:

    1.根据党总支统一部署,结合学校中心任务及时对教工进行宣传教育工作。

    2.根据校党总支和教职工代表的意见,组织职工开好教代会。

    3.经常了解对“教代会条例实施细则”的贯彻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并写出书面材料上报党总支部。

    4.定期召开有关会议,收集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及时向党总支汇报。

    5.经常深入基层了解和掌握职工思想动向,当好党总支助手。

    6.结合爱国主义教育,抓好读书活动,特别是抓紧青年教师的思想教育。

    7.开展文体活动,丰富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8.按时对工会小组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9.关心职工切身利益,协助行政做好职工生活工作,对生活困难的职工给予适当补助。。

    10.切实抓好教职工师德建设。组织教职工参加各级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做好考核工作。

    11.督促行政搞好女教工“五期”保护,反映女教工的合理要求,12.处理教职工慰问等相关工作。

    13.切实抓好计划生育工作。

    14.协助行政制定各类津贴分配方案。

    15.抓好教职工的文明办公和办公室的文化建设工作。

    16.按时完成党支部临时交办的任务。

    (二)团委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简称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主要负责团建工作,协助学生管理部门搞好学生自治组织建设。

    主要职责:

    1.领导全校共青团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传达党总支、上级团组织的决议,制定全校共青团工作计划、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各团支部的工作,组织交流团支部的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树立典型,负责筹备校团代会。

    2.抓好团的自身建设,定期举办业余团校,培养青年积极入团,培训团的干部。定期举办业余党校,认真地推荐优秀团员加入党组织。

    3.加强团的组织建设,做好对团支部的建设和改选工作;做好新团员的发展和超龄团员的离团工作,认真做好团费的收缴工作,合理使用团费;负责全校团员的团员证注册工作;负责团的关系接转工作;逐步制定和不断完善考核制度。

    4.掌握全校青年学生的思想动态和青年工作情况,及时向校党支部和上级团委组织汇报。研究青年工作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措施。

    5.负责全校团的大型活动的开展,组织开展学生社团工作。组织和指导各支部开展有益于团员、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加强各支部宣传工作,办好支部园地。

    6.组织评比表彰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先进团支部;对违纪团员做好教育和处理。

    7.协助学生管理部门开展学生工作,并积极指导校学生会工作。

    8.认真做好学校的升旗仪式。

    9.负责学生校内创业园的建设与管理

    10.完成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党和国家对职业教育的发展要求,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指示,结合新时代需要和社会实际,制定学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1、学校中期发展规划一般为五年,可与国家及地方政府五年规划在时间上同步。

    2、学校长期发展规划一般为十年,可与国家及地方政府十年规划同步。

    3、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为公历自然年度,兼顾职业教育教学工作学年度的特点。

    第十九条 学校工作规划由学校董事会组织拟定,交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或相应批复后,学校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学校及学校内设部门、组织工作规划、计划、方案等在工作实施过程中,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政策变更等不可抗拒因素,可作适当变更。变更内容需交董事会通过后予以实施。

    2、注意工作过程中相应文字、图片实物、典型经验、学术成果等资料的整理。

    3、规划、计划、方案等实施结束后必须提前做出相应的工作总结,经董事会通过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4、学校内设部门、组织等,在学校整体规划、计划的指导下,结合本部门、本组织的特点和政策法规以及上级相关部门、组织的要求,结合学校整体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交董事长审阅批准后,报上级相关部门,组织备案。

    5、学校各级各类规划、计划、方案,实施过程中文字、实物(录音、录像、图片)经验、成果、各种总结等除报上级有关部门外本单位部门要组织留存且必须将完整材料报学校档案室存档。

    6、学校规划、计划、方案的拟定和实施全过程接受政府、社会及主管部门的全面指导、监督、评估和考核以及等级认定,接受校内教职工的民主监督和社会、学生、学生家长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中层干部由董事长提名、校董事会考核后任用。学校董事会积极选拔、培养、推荐中青年骨干教师干部和女干部。

    第二十二条 教师需求计划,由学校根据生源、学校发展等提前,自主聘用急需学科教师。

    第二十三条 招收学生计划由学校根据培训规模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招生方案。招生面向全市、全区及全国,重点解决本市内应、往届毕业生职业技术教育问题,努力办好中职教育,并向高职培训学校方向拓展,越办越大,越办越强。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生源,按照《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规定,设定班数,选聘班主任和科任教师以及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经费由学校自筹为主,同时积极争取政府及上级部门支持。政府和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划拨职业教育经费,学校依照省、市级主管部门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学生应交费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规划、计划监督,具体做到制度监督、过程监督、结果监督、专题专项监督等。方法有政府法律监督、社会家庭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公文运行机制。对上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区群体组织等制发的公文、文书、文件、信函等,交办回收存档。对学校上报材料,须经董事长审签后上报。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作制度、岗位职责、任期目标运行机制。学校因工作需要设工作岗位,因岗位需要定工作职责、责任和任期目标,因岗位职责、责任和任期目标的需要依法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在民主管理的基础上,进行约束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民主监督制度

    (一)完善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参与学校决策、实行民主管理、强化民主监督、行使民主权利的主要途径。

    1、强化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要把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年度经费预决算、大型基本建设、教职工福利等重大事项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内容。教代会必须广泛征求代表意见,汇集集体智慧,并履行严格的表决程序。凡是未经学校教代会通过的上述事项,校长不得以任何理由施行。

    2、严格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程序。

    (1)向教育局报告有关情况,作出请示;

    (2)依法民主选举教职工代表,并确定代表(与会人员)资格;制定会议日程。

    (3)校长做工作报告,提交需大会审议的改革方案、发展规划、重要说明等;收集教职工提案。

    (4)对校长报告等组织审议,汇集意见,修改完善;对教职工提案进行筛选确定。

    (5)对校长报告等组织投票表决。

    (6)经教代会讨论通过的方案,由校长公布实施。

    3、严肃会议组织、召开的纪律。学校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要召开一至二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领导研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教代会。教代会要支持校长行使职权,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直接向校长提出建议,在未做出新的决定之前, 要执行校长的决定,维护权威。校长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时,要由学校党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协调。教代会闭会期间,教职工代表所提意见或建议,校长无论采纳与否,都要在一周内予以答复,不得敷衍塞责。学校教代会召开的情况纳入对校长的任期考核,作为评定校长职级的重要内容。对严重违背教代会召开的有关规定、肆意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校长要严肃处理。

    (二)坚持做好校务公开。实行校务公开,是深化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载体,有助于扩大教职工知情权,促进校长依法、公正办事。

    1、突出校务公开的重点。

    除法律规定的保密事项外,应重点公开以下内容:学校办学方向、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重大改革方案等规划计划类;学校机构设置、职称评定、党员发展等组织人事类;学校重大工程建设投资、基建工程招标等工程建设类;年度财务预决算以及未列入年度预算的临时性开支等财务支出类;教师进修培训类;优秀教师(班主任)、教学能手、特级教师以及县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等评选表彰类;工资晋升、奖金分配、离退休及困难教职工慰问金发放等福利待遇类;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以及民主评议校级和中层干部情况等。

    在校务公开的同时,还要向社会公开的内容有:学校收费依据、标准及使用情况;学校招生、毕业生升学情况;学校校服、饮水等费用收支情况等。

    2、丰富校务公开的形式。

    要采取多种公开手段,把校务公开工作做实做活,包括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栏、校报等基本形式,新闻媒体以及校情发布会、重要事项通报会,校园网等辅助形式。

    3、严肃校务公开的纪律。要加强对校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监督,保证校务公开内容不漏项、不走过场。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到“公开从真、内容从全、监督从实”,确保校务公开内容、形式、时间、程序的规范。对涉及教职工群众利益的重大原则事项,不仅要公开项目名称、过程和结果,还要公开政策法规和基本精神,最大限度地满足教职工的知情权。要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使校务公开主体到位,内容规范,注重实效,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三十条  严格对干部实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是学校民主建设的重要步骤,也是加强学校干部队伍建设的客观需要。要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民主评议干部。既要包括德、能、勤、绩全面考核,又要突出业绩这个重点,减少主观项目。同时注重干部作风和廉洁自律的评议。评议中要创新机制,引入社会因素。

    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每年要组织评议一至二次。要严把参加人员和投票方式等关口,参加投票人员一律由考评小组在考评之前从教职工中随机确定,填票、投票时确保当事人独立自主。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力求最大程度地减少偏差和失真,确保评议结果准确、可靠。对信任票达不到三分之二的中层干部,原则上不再聘用。对在评议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打击迫害持不同意见者,不论涉及什么人,都要严肃处理。

    (一)建立教师代表参与的经济审计制度。在对学校经济状况进行审计时,应当积极吸收教师代表参加。学校要在工会组织内建立后备人选库,推选品德高尚、能力较强的教师代表兼任审计员,实行动态管理,每二至三年进行一次轮换。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从后备人员中随机抽取参与审计工作。

    (二)建立确保学校民主建设健康发展的领导机制加强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教育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强,必须加强领导。学校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定期研究解决学校民主建设中出现的问题,确定工作方向、目标和原则。每年组织一至二次学校民主管理指数测评,同时公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入校长职级管理考核。

    学校把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倾听教职工的建议与呼声,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校务公开制度、民主管理活动制度等,促进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校产实行建账登记、毁坏报损制度。学校校产总帐应与使用部分分类账一致,做到帐物一致。

    1、新购置用品,要拟定申请购置计划,经董事长审批后方可购置,重大购置项目上报学校董事会集中研究,由总务科统一采购。

    2、新购物品属学校新添置的校产,应先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借用、领用由董事长签字,借用、领用人员进行登记,方能出库。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正常损坏的要以旧换新。

    3、校园内花草、树木、建筑物、水电设施属公有财产,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损坏或据为己有。


第四章  教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应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学校依法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学校的所有教师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综合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合格教师的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四法、一决定、一规范”,即《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及《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养和心理素质,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职业教育教学工作。

    3、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人才观、质量观,有较强的事业心、进取心和上进心。

    4、能胜任班主任工作,专业扎实,教学方法灵活,善于改革创新,有一定的教育科研能力,有自己的教育科研成果。

    5、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出色完成自己所负担的教育教学任务。

    6、为人师表,顾全大局,关爱学生,举止文明,广泛赢得师生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教师资格证制度。

    学校严格执行《教师法》有关规定,安排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教师担任各学科的课程教学,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学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学校不聘用不具备《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人员和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人员担任专业教师工作。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聘用无教师资格证的人员为教师的,被聘人员必须在两年内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否则,学校有权予以解聘。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

    学校对教职工采取全员聘用制,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道德素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给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聘用、评优、评先、晋级、晋职以及奖惩的依据。年度考核为末位者(倒数第一、二、三名),学校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学校采取措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1 、结合国家形势,加强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和道德建设。

    2、 结合教师职业特点,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3 、学校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和其他方式的培训。

    4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享有国家规定的相关待遇。

    5、学校鼓励教师在思想工作、教育方法、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鼓励和支持教师积极使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进行辅助教学实践。

    6、学校实行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制度。对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和实际操作技能及单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实行教师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

    学校根据工作岗位及职责范围,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损失多少、影响大小,追究当事人相应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校内教师申诉制度

    一、保障教师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监督学校及各个处室、年级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我校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专门受理教师的申诉。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党组织、校行政、校工会领导和教师代表5--7人组成。

    四、教师(以下称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在人事安排、职务聘任、教育科研、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二)不服学校及其各处室、年级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认为在病休、退休或者退职后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应当享受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五、下列情况,教师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认为没有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是学校行为,而是其他教师、学生、社会人员等。

    六、 申诉方法和步骤

    (一)填写申诉申请书。申诉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

    2.被申诉人基本情况;

    3.申诉请求;

    4.事实与理由;

    5.提出申诉的时间;

    6.附有关证据材料。

    (二)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教师申诉原则上要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确实不能书面申请的,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诉的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三)申诉处理

    1.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受理,则书面通知申诉人;如果不受理,则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从决定受理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当事人。

    3.申诉人对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的不受理决定、处理决定书、书面回复等不服者,可以向学校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新华区教育局提请申诉。对区教育局的处理回复仍然不服者,可以按有关法定程序提请诉讼。

    七、申诉处理决定之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接受和撤回申诉都要作好记载。

    八、申诉人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受理申诉处理决定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

    九、任何部门、年级组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师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十、申诉人应当依法据实提出申诉,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材料,不得制造假证诬陷他人。 

    十一、申诉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澄清事实,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二、申诉人向学校提出申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及其处室、年级做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教师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十三、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申诉人的申诉,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经查证,对确实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给予澄清和纠正,给教师造成的损失要及时给予补偿。

    十四、学校及各处室、年级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学校向受侵害的教师实行名誉恢复和经济补偿后,应当对有过错的相关责任人适当追偿。

    十五、受理申诉的人员是被申诉人,或者受理申诉的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与申诉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申诉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诉人有权要求回避。回避决定由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

    十六、受理申诉的人员,对申诉人依法提出的申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故意拖延推诿,在规定期限内不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的,由学校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造成申诉人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在各处室工作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的申诉,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坚持以人为本,教师的基本任务是既教书又育人,但,首先是育人,然后是教书。学生的基本任务是既学知识又学做人,但,首先是学会做人,然后是学习技能。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学生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技能是创造财富的基础,育人教书是教育教学管理的根本任务。

    第四十条 加强和改革德育教育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摸索职业教育学校德育工作的新办法、新思路,把培养“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技术精湛、全面发展”的中等专业人才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来抓。

    1、 对教职工进行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的教育;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方针政策教育,职业道德规范教育以及法律法规教育。

    2、 对学生进行爱党、爱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爱集体、爱学校的教育;进行传统美德教育、法治教育;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

    3、 加强常规管理,加强班级建设。提高操作指导教师、基础理论课教师、班主任及干部职工的教育教学水平。做到“处处都育人,人人都育人,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建立良好的班风和校风。

    第四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以德育教育为中心。负责学校德育、卫生、扶贫、助学、安全保卫以及学生、家长的来访接待等工作。对招收的新生进行政审,对在籍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行为规范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制定落实学校德育工作制度,真正实现“校风正、校纪严、教风实、学风活、技能精、校容美”的目标。

    第四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的主要工作任务

    1 、认真贯彻实施《中等专业学校德育教育纲要》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在学生中深入开展“五个一工程”活动,利用灵活多样、丰富多彩的德育系列活动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素质教育。

    2 、认真贯彻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学生进行校纪校规教育,建立健全德育工作制度,促进良好校风的形成。

    3 、建立健全学校德育工作体系,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培训,提高班主任育人工作能力。

    4 、及时处理学生中偶发事件、违纪事件。定期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健康、环保、科技、国防、学风等教育,防止发生违法犯罪现象,杜绝各类意外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安全与稳定。

    5 、加强校园环境建设,抓好学生习惯养成教育。创设优美、整洁、有序的校园环境,精心设计校园文化,使校园文化环境全方位、高层次地达到最优化。

    6 、做好优秀班主任、先进班集体、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三好学生评选表彰工作。对犯有错误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对犯有严重错误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以教学为重点,以质量求生存。教务处要组织教师积极开展教学改革,认真开展教学研究,更新教学观念,着力教学创新,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采用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和技能水平。

    第四十四条 教务处主要工作任务

    1 、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职业教育课程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开齐、开足课程,科学安排好课程表,不得随意增减课时。理论课与实训课的比按1:1安排。

    2 、建立健全教学教研工作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3 、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开展好教研活动,指导教师的教研活动,提高教研实效。

    4 、认真抓好常规教学,即“备、教、改、辅、考、评”等六个环节,注意反馈教学工作信息,及时做好教学分析与业务讲座,加强对青年教师的“传、帮、带”工作。

    5 、积极组织教师参加业务培训,为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创造条件。

    6 、做好新生编班、学生升留级等工作,做好教科书、教材预定及发放工作。

    7 、科学安排作息时间表,确保学生在校时间和教师办公时间等符合教育教学规律。

    8 、按有关规定做好教师考勤、教学奖惩考绩及质量综合评价工作。

    9 、负责教学质量监控和考核,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所学科目和技能进行质量、技能抽测,定期对教师的教案、听课笔记和学生作业进行抽查和记载。

    10 、指导教师进行教育教学论文的撰写,负责评选和向市级以上专业刊物推荐。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1、 严格执行职业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开学、放假时间,任何班级不得自行停课参加非教育系统组织的大型剪彩、庆典等活动。停课半天,报请董事长批示;停课一至三天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2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管理规定。任何人不得另立名目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经费。对家庭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扶助,鼓励师生开展扶贫济困献爱心活动,对困难学生进行帮助。

    3 、要尊重学生人格,积极防止学生辍学流失,以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任何人不得歧视学生,不得驱赶学生。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4 、开展创新教育,提高教学质量和技能,努力减轻学生负担,学生的课后作业要精选,难易适度,数量适当。

    5 、培养学生全面发展,认真上好体育课以及其他理论基础课。开好运动会,培养学生一专多能的技能。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德育制度:

    1、民族精神教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培育和弘扬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伟大民族精神的教育;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革命传统的教育;

    2、理想信念教育: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经济与政治基础知识教育;初步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础知识教育;立足岗位、奉献社会的职业理想教育;

    3、道德品质、文明行为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教育,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交往礼仪以及职业礼仪的教育与训练,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教育,保护环境的教育;

    4、遵纪守法教育:法律基础知识教育,职业纪律和岗位规范教育,自觉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教育。

    第四十七条   学生学籍制度:

    一、入学与注册:

    1、中职学校的招收对象为初、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人员;

    2、学校按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延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3、对按有关规定注册入学的新生,由学校在开学后1个月内到市教育局招生办公室办理录取手续取得学籍;

    4、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若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准假,以旷课处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成绩与考核:

    1、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考核成绩是确定学生升留级及毕业的依据,并可作为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发放奖学金,推荐就业等的依据;

    2、操行考核主要对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操行考核每学期进行,毕业时进行总评,成绩评定可采用4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3、学业考核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

    4、学生无故缺考、考试作弊,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得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安排补考;

    5、学生每1门课(含实习课)无故缺课(含旷课、事假、病假等)超过1/3,或缺交作业、实习报告超过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核,该课程学期成绩按零分记,必须补考或重修。

    三、转学与转专业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转学,毕业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学生本人与家长(或监护人)共同向学校提出转学的书面申请:

      (1)留级后或复学时学校无后继班级;

      (2)家长工作变动,子女需要随家长流动;

      (3)有其他正当理由。

    2、转学只能在中职学校间进行,且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自治区内学校间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到市教育局招生办公室办理手续后,方能取得转入学校的学籍;跨省间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和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部门同意。

     3、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保持专业的稳定性。有下列情况之—的,可以由学生本人与家长(或监护人)共同向学校提出转换专业的书面申请:

        (1)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的个体发展;

        (2)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校根据人力资源需求、学校教学等情况,对现有专业进行调整。

    4、转换专业应在学生入学后第一个学年后,第二个学年开始前完成。经学校批准,并到市教育局招生办公室办理转换专业手续后,方可以实现专业转换。

    5、转学、转专业的学生,由转入学校对原学习课程情况与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进行比较,确定其转入相应专业和年级。对原修课程,学校可视具体情况认可其成绩与相应学分;缺修课程(实行学分制学校指必修课与限选课),必须补学并取得规定的成绩或学分。

    四、休学、复学、中止学籍与退学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学生年满16周岁,由本人和家长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分阶段完成学业者;

        (2)学生因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1/3者;

        (3)学生因事或因病请假,一学期中累计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者;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服兵役的学生。

    2、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因事、因病而休学的以1学年为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应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休学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3年。

    3、学生休学期间,学生一切行为由其本人或家长(监护人)负责,学校对其在外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

    4、 学生休学期满后按以下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1)学生休学期满后,一般应于开学前1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也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转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确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有权中止与学生的学籍关系:

        (1)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3)休学时间超过规定者;

        (4)在校学习时间(含中断学习时间)超过总学习年限者;

        (5)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6)学生留级后或复学时原专业无后继班级,经学校动员,本人仍不愿意转读相近专业者;

        (7)自愿要求退学者。

    6、中止学籍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但学校应及时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有关单位,对属于本条第(4),(5), (6),(7)条原因中止学籍关系的,由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7、学生因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可以申请退学。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满1学年以上且成绩合格的退学学生,学校应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在学籍的有效期内,退学的学生可以申请复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和写实性学习证明,不得申请复学。

    8、退学学生的户口应迁入原户籍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9、学生休学、复学、中止学籍和退学,学校均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五、纪律考勤与奖惩

    1、凡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均应进行考勤,具体考勤办法由学校制定。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事先请假并得到批准。凡未经批准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讨,并根据其旷课时数多少、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2、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学分奖励等),有关奖励的资料应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3、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民道德、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者,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7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勒令退学;(7)开除学籍。受上述纪律处分的学生,除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外,有显著悔改表现和进步的,经个人申请,学校审批后可以撤消处分。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仍不悔改者,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4、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恰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及家长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学生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并给予答复。

    5、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存入学生个人档案,撤销处分后,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参与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情节严重者;

        (5)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且屡教不改者;

        (6)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7)一学期连续旷课7天、或旷课累计超过60学时及在校学习期间旷课累计超过90学时者。

    7、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必须先经学生所在班级班委会讨论后提交学校校务会研究,再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应将学生处分决定通知学生家长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后再行公布。学生对处分决定有疑义的,可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诉。

    8、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写实性学习证明。凡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户口均迁入原户籍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六、毕业和结业

    1、 中职学校学历教育的学制根据培养对象入学的学历、工作经历和培养目标等要素确定,其中:

        (1)以初、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职学校,招收初中毕(结)业生的为2—3年,以3年为主;招收高中阶段毕(结)业生的为1-2年。

    2、中职学校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具有学籍的学生,操行考核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准予毕业,并山学校发给经自治区教育厅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遗失,不再补发,由原毕业学校按相关规定提供有关材料,经自治区教育厅部门核实后,出具写实性学历证明。

    3、学生在毕业时仍有部分课程不及格但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毕业操行总评不合格以及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未撤销,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业成绩不合格的结业生结业后1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补考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计算。

    4、学生因故不能完成规定年限学习的,按肄业处理,由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并报自治区教育厅招生办公室备案。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学完第二专业主干专业课程2/3以上,且考核合格,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写实性学习证明。

    四十八条  学生操行考核评定标准

    为了使我校学生管理工作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结合我校学生实际,特把学生操行情况具体量化,并以此作为评定奖学金以及毕业生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之一。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生操行分按100分制,每学期木,班主任根据平时操行加、扣分情况进行统计,评定操行等级。

     二、学生操行等级以操行分为依据,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规定:学期操行扣分10分以内为优秀,操行扣分20分以内为良好,操行扣分45分以 内为及格,操行扣分45分以上为不及格。

     三、学生操行扣分标准

    (一)学习及平时操行考核扣分标准

       1、在早操(升旗仪式)、理论课(实习课)、晚自修(含自习课)、集会(含集体活动)上:迟到者扣2分;早退者扣3分;旷课者扣6分/节;集会缺席者扣10分;不参加列队进入实习训练场所者扣2分。

       2、以欺骗方式请霸王假者扣10分。

       3、在课堂上睡觉或做出妨碍正常教学的行为者扣5 分;对扰乱教学秩序产生严重后果者扣45分,并给予纪律处分。    

        4、考试舞弊者扣20~45分,并给予纪律处分。

        5、在校园场所内吸烟者扣10分。

        6、不遵守就餐制度和不尊重食堂服务人员者扣5分。

        7、对不注意节约用水用电而严重浪费水资源者和教室、宿舍闲时不熄灯浪费电力资源责任人扣20分。

       8、有妨碍班委、学生会和团组织开展正常工作或者有不利于同学安全团结的言论、行为者扣10分。

        9、对拒不执行学校校门秩序管理等有关规定、通知 者扣20分。

        10、在校园内出现不文明行为者扣5~20分。

    (二)安全考核扣分标准

        1、在宿舍、教室违章使用明火者扣20分:违规私接电源使用电器者扣20分。

        2、擅自到江、河、湖塘游泳者扣30分。

        3、制造、私藏或携带管制刀具、枪械、易燃易爆危险品或有毒有害化学品进入校园者扣45分,并给予纪律 处分。

        4、吸食、注射、私藏或贩卖毒品者扣45分,并给予纪律处分。

        5、持器械恐吓、威胁或殴打同学者扣45分,并给予纪律处分。

        6、纠集校外人员进入校园滋事、打架者扣45分,并给予纪律处分。

        7、酗酒或酒后出现严重侵害他人权益、危及安全者扣45分,并给予纪律处分。

        8、盗窃、诈骗、抢夺公物和同学财物者或为他人违纪提供条件者,或教唆指使、包庇怂恿他人违纪者,视情节轻重扣20分以上,并给予纪律处分。

        9、结伙滋事、扰乱校园公共秩序者扣45分,并给予纪律处分。

        10、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参加邪教组织、参与赌博  (含*********)活动者扣45分,并给予纪律处分。

        11、破坏学校消防设备设施者扣45分,并给予纪律处分。

        12、玩忽职守而造成公物或同学财物损失者扣20分:故意损坏公物或同学财物者扣45分,并给予纪律处分。

        13、不按照实习训练安全防护要求着装者扣10分;违规操作机器设备者扣10分。

        14、攀爬大门、围墙进出校园或越窗进入教室、宿舍者扣20分。在教室、宿舍做出危险行为者扣20分。

    (三)宿舍纪律考核扣分标准

        1、一学期里,第一次晚归者扣10分,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晚归者扣25分,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晚归者扣45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四次晚归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2、第一次夜不归宿者扣25分,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夜不归宿者扣45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夜不归宿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3、未经学校同意而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者扣30分,给予记过处分;在规定限期仍未改进者,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4、不按照宿舍管理规定整理内务者扣5分;不完成宿舍值日工作者扣5分。

        5、在宿舍区域内出现不文明行为以及妨碍同学休息行为者扣10分。

        6、故意污染宿舍设施、损坏宿舍设备者扣20—45分,并给予纪律处分。

        7、对不按时熄灯宿舍的责任人扣5分。

        8、男女生擅自互串宿舍者扣10分。

        9、未经宿舍管理员同意而擅自留宿外人者扣20分。

       10、违规使用塑料袋提取饭菜或粥粉回宿舍食用,有碍于环境卫生者扣5分。

    (四)、学生操行加分标准

       1、做好人好事校内每人次加1分,校外每人次加2分。

       2、拾金不昧,上交有关部门的,每物加2—10分。

       3、被学校表彰加5分,被市级表彰一人次加10分,被自治区表彰一人次加20分。

       4、参加校级文体比赛,获得第一名加20分,第二  名加10分,第三名加5分,参加人员每次加1分。

       5、其它。由学生科主管领导评定给予加分。

    (五)、学生操行加分折抵操行扣分方法

        学生在学期内操行奖加分,每奖1分可折除被扣分1 分。

    第四十九条    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一、为加强学生管理,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 生产、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中职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学生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侵犯他人权利,都视为违纪行为。对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纪律处分有如下七类: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留校察看  6、勒令退学  7、开除学籍

    三、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而坚持不改,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等,对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骨干分子,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分裂祖国、破坏祖国统一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作、印刷、书写、张贴、散发有损安定团结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图片等,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制造或散布谣言煽动群众,制造混乱,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参加非法组织和活动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小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违反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校组织、参加邪教或非法宗教迷信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二)被处以治安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芦籍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治安拘留,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危害公共安全,破坏、损毁公共设施或其他公私财物,擅自动用、损毁、破坏消防器材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财产造成损失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违反国家、地方和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过计算机网络煽动闹事,破坏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通过计算机网络散布危害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谣言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学校安排到企业顶岗实习期间,违反学校有关规定,不办理离岗手续擅自离开企业者,或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抢劫、抢夺公私则•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投放有毒、有害或其他物质,或以其他方式,蓄意伤害他人身体、毁损财物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盗窃、盗用、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价值人民币500元(含500元)到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团体偷窃、诈骗、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明知是赃款、赃物,仍参与分赃或窝藏、转移、购买、销售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 处分:

    (二)价值人民币500元(含500元)到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六、辱骂、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恃强凌弱,辱骂他人以及故意用语言侮骂挑衅或其他方式激怒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聚众打架、斗殴,对组织、策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参与并动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直至开除学籍;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斗殴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处理造成障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者,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

    (四)执械斗殴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直至开除学籍。

    (五)打架、斗殴事件终了后,寻衅报复再次打架、殴打,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刁难、侮辱、威胁教职员工或阻扰其工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殴打教职员工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私藏、携带管制刀具,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十七、打架致人伤害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致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致人轻伤或者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八、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观看色情、淫秽音像制品、书刊、手抄本、网页,或有其他色情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等非法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禁读作品者,给予 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调戏、侮辱他人或有性骚扰等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集体宿舍内,留宿非婚异性或到异性宿舍与异性同宿一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九、学生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十、违反国家禁令,吸食、注射、携带、藏 匿、贩卖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一、在公共场合,男女学生交往行为不文明、不得体、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十二、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工作、休息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教室内及周围或公共场所起哄、酗酒、猜码、吸烟、摔砸酒瓶等物品,不听从劝阻者, 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学生宿舍,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使用煤气炉、乱拉乱接电线、违章使用电器以及生火、燃烧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火警、火灾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习时间(根据学校作息时间确定)从事与学习无关的活动,或在休息时间从事娱乐活动,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教育仍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五)在墙壁、桌椅等公物上造成污迹,在公共场所乱扔杂物,或有其他破坏公共环境的行为,经教育仍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六)晚归不听劝告、不服从管理或未经批准熄灯后晚归,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晚归爬墙爬窗进入学生宿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晚归冒名登记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内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八)大型集会、报告会喝倒彩、起哄、吹口哨者、赤膊等或穿拖鞋进入教学办公场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十三、严格考勤制度

    (一)、考勤内容

     1、学习考勤:早操、早读、上课(含实习)、晚自习的考勤记录。

     2、作息考勤:晚归、夜不归宿的学生登记。(22时30分至零时回校为晚归;零时后回校为夜不归宿)

    (二)、考评办法

    1、学习考勤

    ①各班级做好日常同学学习考勤记录。

    ②学生会做好各班级日常(早操、早读、晚自习)考勤。

    ③课任教师做好闩常课堂考勤。

    ④各年级、班主任负责监督考评。

    2、作息考勤

    ①舍长做好闩常晚就寝考勤,并于每晚10:40时前到管理员值班室报告晚就寝情况。

    ②管理员做好日常晚就寝核查记录。

    ③学生会、班主任、各年级监督考评。

    3、各年级做好日常考勤公布,对违反考勤纪律的同学,经过查实后及时处理。

    (三)、处理规定

    1、旷课1天以上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3天以上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5天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连续旷课7天或旷课累计超过60学时(60节)以及在校学习期间旷课累计超过90学时(90节)者给予责令退学的处分。

    2、第一次晚归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晚归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晚归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四次晚归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3、第一次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夜不归宿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夜不归宿者给予勒令退学。

    4、未经学校许可而擅自在校外租房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十四、凡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考查)舞弊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考场规则,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考试考查舞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第二次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舞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五、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违纪行为作伪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十六、留校察看的期限不少于六个月,自处分文件规定的日期起算。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进步表现,经学生本人申请,可解除对其处分。

    二十七、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二十八、违纪者如能及时、主动、如实地向组织承认所犯错误,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处分。

    二十九、违纪者有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或作证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处分。

    三十、受处分者不得评定该学期奖学金,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留校察看期间不得评定奖学金。

    三十一、处分决定的报批程序为:由班主任提出处分意见,经学生处讨论审批。留校察看处分的报主管校长批准;责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报校务会讨论决定,校长批准。

    三十二、对学生处理结论要与学生本人见面以及告知家长,允许学生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学生个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并给予答复。

    第五十条  三年级(毕业班)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

    根据教育部和劳动保障部有关文件精神要求,职业学校第三学年(最后一学年)学生的教学安排,必须采用工读结合、到企业顶岗实习的形式。为了便于学生的实习和管理,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我校三年级(毕业班)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二、适用对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我校学历制三年级中级中职班,在学校里完成两年的基础教育和技能训练后,第三学年(第六学期)安排或等待安排到企业顶岗实习的学生。对部分二年级的学生,有必要安排到企业实习时,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管理办法

    1、学生顶岗实习单位原则上由学校统一安排。必要时,学生个人也可以申请自谋(填写自谋实习单位申请表),经就业办登记许可后才能实施,落实实习单位后必须及时将企业的接收函转交给学校就业办备案;

    2、毕业班学生必须按学校收费标准,缴纳完所有费用后才能安排参加(或申请自谋)到企业顶岗实习;

    3、学生毕业之前,班主任对本班学生(含已经落实实习单位和没有外出实习的学生)负有跟踪管理和跟踪服务的责任,要求学生也主动经常保持与班主任的联系;

    4、暂还未能安排到实习单位实习的学生,一律要求在校内等待安排(获批准自谋实习单位的学生除外),并选择参加学校开设的实习和就业指导课的课堂教学;

    5、到企业顶岗实习的学生,实习结束前,必须填写一份《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由所在企业考核鉴定,存入个人档案,作为审批毕业的重要依据;

    6、外出顶岗实习的学生,必须与学校或实习单位签订一份实习协议书,并按协议要求履行规定的义务。同时,要严格遵守学校和企业的有关管理规定,高度重视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

    四、违规学生处理办法

    1、在企业顶岗实习期间,因不遵守企业的有关规定,受到企业责令退回学校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学生违规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暂时没有落实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既不服从学校顶岗实习的安排,又不参加校内的课堂教学,按旷课处理,并根据《学生管理与安全手册》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3、已经到企业顶岗实习的学生,未经许可擅自离开企业或被企业责令退回,又不及时到学校就业办报到的,按旷课处理,并根据《学生管理与安全手册》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4、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现有非法传销、聚众赌博等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将按规定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五、几点说明

    1、第三学年免交一个学期的实习费,住宿费按实际住宿的时间折算交纳;    

    2、在企业顶岗实习前,未参加等级考试或等级考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必须按规定回校参加技能鉴定的等级考试(或补考);

    3、学校为每一位到企业参加顶岗实习的三年级学生(含自找企业的学生)购买一份工伤保险。

    第五十一条    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学生宿舍设施安全完好,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的居住环境,维护住宿学生的切身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宿舍设施维护

      1、每学期开学前,管理员与班主任清点宿舍物品,填写《学生宿舍物品登记表》。学期调整宿舍时,要清点宿舍物品,办理交接手续。

       2、管理员负责宿舍设施的闩常检查,发现宿舍设施有损坏时,及时报告总务处维修,确保设施完好。

    二、宿舍的消防安全

       1、管理员日常负责进行防火检查,排除导致宿舍火灾事故的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和报告整改。

       2、管理员每日应检查消防器材,疏通安全通道,并且熟悉疏散示意图,学会使用消防器材,掌握处理遇火警时疏散和报警救助的措施和方法。

    三、宿舍安全防范

      1、管理员负责办理来访人员的登记手续。

      2、管理员应经常巡视检查学生住宿情况,教育学生不能擅自留宿外人,不能无故串宿舍;要妥善保管好物品,学生离开宿舍时,房门要上锁。

      3、管理员要加强对学生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教育,防止学生将危险品、易燃品、爆炸品、毒害品、管制刀具、障碍物等带入宿舍,预防意外事件的发生。

      4、管理员应指导学生选举宿舍舍长,由舍长负责安排值日生,并且每日晚间定时到值班室报告学生就寝情况。

    四、日常检查工作

      1、管理员要对学生宿舍的安全、卫生、纪律和宿舍内务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相关部门汇报,并做好值班检查记录工作,填写《宿舍管理值班检查情况记录表〉〉

      2、管理员要严格执行首任免责任制,当班问题当班解决。若当班问题没有条件解决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五、宿舍保洁

     1、管理员要督促学生打扫宿舍走廊和楼梯卫生,保持清洁。

      2、宿舍舍长安排值日生负责保洁,由值日负责打扫室内卫生,并督促同学搞好个人卫生、整理内务,保持室内整洁。

    六、住宿学生必须遵守的管理规定

      1、服从管理员的管理,在安排好住宿床位、挂放床位卡后,学生不得自行变动。

      2、学生进出宿舍必须佩戴校卡,并接受管理员的监督。

      3、不得擅自留宿外人,学生之间不得串寝,男女学生不得到对方宿舍互访。

      4、遵守就寝时间,不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不得晚归或夜不归宿。

      5、自觉爱护公私财物,节约水电,不偷拿他人物品。

      6、讲卫生,讲公德,保持公共场所清洁,不往窗外和走廊泼水,不随地吐痰和乱扔瓜果皮壳。

      7、注意安全与遵守公共秩序,不在宿舍区打闹起哄,不攀爬窗户和栏杆。不在宿舍内停放自行车和堆放障碍物,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8、搞好消防安全工作,爱护消防器材,不能在宿舍生明火取暖,更不能在宿舍私接电源使用电器。

      9、注意饮食卫生,不吸烟、不吸毒、不酗酒、不猜码,不在宿舍就餐。

      10、团结同学,互相关心,互让互谅,在因一些不愉快的事情引起纠纷时,通过诚恳的交换意见或报告老师协调解决。

      11、确保宿舍卫生整洁,值日生负责搞好室内卫生,并且监督同学按照整齐、清洁、美观、统一的标准整理个人内务。

      12、每一位同学应注意个人卫生,经常洗涤衣物、卧具,预防疾病的发生和传染。

   七、文明宿舍评比与奖励    、

      1、管理员负责实施文明宿舍评比工作,每月评比一次。

      2、文明宿舍评定标准是:遵纪、团结、卫生、整洁。

    (1)团结友爱,邻里和睦。

    (2)日常内务整齐、规范、地净窗明。

    (3)宿舍成员按时休息,无违纪行为。

    (4)宿舍成员无损坏公物现象,安全防范措施好。

    3、文明宿舍评比方法

    文明宿舍的评比,首先是由各宿舍提出书面申请自荐参评:然后是由宿舍管理员根据日常内务检查记录情况,进行评价和推荐;再结合每周星期三管理员集体检查的记录给予评价。最后在月底进行总评。

    4、获得“文明宿舍”的宿舍学生,由学生处给予物质奖励。

    八、违规学生的处理

    对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学生,由管理员负责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严重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学生,宿舍理员提出处理建议,学生处给予其纪律处分;对屡教不改的学生,由管理员建议,经学生处批准,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五十二条 学生实习管理制度

     1、学生首次进厂实习,由实习教育科和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实习教育:

    (1)安全教育:按学校规章制度对学生提出实习期间人身安全方面的规定和具体要求。

    (2)实习态度教育:向学生公布实习内容、计划、实习大纲,要求学生端正实习态度,严格遵守实习纪律,不怕苦,不怕累,完成实习任务。

    2、学生应佩戴校卡,列队进、出实习教室,不准穿拖鞋、短裤、背心进入实习教室。

    3、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岗位,有事离岗须经实习指导教师批准。

    4、学生实习时,按规定着装,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遵守操作规程。

    5、要爱护实习设备、爱护工具、量具、节约材料。

    6、每天实习后,要打扫实习教室卫生,维护保养实习设备。

    7、在实习教室,不准奔跑、喊叫和打闹;未经允许,学生不准带校外人员进入实习教室。

       8、外出实习期间,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服从带队教师和指导教师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安全文明生产实习制度

    一、学生必须牢记“安全第一”是实习中的首要原则,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实习,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发生。

    二、新生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在生产实习中要严格遵守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三、严格遵守实习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开实习岗位,不擅自离开实习岗位,不擅自开动与自实习工作无关的机器设备。

    四、要听从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做到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勤学苦练。

    五、要做好实习前的检查,按规定穿戴好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女生要戴好工作帽。操作机床时严禁戴手套。

    六、不准随便拆设备防护设施和安全装置,不准超负荷使用,发现设备故障应停止使用,并报告实习指导教师。

    七、现场配电箱、电闸应由专人负责。离开使用的机床时,应先停车、关灯、切断电源;发现电器设备损坏;应由专职电工进行维修,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拆动。

    八、油料库、氧气瓶、乙炔瓶等处严禁烟火,严禁抛扔撞击。

    九、实习教学和生产中的废液、废气、废渣、铁屑,应按规定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十、要爱护机器设备和其它设施,爱护工具、量具,每班实习后清理、保养好设备、工具、量具,并打扫场地,保持整洁。

     十一、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办好交接班手续,对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要追究责任者的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   校门秩序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校园秩序,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良好、安全的环境,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定校门秩序管理规定。

    1、本校师生员工一律凭学校统一制作的校牌或工作证、学生证出入校门。

    2、来校短期培训的学员,凭我校培训部门发给的临时证件出入校门,在我校长期服务的临时工、民工,凭有关部门发放的《出入证》出入校门。

    3、来访联系工作的外来人员,必须办理会客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离校时将接待人签字的会客单交门卫执勤人员验收。

    4、携带公物出校门,需持部门相应的证明并经门卫执勤人员审核,方可出校门。

    5、出入车辆凭证出入校门,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必需减速通行;自行车进出校门要主动下车推行。

    6、门卫执勤人员是校门秩序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门卫各项管理制度,并且文明执勤、照章办事。

    7、学校大门对学生日常开放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中午:l2:00时一14:00时  下午:16:00时—19:00时

    周六至周日  上午:7:00时一下午19:00时

     ①校大门开放时间,学生凭校牌出入校门。

     ②不是校门开放时间,学生不得外出。有特殊情况需要离校的学生,凭保卫科或学生科开具的出门条方可外出。

    8、凡违反本规定的,门卫执勤人员有责任进行劝戒和教育。有下列行为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①不遵守校门管理制度,强行冲闯校门或者辱骂、推撞、殴打执勤人员者。

    ②不佩戴校牌或冒戴他人校牌出入校门者;将校牌借与他人使用者;校外人员出入校门不履行登记手续者。

    ③攀爬围墙出入学校者。

    ④其他违反门卫制度行为者。

    第五十五条 教室管理制度

    教室指理论课教室、实习课教室、计算机室,是实施教学的主要场所。为保证课堂教学的顺利进行,学生应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1、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上课时由任课教师负责点名考勤。

     2、教师上课、下课时,由班长发令“起立”,学生向老师致意。

    3、教师提问时,学生应起立作答。学生提问时,应先举手,经教师允许后再起立发言。

    4、衣着整洁,佩戴校卡,不得穿背心,不得穿拖鞋。

    5、教室要安排值日生,负责教室清洁,擦净黑板,清理讲台,帮助教师安排演示仪器、挂图表。监督同学保持教室清洁卫生环境,周末负责擦洗灯管、电风扇、门窗玻璃,打扫天面蜘蛛网。

    6、离开教室时要注意熄灯,关好门窗;钥匙由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配制钥匙。

    7、要爱护公共财物,教室设施、桌椅不得任意搬出室外和损坏,违反者要追究责任和赔偿。

    8、不得乱扔纸屑、杂物,不随地吐痰,严禁在墙上、课桌椅上乱刻、乱涂、乱写。违者要追究责任或赔偿。

    9、教室布置要体现高级技校精神风貌,做到清洁、整齐、美观大方,形成良好的学习和育人环境。

    第五十六条    学生就餐管理制度

    1、按规定时间进入食堂,文明用餐。

    2、用餐时要自觉排队,严禁拥挤、喧哗、打闹。

    3、学生用餐需当面结清餐费,不准赊账、赖帐。

     4、应在餐厅用餐,不准将食物端出餐厅外用餐。

    5、珍惜粮食,注意节约。剩饭剩菜应倒入指定的盆桶,不准乱扔、乱倒。

    6、爱护餐桌、凳、柜等一切公用设施,并保持清洁,不许践踏、损坏。如有损坏,应予赔偿。

    7、学生不得进入食堂操作间。

    8、尊重食堂工作人员劳动。如有意见应向有关部门处出建议,协商解决。

    第五十七条 学生考试管理制度

     1、考试时,只允许携带考试规定使用的文具用品。

    2、按规定的座位入座,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三十分钟后才准交卷出场,考完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现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喧哗、不准再索回试卷改动。

    3、严禁考试作弊,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案,不准换卷、夹带。协同作弊者视同作弊,如发现作弊,将视情节,分别给予试卷作废,不准补考,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4、当试题字迹模糊或试卷分发错误时,可举手询问,但询问时不得涉及试题内容。

     5、答卷均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

    6、学生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完成试卷答题,不得拖延;在交卷之前一律不得离开考场。

    7、考生要听从监考教师的安排指挥,不得以任何借口与监考教师争吵,对争吵者应立即清出考场。

    第五十八条   学生证、学生佩戴校卡的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学生证的管理和维护学生证的严肃性,加强我校治安、教学和生活秩序管理,根据我校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1、新生入学后,由学生科组织,统一办理学生证。

    2、丢失学生证者,必须先在市级以上报刊登报挂失,方可补办理学生证。

    3、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不能借给他人使用。

    4、学生毕业时,必须将学生证交回学生科,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5、学生应自觉佩戴校卡。

    6、校卡要按规定扣夹在胸前,不得随意扣夹在其他地方。

    7、不佩戴校卡的学生不得进入教学、生活等场所。

     8、学生不慎遗失校卡,要及时到学生处补办。

    9、没有相片或模糊不清的校卡无效,需重新补办。

    10、校卡是学生在校期间的有效证件,学生要妥善保管好校卡,不得把校卡借给他人使用,也不得借用、冒用他人校卡。

    11、毕业班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把校卡交回学生处以后,方可领取毕业证书、派遣证等有关证件。

    第五十九条  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及其切身利益,整治学生宿舍火灾隐患,改善学校消防安全环境,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本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持续开展《消防法》宣传活动,加强对学生认识消防安全重要意义的教育工作。每一位学生要充分认识“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深刻内涵,安全工作不仅事关自己的性命和切身利益, 而且事关学校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严格遵守学校的安全工作制度,积极服从学校保卫人员和宿舍管理员的指导,自觉杜绝可能产生火灾隐患的任何行为。

    二、加强对学生掌握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工作。每一位学生要自觉接受学校以电影宣传、板报宣传和口头宣传等形式的安全知识教育,积极参加学校组织开展的消防安全演习活动,掌握自救逃生和紧急报警技能。

    三、健全和完善学生宿舍消防安全检查及其改进措施,宿舍管理员及安全检查责任人要严格执行“学生宿舍安全日常检查”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及时教育事故责任者和广大学生。

     四、禁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品以及管制刀具器械进入学生宿舍。对有此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的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五、禁止学生在宿舍区域内私自乱接电源和使用电热器具。如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甚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六、禁止学生在宿舍区域内使用明火器具取暖或煮食品。如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责令退学的纪律处分。

    七、依法提示,禁止未成年学生吸烟!学校禁止学生在宿舍内吸烟。对第一次被查处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对第二次被查处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屡教不思悔改的学生,给予勒令退学的纪律处分。

    八、严禁损毁、盗窃公共消防设备和设施;禁止擅自开启消防水龙头。对违反《消防法》的责任者,学校将依法追究责任者赔偿并且给予纪律处分或送公安部门处理。

    九、对被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学校提议学校资助管理办公室取消其在被处分期间的免学费。

    第六十条  校内学生申诉制度

    一、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服学校处理、处分决定的申诉。学生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可以与学校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三、处理学生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生申诉、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

    四、学生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因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不服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与学生申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学校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项。

    五、学生对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学生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处理、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六、学生对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

    七、依照本制度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的学生为申诉人,做出原处理、处分决定的学校为被申诉人,受理学生申诉的教育行政部门为学生申诉机关。受理申诉一般由学生本人提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申诉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带为提起。申诉任何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

    八、学生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向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学生申诉事项。

    九、学生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复查决议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申诉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

    (三)申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四)申诉人签名;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十、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学生申诉书,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诉,决定予以受理。

    对没有管辖权的、超出申诉范围或超出规定期限的、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未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而直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人就该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说明理由。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消申诉。    

    十一、教育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学生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诉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

    被申诉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答辩书、有关依据、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诉人不提交答辩书及其他有关材料的,不影响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申诉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十二、在申诉审查期间,申诉人就该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受理的,申诉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受理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知道申诉人已被该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被受理后,应终止审查。

    十三、在申诉审查期间,申诉人申请撤诉的,或者被申诉人改变其所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申诉人同意并申请撤诉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准许,可以撤诉。

    申请人一经撤诉,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提出申诉。

    十四、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学生申诉,应当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必要时可以要求被申诉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进行调查或举行听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由法制工作机构的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申诉人、被申诉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学生申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举行听证时,被申请人应当提供做出处理、处分的证据、依据及理由,申诉人、被申诉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十五、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申诉进行审查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申诉处理决定:

    (一)被申诉人的处理、处分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正当,处理、处分恰当的,决定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

    (二)被申诉人的处理、处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原处理、处分决定,并可以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处分决定。

    1.处理、处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越职越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申诉人的处理、处分行为显失公平的,可以决定变更原处理、处分决定。

    教育行政部门做出撤销、变更学校原处理、处分决定的,须经厅、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十六、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制定申诉处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诉人、被申诉人和代理人。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在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任何被申诉人与申诉案件有关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

    (三)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事实和请求;

    (四)被申诉人的答辩意见;

    (五)审理后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依据;

    (六)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七)不服申诉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八)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日期;

    (九)加盖教育行政部门公章。

    十七、教育行政部门做出撤销、变更学校原处理、处分决定的,被申诉人应当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做出处理、处分决定,并将情况报告给教育行政部门。申诉人对被申诉人重新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诉。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八、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应当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被申诉人不执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执行。

    十九、教育行政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应当受理的学生申诉而不予受理的,申诉人可以就该行为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在审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申诉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自愿,可以有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载明申诉请求、案件的事实与调解结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教育行政部门加盖公章。调解协议书与申诉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六十一条 总务后勤工作要树立“三个服务”思想,即服务教育、服务教学、服务师生的思想;做到“三个承诺”,即服务热情、服务及时、服务到位;坚持“三个原则”,即坚持教育性原则、服务性原则、效益性原则。总务后勤人员实行流动工作法,要善于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对师生反映的问题,要做到“小事不过夜,大事不过周”,热情、周到、圆满、服务到位。

    第六十二条 严格财务管理

    1、按照上级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一定的费用。2 、建立财务申报、审批、财务年度报告制度,实行财务重大支出董事会       决定制。

    3、 坚持勤俭节约、合理、有效的原则,搞好经费的预算和结算。   

    4、教职工报销须经办人填写报销单、科室负责人和分管副校长签字后交会计审核、再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5、财务实行年度内审制,即每年由学校财务监督领导小组组织专人对学校财务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十三条 严格财产物品的管理

    1、各科室、各年级所需教育教学物品均实行统一计划,统一采购。急需而少量的物品不便统一采购时,须先请示分管领导,写出报告,经董事长同意后方可采购。未经同意擅自采购的,一般不予以报销。

    2、采购的所有物品必须先造册登记、入库,然后由专人分发或领取。属于固定资产的要专项登记,每月清理一次。

    3、学校物品一般不允许借为私用,特殊情况需要借用的,须经有关领导同意方可借用,借用时必须履行必要的借还手续。 

    4 、学校应及时了解教育教学和师生生活中的需求,及时购置教育教学用品和学生用品,确保教育教学正常进行。及时做好校舍、校具和师生生活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5、学校设备、仪器、物资要统一建帐,分工管理,责任到人,定期清查,及时做好变更及增减手续。 

    第六十四条 严格各项基本设施的管理  

    1、根据学校的整体规划有步骤地搞好校园的“净、静、绿”及美化工作,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努力为师生营造优美的工作、学习和教书育人环境。 

    2、学校确定的基本建设项目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3、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配备专门的安全保卫人员和器械,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防护,确保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搞好学校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的管理,对学校出租房屋、场地、设施,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

    5、搞好学生食堂监管和住宿生的优质服务工作。

    6、协调学校供水、供电、交通等设施的安装、维修。搞好相关费用的统计、收缴等工作。


第八章   教育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工作接受市政府、市教育局、社会、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机关部门、学生、学生家长的广泛监督。

    1、依法接受国家执法部门的法律监督;

    2、接受社会、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3、接受学校内部教职工的民主监督;

    4、接受国家政府及各级业务部门、职教部门的综合或专门监督;

    5、接受学校行政监督、教师民主监督、社会、学生和学生家长的个人监督; 6、学校办学成果、学术成果、荣誉称号等接受全方位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须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的政策为准。

    第六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有关条文必须经教代会通过,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设置机构、选聘干部、聘任教职员工,建立教师岗位目标责任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学校章程
柳州市工业职业技术学校章程公开稿及备案登记表
  发布日期: 2018-03-26 11:03    |  作者: 柳州市教育局

柳州市工业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教育法规,结合学校实际,针对市内外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状况,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柳州市工业职业技术学校。学校地址:柳州市柳长路611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是一所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制均为三年。学校为民营单位。

    第四条 主办单位:个人投资

    第五条 协办支持单位:市内各级政府各部门及市内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及私营工商业者。

    第六条 主管部门:柳州市教育局。

    第七条 服务范围:面向区内外初高中应届和往届毕业生。

    第八条 服务宗旨:以育人培技为本,探索科学有效的职业教育教学方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懂技术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的能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第九条 校训校风:诚实、和谐、教书、育人;务实、求真、开拓、创新。

    第十条 教风学风:敬业、爱生、求实、进取;尊师、守纪、勤学、苦练。

    第十一条 办学方向:诚信办校、质量立校、特色强校、科研兴校。

    第十二条 教育理念:遵守“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理念。

    第十三条 育人目标: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生存、学会创新。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十四条  学校在柳州市教育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设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长和理事成员若干人组成。理事长决定学校重大事情,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长缺席理事会议时、由理事长指定某一理事成员主持会议。理事长有权监督学校各行政部门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最高行政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长:甘金南(校长)和理事成员:周英(校长助理)、廖丽星(校长助理)、林盈盈(教师)等人组成。学校理事会在上级领导下开展工作。

    按照惯例,理事长即为校长(下面理事长以校长之称出现)。校长是学校行政工作最高领导者,是学校日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日常行政工作。理事长(校长)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学校理事会的监督下,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下,全面负责学校工作。理事会成员积极协助校长负责某一方面或有关方面的工作。

    1、校长应定期向上级汇报工作,向学校理事会通报工作,自觉接受学校理事会的监督。校长在对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前,应主动征询理事会的意见,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聘任与解聘,应经校理事会考核、研究决定。

    2、校长应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接受民主监督。校长在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时,应注意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

    3、校长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接受上级领导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六条 在学校理事会领导下,在上级群团组织部门指导下,学校设置基层工会工作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组织。

    第十七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在理事会的参与协调下,学校设校长办公室、教务科、学生处、实训科、招生就业科、培训科、总务处等中层机构。

    一、机构职责

    (一)校长办公室在校长指导下处理学校日常事务工作。

    (二)办公室

    办公室是学校党总支和行政的综合办事机构。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公文处理、组织会议、宣传报道、工资报批、统计保险、机要保密、人事档案、接待安排、组织重要活动等综合管理与服务工作。

    主要职责:

    1.协助总支、行政做好教职工思想工作,做好宣传工作。

    2.统筹学校宣传及对外稿件的起草与审核工作。

    3.办理教职工人事调配、任免、招聘、晋升、奖惩、统计、保险、离休、退休、退职等工作。

    4.根据校长室指示,负责全校性的工作计划、总结、规划、决议、布告、报告等文件起草印发工作。协助校长室组织各部门制定学年(学期)工作计划、总结,并检查各部门对计划的执行情况。

    5.负责学校公文的收发、传阅、流转、归档等管理工作。

    6.负责保管使用学校行政公章、校长印章,并负责介绍信的使用管理。

    7.负责相关会议的筹备、召开与记录工作,并负责检查会议决议贯彻执行情况。

    8.根据校长室指示,负责协调与各部门有关的综合性工作。负责全校性工作的综合考核及各部门有关工作的督查与考核。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考勤、考绩工作。

    9.负责信访与接待工作。

    10.负责全校档案管理与督查工作。

    11.负责公务汽车安排及其管理工作。

    12.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教务科

    教务科是负责学校教学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教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教学常规的管理与考核,教师管理及业务培训和教科研工作,统筹协调各专业部教师、教学,牵头管理高职教育。

    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和贯彻落实教学方面的规章制度,研究并提出有关教学改革方面的意见和设想,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制定全校各类教学的实施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师业务培训计划,审核汇总教学进程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协调各专业部安排教师任课、调课、代课,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负责编制学校的总课表。

    4.组织学生的考试、考核、质量分析、试卷收集与保存等工作。会同学生处、专业部拟定学生升留级、毕业、肄业意见,按时填发毕业(肄业)证书。

    5.建立健全教师的业务档案和教学档案。

    6.做好学校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确定,切实抓好校内教育科学研究、试验项目的落实、总结和成果推广。

    7. 贯彻落实体育、卫生工作条例,组织安排全校学生第二课堂和文体活动。

    8.负责图书馆、阅览室和教材征订发放工作。

    9.负责督查和考核各类教学工作落实情况。

    10.对所有教学类教师月工作量和津贴进行核查。

    11.负责高职班的教学与学生档案建设工作,加强与联办高校的联系和信息沟通,组织大学生活动。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学生处

    学生处是负责学生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学生安全教育、班主任队伍建设、宿舍管理、校园卫生保洁等工作及统筹、协调各专业部学生管理并对之进行督查、考核、评比。学校财产、师生生命安全保卫工作。

    主要职责:

    1.负责对各专业部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班主任工作、学生行为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核定专业部月班主任津贴总额。

    2.负责制订对学生进行遵章守纪教育的实施办法。初拟处理决定报校长室批准。

    3.负责学生档案管理及学籍管理工作,办理学生的入学注册、休学、复学、退学、转学等事宜。做好学生证和学生卡的发放工作。协助教务处、专业部拟定学生升留级、毕业、肄业意见。

    4.建立健全学校、社会、家庭三结合教育网络,加强德育工作研讨和班主任队伍建设,定期召开德育工作研讨会、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德育工作经验,积极开展班主任培训工作。

    5.负责优秀学生、先进班集体评比、教室和宿舍规范建设、学期操行评定与报告单等面上学生工作的组织工作。

    6.负责联办涉农专业的联系工作。

    7.负责审核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困难补助费,报校长室批准。

    8.组织开展内容健康、生动活泼的多种课外活动,并协同教务处、团委组织安排各类文体活动。认真组织课间操和早操。

    9.组织学生定期体检,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保险工作。

    10.划分学校卫生区,督促、检查卫生打扫情况。

    11.依靠群众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落实综合治理措施,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执行公安机关交办的任务。切实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等工作。

    12.经常开展法纪教育,提高警惕,增强师生员工的法治观念,做好“四防”工作,并切实做好门卫管理工作。

    13.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和各类安全预案,并负责检查落实。

    14.及时处理校内发生的违纪事件,会同学生处初拟处理意见,报校长室批准。重大问题及时与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共商对策。

    15.经常检查校内要害部位,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灾害事故隐患。

    16.协助总务处加强对学校财产的管理。

    17.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排查和审理工作。

    18.切实做好节假日校园安全保卫工作。

    19.完成学校领导及公安、司法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实训科

    实训科是负责学生技能培养、考核和实验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实训课程改革、实训质量考核、学生职业技能鉴定、技能大赛、科技节、创新大赛、实训基地建设、实训设施设备管理、引企入校、校企合作与校内学生实习及工学交替督查考核等工作。

    主要职责:

    1.负责实训教学管理,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实训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对专业部实训教学过程进行检查与考核。

    2.负责对实训仪器设备、物品材料及场所的维护与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保证实训教学安全、有序地进行。

    3.根据教学计划,制定学生实验实训计划。切实安排好实训进程,妥善安排、协调实训场所。

    4.负责实训基地建设,及时把握国内外实训教学动态,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学校实训发展计划与方案,批准后组织实施。

    5.在组织校内实训的同时,以工学交替方式开展生产经营与社会服务活动,促进实习与生产的有机结合。

    6. 负责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7.负责统筹技能大赛、创新大赛、科技节和商业计划书比赛等工作的计划、督查与考核。

    8.负责引企入校工作及引入学校企业的管理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招生就业科

    招生就业科是负责学校招生、学生就业及市场开拓等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各类学历教育的招生、学生的毕业实习与就业工作,负责拓展合作办学以及招商引资等工作。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年度专业设置方案和招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招生宣传工作。牵头编写、制作、发行招生宣传材料,组织招生宣传队伍。

    3.负责新生录取及录取通知书发放等工作,做好新生入学统计和年度招生工作总结。

    4.及时编印新生录取名册,并协助学生处、专业部做好新生分班工作。

    5.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组织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推荐工作。

    6.协同有关部门,开设《毕业生就业指导》课程,对学生做好就业政策、择业观念、择业技巧等方面的教育与指导。

    7.负责发放并指导毕业生填写《就业推荐书》、《就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

    8.负责生产实习安置及过程的学生管理。

    9.负责向社会用人单位提供毕业生资源信息,包括学校专业设置、生源情况等;收集毕业生需求信息,组织搞好各类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

    10.指导毕业生就业,负责做好毕业生就业方案编报工作;处理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11.做好毕业生就业后跟踪调研及信息搜集整理工作。

    12.加强校企交流协作,切实做好对外合作办学的联系与组织工作。

    13.巩固现有生源基地,积极拓展中西部生源市场。扎实开展与中西部地区的合作。

    14.负责学校的招商引资工作。

    15.搜集整理各地职教发展信息,为学校发展、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16.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培训科

    培训科是负责学校对外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各类培训项目的开发、管理及学员的招生与就业安置等工作。

    主要职责:

    1.负责开展非学历短期培训和网络教育等工作。

    2.负责退役士兵、外出务工返乡农民工及其他劳动力技能培训和企业在岗职工技术升级培训等工作,做好为全市中小企业服务工作。

    3.负责制定各类培训的管理制度。

    4.负责制定培训计划,设计培训方案。

    5.负责组织实施市场调研,开发培训项目。

    6.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培训的教学、学员、学籍等各项管理工作。

    7.负责培训学员的招生和就业安置工作。

    8.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八)总务处

    总务处是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工作、具有管理和经营服务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学校资产、设施安全、校园建设与维修、物资供应、“三产”管理及财务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

    1.负责学校物资财产、师生生活、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和其他总务工作,从经济上、物质上保证全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2.负责校园绿化、美化及净化工作,做好学校垃圾清运、校园卫生管理等工作。

    3.负责学校抗洪排涝、消防建设与校舍安全工作。

    4.负责全校物资供应和管理工作。

    5.负责“三产”管理工作,做好食堂、浴室等改革与管理工作。

    6.高标准做好学校基建和维修工作。

    7.认真做好增收节支工作。

    8.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组织设置

    工会、团委

    三、组织职责

    (一)工会

    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群团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会员和职工权益的代表。主要负责学校的民主建设、师德建设。

    主要职责:

    1.根据党总支统一部署,结合学校中心任务及时对教工进行宣传教育工作。

    2.根据校党总支和教职工代表的意见,组织职工开好教代会。

    3.经常了解对“教代会条例实施细则”的贯彻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并写出书面材料上报党总支部。

    4.定期召开有关会议,收集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及时向党总支汇报。

    5.经常深入基层了解和掌握职工思想动向,当好党总支助手。

    6.结合爱国主义教育,抓好读书活动,特别是抓紧青年教师的思想教育。

    7.开展文体活动,丰富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8.按时对工会小组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9.关心职工切身利益,协助行政做好职工生活工作,对生活困难的职工给予适当补助。。

    10.切实抓好教职工师德建设。组织教职工参加各级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做好考核工作。

    11.督促行政搞好女教工“五期”保护,反映女教工的合理要求,12.处理教职工慰问等相关工作。

    13.切实抓好计划生育工作。

    14.协助行政制定各类津贴分配方案。

    15.抓好教职工的文明办公和办公室的文化建设工作。

    16.按时完成党支部临时交办的任务。

    (二)团委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简称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主要负责团建工作,协助学生管理部门搞好学生自治组织建设。

    主要职责:

    1.领导全校共青团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传达党总支、上级团组织的决议,制定全校共青团工作计划、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各团支部的工作,组织交流团支部的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树立典型,负责筹备校团代会。

    2.抓好团的自身建设,定期举办业余团校,培养青年积极入团,培训团的干部。定期举办业余党校,认真地推荐优秀团员加入党组织。

    3.加强团的组织建设,做好对团支部的建设和改选工作;做好新团员的发展和超龄团员的离团工作,认真做好团费的收缴工作,合理使用团费;负责全校团员的团员证注册工作;负责团的关系接转工作;逐步制定和不断完善考核制度。

    4.掌握全校青年学生的思想动态和青年工作情况,及时向校党支部和上级团委组织汇报。研究青年工作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措施。

    5.负责全校团的大型活动的开展,组织开展学生社团工作。组织和指导各支部开展有益于团员、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加强各支部宣传工作,办好支部园地。

    6.组织评比表彰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先进团支部;对违纪团员做好教育和处理。

    7.协助学生管理部门开展学生工作,并积极指导校学生会工作。

    8.认真做好学校的升旗仪式。

    9.负责学生校内创业园的建设与管理

    10.完成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党和国家对职业教育的发展要求,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指示,结合新时代需要和社会实际,制定学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1、学校中期发展规划一般为五年,可与国家及地方政府五年规划在时间上同步。

    2、学校长期发展规划一般为十年,可与国家及地方政府十年规划同步。

    3、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为公历自然年度,兼顾职业教育教学工作学年度的特点。

    第十九条 学校工作规划由学校董事会组织拟定,交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或相应批复后,学校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学校及学校内设部门、组织工作规划、计划、方案等在工作实施过程中,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政策变更等不可抗拒因素,可作适当变更。变更内容需交董事会通过后予以实施。

    2、注意工作过程中相应文字、图片实物、典型经验、学术成果等资料的整理。

    3、规划、计划、方案等实施结束后必须提前做出相应的工作总结,经董事会通过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4、学校内设部门、组织等,在学校整体规划、计划的指导下,结合本部门、本组织的特点和政策法规以及上级相关部门、组织的要求,结合学校整体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交董事长审阅批准后,报上级相关部门,组织备案。

    5、学校各级各类规划、计划、方案,实施过程中文字、实物(录音、录像、图片)经验、成果、各种总结等除报上级有关部门外本单位部门要组织留存且必须将完整材料报学校档案室存档。

    6、学校规划、计划、方案的拟定和实施全过程接受政府、社会及主管部门的全面指导、监督、评估和考核以及等级认定,接受校内教职工的民主监督和社会、学生、学生家长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中层干部由董事长提名、校董事会考核后任用。学校董事会积极选拔、培养、推荐中青年骨干教师干部和女干部。

    第二十二条 教师需求计划,由学校根据生源、学校发展等提前,自主聘用急需学科教师。

    第二十三条 招收学生计划由学校根据培训规模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招生方案。招生面向全市、全区及全国,重点解决本市内应、往届毕业生职业技术教育问题,努力办好中职教育,并向高职培训学校方向拓展,越办越大,越办越强。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生源,按照《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规定,设定班数,选聘班主任和科任教师以及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经费由学校自筹为主,同时积极争取政府及上级部门支持。政府和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划拨职业教育经费,学校依照省、市级主管部门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学生应交费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规划、计划监督,具体做到制度监督、过程监督、结果监督、专题专项监督等。方法有政府法律监督、社会家庭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公文运行机制。对上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区群体组织等制发的公文、文书、文件、信函等,交办回收存档。对学校上报材料,须经董事长审签后上报。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作制度、岗位职责、任期目标运行机制。学校因工作需要设工作岗位,因岗位需要定工作职责、责任和任期目标,因岗位职责、责任和任期目标的需要依法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在民主管理的基础上,进行约束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民主监督制度

    (一)完善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参与学校决策、实行民主管理、强化民主监督、行使民主权利的主要途径。

    1、强化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要把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年度经费预决算、大型基本建设、教职工福利等重大事项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内容。教代会必须广泛征求代表意见,汇集集体智慧,并履行严格的表决程序。凡是未经学校教代会通过的上述事项,校长不得以任何理由施行。

    2、严格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程序。

    (1)向教育局报告有关情况,作出请示;

    (2)依法民主选举教职工代表,并确定代表(与会人员)资格;制定会议日程。

    (3)校长做工作报告,提交需大会审议的改革方案、发展规划、重要说明等;收集教职工提案。

    (4)对校长报告等组织审议,汇集意见,修改完善;对教职工提案进行筛选确定。

    (5)对校长报告等组织投票表决。

    (6)经教代会讨论通过的方案,由校长公布实施。

    3、严肃会议组织、召开的纪律。学校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要召开一至二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领导研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教代会。教代会要支持校长行使职权,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直接向校长提出建议,在未做出新的决定之前, 要执行校长的决定,维护权威。校长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时,要由学校党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协调。教代会闭会期间,教职工代表所提意见或建议,校长无论采纳与否,都要在一周内予以答复,不得敷衍塞责。学校教代会召开的情况纳入对校长的任期考核,作为评定校长职级的重要内容。对严重违背教代会召开的有关规定、肆意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校长要严肃处理。

    (二)坚持做好校务公开。实行校务公开,是深化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载体,有助于扩大教职工知情权,促进校长依法、公正办事。

    1、突出校务公开的重点。

    除法律规定的保密事项外,应重点公开以下内容:学校办学方向、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重大改革方案等规划计划类;学校机构设置、职称评定、党员发展等组织人事类;学校重大工程建设投资、基建工程招标等工程建设类;年度财务预决算以及未列入年度预算的临时性开支等财务支出类;教师进修培训类;优秀教师(班主任)、教学能手、特级教师以及县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等评选表彰类;工资晋升、奖金分配、离退休及困难教职工慰问金发放等福利待遇类;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以及民主评议校级和中层干部情况等。

    在校务公开的同时,还要向社会公开的内容有:学校收费依据、标准及使用情况;学校招生、毕业生升学情况;学校校服、饮水等费用收支情况等。

    2、丰富校务公开的形式。

    要采取多种公开手段,把校务公开工作做实做活,包括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栏、校报等基本形式,新闻媒体以及校情发布会、重要事项通报会,校园网等辅助形式。

    3、严肃校务公开的纪律。要加强对校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监督,保证校务公开内容不漏项、不走过场。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到“公开从真、内容从全、监督从实”,确保校务公开内容、形式、时间、程序的规范。对涉及教职工群众利益的重大原则事项,不仅要公开项目名称、过程和结果,还要公开政策法规和基本精神,最大限度地满足教职工的知情权。要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使校务公开主体到位,内容规范,注重实效,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三十条  严格对干部实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是学校民主建设的重要步骤,也是加强学校干部队伍建设的客观需要。要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民主评议干部。既要包括德、能、勤、绩全面考核,又要突出业绩这个重点,减少主观项目。同时注重干部作风和廉洁自律的评议。评议中要创新机制,引入社会因素。

    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每年要组织评议一至二次。要严把参加人员和投票方式等关口,参加投票人员一律由考评小组在考评之前从教职工中随机确定,填票、投票时确保当事人独立自主。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力求最大程度地减少偏差和失真,确保评议结果准确、可靠。对信任票达不到三分之二的中层干部,原则上不再聘用。对在评议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打击迫害持不同意见者,不论涉及什么人,都要严肃处理。

    (一)建立教师代表参与的经济审计制度。在对学校经济状况进行审计时,应当积极吸收教师代表参加。学校要在工会组织内建立后备人选库,推选品德高尚、能力较强的教师代表兼任审计员,实行动态管理,每二至三年进行一次轮换。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从后备人员中随机抽取参与审计工作。

    (二)建立确保学校民主建设健康发展的领导机制加强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教育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强,必须加强领导。学校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定期研究解决学校民主建设中出现的问题,确定工作方向、目标和原则。每年组织一至二次学校民主管理指数测评,同时公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入校长职级管理考核。

    学校把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倾听教职工的建议与呼声,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校务公开制度、民主管理活动制度等,促进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校产实行建账登记、毁坏报损制度。学校校产总帐应与使用部分分类账一致,做到帐物一致。

    1、新购置用品,要拟定申请购置计划,经董事长审批后方可购置,重大购置项目上报学校董事会集中研究,由总务科统一采购。

    2、新购物品属学校新添置的校产,应先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借用、领用由董事长签字,借用、领用人员进行登记,方能出库。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正常损坏的要以旧换新。

    3、校园内花草、树木、建筑物、水电设施属公有财产,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损坏或据为己有。


第四章  教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应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学校依法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学校的所有教师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综合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合格教师的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四法、一决定、一规范”,即《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及《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养和心理素质,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职业教育教学工作。

    3、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人才观、质量观,有较强的事业心、进取心和上进心。

    4、能胜任班主任工作,专业扎实,教学方法灵活,善于改革创新,有一定的教育科研能力,有自己的教育科研成果。

    5、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出色完成自己所负担的教育教学任务。

    6、为人师表,顾全大局,关爱学生,举止文明,广泛赢得师生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教师资格证制度。

    学校严格执行《教师法》有关规定,安排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教师担任各学科的课程教学,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学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学校不聘用不具备《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人员和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人员担任专业教师工作。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聘用无教师资格证的人员为教师的,被聘人员必须在两年内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否则,学校有权予以解聘。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

    学校对教职工采取全员聘用制,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道德素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给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聘用、评优、评先、晋级、晋职以及奖惩的依据。年度考核为末位者(倒数第一、二、三名),学校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学校采取措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1 、结合国家形势,加强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和道德建设。

    2、 结合教师职业特点,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3 、学校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和其他方式的培训。

    4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享有国家规定的相关待遇。

    5、学校鼓励教师在思想工作、教育方法、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鼓励和支持教师积极使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进行辅助教学实践。

    6、学校实行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制度。对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和实际操作技能及单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实行教师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

    学校根据工作岗位及职责范围,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损失多少、影响大小,追究当事人相应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校内教师申诉制度

    一、保障教师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监督学校及各个处室、年级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我校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专门受理教师的申诉。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党组织、校行政、校工会领导和教师代表5--7人组成。

    四、教师(以下称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在人事安排、职务聘任、教育科研、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二)不服学校及其各处室、年级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认为在病休、退休或者退职后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应当享受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五、下列情况,教师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认为没有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是学校行为,而是其他教师、学生、社会人员等。

    六、 申诉方法和步骤

    (一)填写申诉申请书。申诉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

    2.被申诉人基本情况;

    3.申诉请求;

    4.事实与理由;

    5.提出申诉的时间;

    6.附有关证据材料。

    (二)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教师申诉原则上要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确实不能书面申请的,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诉的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三)申诉处理

    1.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受理,则书面通知申诉人;如果不受理,则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从决定受理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当事人。

    3.申诉人对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的不受理决定、处理决定书、书面回复等不服者,可以向学校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新华区教育局提请申诉。对区教育局的处理回复仍然不服者,可以按有关法定程序提请诉讼。

    七、申诉处理决定之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接受和撤回申诉都要作好记载。

    八、申诉人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受理申诉处理决定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

    九、任何部门、年级组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师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十、申诉人应当依法据实提出申诉,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材料,不得制造假证诬陷他人。 

    十一、申诉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澄清事实,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二、申诉人向学校提出申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及其处室、年级做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教师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十三、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申诉人的申诉,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经查证,对确实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给予澄清和纠正,给教师造成的损失要及时给予补偿。

    十四、学校及各处室、年级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学校向受侵害的教师实行名誉恢复和经济补偿后,应当对有过错的相关责任人适当追偿。

    十五、受理申诉的人员是被申诉人,或者受理申诉的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与申诉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申诉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诉人有权要求回避。回避决定由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

    十六、受理申诉的人员,对申诉人依法提出的申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故意拖延推诿,在规定期限内不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的,由学校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造成申诉人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在各处室工作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的申诉,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坚持以人为本,教师的基本任务是既教书又育人,但,首先是育人,然后是教书。学生的基本任务是既学知识又学做人,但,首先是学会做人,然后是学习技能。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学生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技能是创造财富的基础,育人教书是教育教学管理的根本任务。

    第四十条 加强和改革德育教育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摸索职业教育学校德育工作的新办法、新思路,把培养“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技术精湛、全面发展”的中等专业人才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来抓。

    1、 对教职工进行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的教育;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方针政策教育,职业道德规范教育以及法律法规教育。

    2、 对学生进行爱党、爱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爱集体、爱学校的教育;进行传统美德教育、法治教育;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

    3、 加强常规管理,加强班级建设。提高操作指导教师、基础理论课教师、班主任及干部职工的教育教学水平。做到“处处都育人,人人都育人,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建立良好的班风和校风。

    第四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以德育教育为中心。负责学校德育、卫生、扶贫、助学、安全保卫以及学生、家长的来访接待等工作。对招收的新生进行政审,对在籍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行为规范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制定落实学校德育工作制度,真正实现“校风正、校纪严、教风实、学风活、技能精、校容美”的目标。

    第四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的主要工作任务

    1 、认真贯彻实施《中等专业学校德育教育纲要》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在学生中深入开展“五个一工程”活动,利用灵活多样、丰富多彩的德育系列活动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素质教育。

    2 、认真贯彻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学生进行校纪校规教育,建立健全德育工作制度,促进良好校风的形成。

    3 、建立健全学校德育工作体系,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培训,提高班主任育人工作能力。

    4 、及时处理学生中偶发事件、违纪事件。定期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健康、环保、科技、国防、学风等教育,防止发生违法犯罪现象,杜绝各类意外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安全与稳定。

    5 、加强校园环境建设,抓好学生习惯养成教育。创设优美、整洁、有序的校园环境,精心设计校园文化,使校园文化环境全方位、高层次地达到最优化。

    6 、做好优秀班主任、先进班集体、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三好学生评选表彰工作。对犯有错误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对犯有严重错误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以教学为重点,以质量求生存。教务处要组织教师积极开展教学改革,认真开展教学研究,更新教学观念,着力教学创新,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采用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和技能水平。

    第四十四条 教务处主要工作任务

    1 、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职业教育课程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开齐、开足课程,科学安排好课程表,不得随意增减课时。理论课与实训课的比按1:1安排。

    2 、建立健全教学教研工作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3 、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开展好教研活动,指导教师的教研活动,提高教研实效。

    4 、认真抓好常规教学,即“备、教、改、辅、考、评”等六个环节,注意反馈教学工作信息,及时做好教学分析与业务讲座,加强对青年教师的“传、帮、带”工作。

    5 、积极组织教师参加业务培训,为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创造条件。

    6 、做好新生编班、学生升留级等工作,做好教科书、教材预定及发放工作。

    7 、科学安排作息时间表,确保学生在校时间和教师办公时间等符合教育教学规律。

    8 、按有关规定做好教师考勤、教学奖惩考绩及质量综合评价工作。

    9 、负责教学质量监控和考核,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所学科目和技能进行质量、技能抽测,定期对教师的教案、听课笔记和学生作业进行抽查和记载。

    10 、指导教师进行教育教学论文的撰写,负责评选和向市级以上专业刊物推荐。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1、 严格执行职业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开学、放假时间,任何班级不得自行停课参加非教育系统组织的大型剪彩、庆典等活动。停课半天,报请董事长批示;停课一至三天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2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管理规定。任何人不得另立名目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经费。对家庭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扶助,鼓励师生开展扶贫济困献爱心活动,对困难学生进行帮助。

    3 、要尊重学生人格,积极防止学生辍学流失,以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任何人不得歧视学生,不得驱赶学生。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4 、开展创新教育,提高教学质量和技能,努力减轻学生负担,学生的课后作业要精选,难易适度,数量适当。

    5 、培养学生全面发展,认真上好体育课以及其他理论基础课。开好运动会,培养学生一专多能的技能。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德育制度:

    1、民族精神教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培育和弘扬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伟大民族精神的教育;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革命传统的教育;

    2、理想信念教育: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经济与政治基础知识教育;初步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础知识教育;立足岗位、奉献社会的职业理想教育;

    3、道德品质、文明行为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教育,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交往礼仪以及职业礼仪的教育与训练,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教育,保护环境的教育;

    4、遵纪守法教育:法律基础知识教育,职业纪律和岗位规范教育,自觉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教育。

    第四十七条   学生学籍制度:

    一、入学与注册:

    1、中职学校的招收对象为初、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人员;

    2、学校按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延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3、对按有关规定注册入学的新生,由学校在开学后1个月内到市教育局招生办公室办理录取手续取得学籍;

    4、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若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准假,以旷课处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成绩与考核:

    1、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考核成绩是确定学生升留级及毕业的依据,并可作为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发放奖学金,推荐就业等的依据;

    2、操行考核主要对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操行考核每学期进行,毕业时进行总评,成绩评定可采用4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3、学业考核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

    4、学生无故缺考、考试作弊,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得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安排补考;

    5、学生每1门课(含实习课)无故缺课(含旷课、事假、病假等)超过1/3,或缺交作业、实习报告超过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核,该课程学期成绩按零分记,必须补考或重修。

    三、转学与转专业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转学,毕业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学生本人与家长(或监护人)共同向学校提出转学的书面申请:

      (1)留级后或复学时学校无后继班级;

      (2)家长工作变动,子女需要随家长流动;

      (3)有其他正当理由。

    2、转学只能在中职学校间进行,且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自治区内学校间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到市教育局招生办公室办理手续后,方能取得转入学校的学籍;跨省间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和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部门同意。

     3、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保持专业的稳定性。有下列情况之—的,可以由学生本人与家长(或监护人)共同向学校提出转换专业的书面申请:

        (1)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的个体发展;

        (2)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校根据人力资源需求、学校教学等情况,对现有专业进行调整。

    4、转换专业应在学生入学后第一个学年后,第二个学年开始前完成。经学校批准,并到市教育局招生办公室办理转换专业手续后,方可以实现专业转换。

    5、转学、转专业的学生,由转入学校对原学习课程情况与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进行比较,确定其转入相应专业和年级。对原修课程,学校可视具体情况认可其成绩与相应学分;缺修课程(实行学分制学校指必修课与限选课),必须补学并取得规定的成绩或学分。

    四、休学、复学、中止学籍与退学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学生年满16周岁,由本人和家长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分阶段完成学业者;

        (2)学生因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1/3者;

        (3)学生因事或因病请假,一学期中累计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者;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服兵役的学生。

    2、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因事、因病而休学的以1学年为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应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休学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3年。

    3、学生休学期间,学生一切行为由其本人或家长(监护人)负责,学校对其在外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

    4、 学生休学期满后按以下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1)学生休学期满后,一般应于开学前1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也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转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确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有权中止与学生的学籍关系:

        (1)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3)休学时间超过规定者;

        (4)在校学习时间(含中断学习时间)超过总学习年限者;

        (5)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6)学生留级后或复学时原专业无后继班级,经学校动员,本人仍不愿意转读相近专业者;

        (7)自愿要求退学者。

    6、中止学籍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但学校应及时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有关单位,对属于本条第(4),(5), (6),(7)条原因中止学籍关系的,由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7、学生因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可以申请退学。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满1学年以上且成绩合格的退学学生,学校应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在学籍的有效期内,退学的学生可以申请复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和写实性学习证明,不得申请复学。

    8、退学学生的户口应迁入原户籍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9、学生休学、复学、中止学籍和退学,学校均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五、纪律考勤与奖惩

    1、凡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均应进行考勤,具体考勤办法由学校制定。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事先请假并得到批准。凡未经批准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讨,并根据其旷课时数多少、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2、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学分奖励等),有关奖励的资料应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3、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民道德、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者,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7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勒令退学;(7)开除学籍。受上述纪律处分的学生,除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外,有显著悔改表现和进步的,经个人申请,学校审批后可以撤消处分。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仍不悔改者,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4、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恰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及家长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学生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并给予答复。

    5、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存入学生个人档案,撤销处分后,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参与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情节严重者;

        (5)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且屡教不改者;

        (6)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7)一学期连续旷课7天、或旷课累计超过60学时及在校学习期间旷课累计超过90学时者。

    7、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必须先经学生所在班级班委会讨论后提交学校校务会研究,再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应将学生处分决定通知学生家长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后再行公布。学生对处分决定有疑义的,可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诉。

    8、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写实性学习证明。凡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户口均迁入原户籍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六、毕业和结业

    1、 中职学校学历教育的学制根据培养对象入学的学历、工作经历和培养目标等要素确定,其中:

        (1)以初、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职学校,招收初中毕(结)业生的为2—3年,以3年为主;招收高中阶段毕(结)业生的为1-2年。

    2、中职学校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具有学籍的学生,操行考核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准予毕业,并山学校发给经自治区教育厅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遗失,不再补发,由原毕业学校按相关规定提供有关材料,经自治区教育厅部门核实后,出具写实性学历证明。

    3、学生在毕业时仍有部分课程不及格但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毕业操行总评不合格以及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未撤销,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业成绩不合格的结业生结业后1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补考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计算。

    4、学生因故不能完成规定年限学习的,按肄业处理,由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并报自治区教育厅招生办公室备案。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学完第二专业主干专业课程2/3以上,且考核合格,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写实性学习证明。

    四十八条  学生操行考核评定标准

    为了使我校学生管理工作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结合我校学生实际,特把学生操行情况具体量化,并以此作为评定奖学金以及毕业生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之一。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生操行分按100分制,每学期木,班主任根据平时操行加、扣分情况进行统计,评定操行等级。

     二、学生操行等级以操行分为依据,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规定:学期操行扣分10分以内为优秀,操行扣分20分以内为良好,操行扣分45分以 内为及格,操行扣分45分以上为不及格。

     三、学生操行扣分标准

    (一)学习及平时操行考核扣分标准

       1、在早操(升旗仪式)、理论课(实习课)、晚自修(含自习课)、集会(含集体活动)上:迟到者扣2分;早退者扣3分;旷课者扣6分/节;集会缺席者扣10分;不参加列队进入实习训练场所者扣2分。

       2、以欺骗方式请霸王假者扣10分。

       3、在课堂上睡觉或做出妨碍正常教学的行为者扣5 分;对扰乱教学秩序产生严重后果者扣45分,并给予纪律处分。    

        4、考试舞弊者扣20~45分,并给予纪律处分。

        5、在校园场所内吸烟者扣10分。

        6、不遵守就餐制度和不尊重食堂服务人员者扣5分。

        7、对不注意节约用水用电而严重浪费水资源者和教室、宿舍闲时不熄灯浪费电力资源责任人扣20分。

       8、有妨碍班委、学生会和团组织开展正常工作或者有不利于同学安全团结的言论、行为者扣10分。

        9、对拒不执行学校校门秩序管理等有关规定、通知 者扣20分。

        10、在校园内出现不文明行为者扣5~20分。

    (二)安全考核扣分标准

        1、在宿舍、教室违章使用明火者扣20分:违规私接电源使用电器者扣20分。

        2、擅自到江、河、湖塘游泳者扣30分。

        3、制造、私藏或携带管制刀具、枪械、易燃易爆危险品或有毒有害化学品进入校园者扣45分,并给予纪律 处分。

        4、吸食、注射、私藏或贩卖毒品者扣45分,并给予纪律处分。

        5、持器械恐吓、威胁或殴打同学者扣45分,并给予纪律处分。

        6、纠集校外人员进入校园滋事、打架者扣45分,并给予纪律处分。

        7、酗酒或酒后出现严重侵害他人权益、危及安全者扣45分,并给予纪律处分。

        8、盗窃、诈骗、抢夺公物和同学财物者或为他人违纪提供条件者,或教唆指使、包庇怂恿他人违纪者,视情节轻重扣20分以上,并给予纪律处分。

        9、结伙滋事、扰乱校园公共秩序者扣45分,并给予纪律处分。

        10、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参加邪教组织、参与赌博  (含*********)活动者扣45分,并给予纪律处分。

        11、破坏学校消防设备设施者扣45分,并给予纪律处分。

        12、玩忽职守而造成公物或同学财物损失者扣20分:故意损坏公物或同学财物者扣45分,并给予纪律处分。

        13、不按照实习训练安全防护要求着装者扣10分;违规操作机器设备者扣10分。

        14、攀爬大门、围墙进出校园或越窗进入教室、宿舍者扣20分。在教室、宿舍做出危险行为者扣20分。

    (三)宿舍纪律考核扣分标准

        1、一学期里,第一次晚归者扣10分,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晚归者扣25分,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晚归者扣45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四次晚归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2、第一次夜不归宿者扣25分,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夜不归宿者扣45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夜不归宿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3、未经学校同意而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者扣30分,给予记过处分;在规定限期仍未改进者,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4、不按照宿舍管理规定整理内务者扣5分;不完成宿舍值日工作者扣5分。

        5、在宿舍区域内出现不文明行为以及妨碍同学休息行为者扣10分。

        6、故意污染宿舍设施、损坏宿舍设备者扣20—45分,并给予纪律处分。

        7、对不按时熄灯宿舍的责任人扣5分。

        8、男女生擅自互串宿舍者扣10分。

        9、未经宿舍管理员同意而擅自留宿外人者扣20分。

       10、违规使用塑料袋提取饭菜或粥粉回宿舍食用,有碍于环境卫生者扣5分。

    (四)、学生操行加分标准

       1、做好人好事校内每人次加1分,校外每人次加2分。

       2、拾金不昧,上交有关部门的,每物加2—10分。

       3、被学校表彰加5分,被市级表彰一人次加10分,被自治区表彰一人次加20分。

       4、参加校级文体比赛,获得第一名加20分,第二  名加10分,第三名加5分,参加人员每次加1分。

       5、其它。由学生科主管领导评定给予加分。

    (五)、学生操行加分折抵操行扣分方法

        学生在学期内操行奖加分,每奖1分可折除被扣分1 分。

    第四十九条    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一、为加强学生管理,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 生产、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中职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学生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侵犯他人权利,都视为违纪行为。对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纪律处分有如下七类: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留校察看  6、勒令退学  7、开除学籍

    三、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而坚持不改,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等,对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骨干分子,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分裂祖国、破坏祖国统一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作、印刷、书写、张贴、散发有损安定团结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图片等,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制造或散布谣言煽动群众,制造混乱,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参加非法组织和活动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小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违反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校组织、参加邪教或非法宗教迷信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二)被处以治安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芦籍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治安拘留,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危害公共安全,破坏、损毁公共设施或其他公私财物,擅自动用、损毁、破坏消防器材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财产造成损失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违反国家、地方和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过计算机网络煽动闹事,破坏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通过计算机网络散布危害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谣言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学校安排到企业顶岗实习期间,违反学校有关规定,不办理离岗手续擅自离开企业者,或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抢劫、抢夺公私则•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投放有毒、有害或其他物质,或以其他方式,蓄意伤害他人身体、毁损财物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盗窃、盗用、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价值人民币500元(含500元)到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团体偷窃、诈骗、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明知是赃款、赃物,仍参与分赃或窝藏、转移、购买、销售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 处分:

    (二)价值人民币500元(含500元)到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六、辱骂、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恃强凌弱,辱骂他人以及故意用语言侮骂挑衅或其他方式激怒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聚众打架、斗殴,对组织、策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参与并动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直至开除学籍;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斗殴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处理造成障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者,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

    (四)执械斗殴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直至开除学籍。

    (五)打架、斗殴事件终了后,寻衅报复再次打架、殴打,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刁难、侮辱、威胁教职员工或阻扰其工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殴打教职员工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私藏、携带管制刀具,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十七、打架致人伤害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致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致人轻伤或者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八、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观看色情、淫秽音像制品、书刊、手抄本、网页,或有其他色情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等非法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禁读作品者,给予 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调戏、侮辱他人或有性骚扰等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集体宿舍内,留宿非婚异性或到异性宿舍与异性同宿一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九、学生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十、违反国家禁令,吸食、注射、携带、藏 匿、贩卖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一、在公共场合,男女学生交往行为不文明、不得体、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十二、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工作、休息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教室内及周围或公共场所起哄、酗酒、猜码、吸烟、摔砸酒瓶等物品,不听从劝阻者, 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学生宿舍,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使用煤气炉、乱拉乱接电线、违章使用电器以及生火、燃烧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火警、火灾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习时间(根据学校作息时间确定)从事与学习无关的活动,或在休息时间从事娱乐活动,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教育仍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五)在墙壁、桌椅等公物上造成污迹,在公共场所乱扔杂物,或有其他破坏公共环境的行为,经教育仍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六)晚归不听劝告、不服从管理或未经批准熄灯后晚归,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晚归爬墙爬窗进入学生宿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晚归冒名登记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内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八)大型集会、报告会喝倒彩、起哄、吹口哨者、赤膊等或穿拖鞋进入教学办公场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十三、严格考勤制度

    (一)、考勤内容

     1、学习考勤:早操、早读、上课(含实习)、晚自习的考勤记录。

     2、作息考勤:晚归、夜不归宿的学生登记。(22时30分至零时回校为晚归;零时后回校为夜不归宿)

    (二)、考评办法

    1、学习考勤

    ①各班级做好日常同学学习考勤记录。

    ②学生会做好各班级日常(早操、早读、晚自习)考勤。

    ③课任教师做好闩常课堂考勤。

    ④各年级、班主任负责监督考评。

    2、作息考勤

    ①舍长做好闩常晚就寝考勤,并于每晚10:40时前到管理员值班室报告晚就寝情况。

    ②管理员做好日常晚就寝核查记录。

    ③学生会、班主任、各年级监督考评。

    3、各年级做好日常考勤公布,对违反考勤纪律的同学,经过查实后及时处理。

    (三)、处理规定

    1、旷课1天以上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3天以上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5天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连续旷课7天或旷课累计超过60学时(60节)以及在校学习期间旷课累计超过90学时(90节)者给予责令退学的处分。

    2、第一次晚归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晚归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晚归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四次晚归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3、第一次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夜不归宿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夜不归宿者给予勒令退学。

    4、未经学校许可而擅自在校外租房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十四、凡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考查)舞弊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考场规则,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考试考查舞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第二次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舞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五、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违纪行为作伪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十六、留校察看的期限不少于六个月,自处分文件规定的日期起算。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进步表现,经学生本人申请,可解除对其处分。

    二十七、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二十八、违纪者如能及时、主动、如实地向组织承认所犯错误,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处分。

    二十九、违纪者有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或作证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处分。

    三十、受处分者不得评定该学期奖学金,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留校察看期间不得评定奖学金。

    三十一、处分决定的报批程序为:由班主任提出处分意见,经学生处讨论审批。留校察看处分的报主管校长批准;责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报校务会讨论决定,校长批准。

    三十二、对学生处理结论要与学生本人见面以及告知家长,允许学生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学生个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并给予答复。

    第五十条  三年级(毕业班)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

    根据教育部和劳动保障部有关文件精神要求,职业学校第三学年(最后一学年)学生的教学安排,必须采用工读结合、到企业顶岗实习的形式。为了便于学生的实习和管理,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我校三年级(毕业班)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二、适用对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我校学历制三年级中级中职班,在学校里完成两年的基础教育和技能训练后,第三学年(第六学期)安排或等待安排到企业顶岗实习的学生。对部分二年级的学生,有必要安排到企业实习时,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管理办法

    1、学生顶岗实习单位原则上由学校统一安排。必要时,学生个人也可以申请自谋(填写自谋实习单位申请表),经就业办登记许可后才能实施,落实实习单位后必须及时将企业的接收函转交给学校就业办备案;

    2、毕业班学生必须按学校收费标准,缴纳完所有费用后才能安排参加(或申请自谋)到企业顶岗实习;

    3、学生毕业之前,班主任对本班学生(含已经落实实习单位和没有外出实习的学生)负有跟踪管理和跟踪服务的责任,要求学生也主动经常保持与班主任的联系;

    4、暂还未能安排到实习单位实习的学生,一律要求在校内等待安排(获批准自谋实习单位的学生除外),并选择参加学校开设的实习和就业指导课的课堂教学;

    5、到企业顶岗实习的学生,实习结束前,必须填写一份《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由所在企业考核鉴定,存入个人档案,作为审批毕业的重要依据;

    6、外出顶岗实习的学生,必须与学校或实习单位签订一份实习协议书,并按协议要求履行规定的义务。同时,要严格遵守学校和企业的有关管理规定,高度重视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

    四、违规学生处理办法

    1、在企业顶岗实习期间,因不遵守企业的有关规定,受到企业责令退回学校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学生违规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暂时没有落实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既不服从学校顶岗实习的安排,又不参加校内的课堂教学,按旷课处理,并根据《学生管理与安全手册》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3、已经到企业顶岗实习的学生,未经许可擅自离开企业或被企业责令退回,又不及时到学校就业办报到的,按旷课处理,并根据《学生管理与安全手册》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4、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现有非法传销、聚众赌博等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将按规定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五、几点说明

    1、第三学年免交一个学期的实习费,住宿费按实际住宿的时间折算交纳;    

    2、在企业顶岗实习前,未参加等级考试或等级考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必须按规定回校参加技能鉴定的等级考试(或补考);

    3、学校为每一位到企业参加顶岗实习的三年级学生(含自找企业的学生)购买一份工伤保险。

    第五十一条    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学生宿舍设施安全完好,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的居住环境,维护住宿学生的切身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宿舍设施维护

      1、每学期开学前,管理员与班主任清点宿舍物品,填写《学生宿舍物品登记表》。学期调整宿舍时,要清点宿舍物品,办理交接手续。

       2、管理员负责宿舍设施的闩常检查,发现宿舍设施有损坏时,及时报告总务处维修,确保设施完好。

    二、宿舍的消防安全

       1、管理员日常负责进行防火检查,排除导致宿舍火灾事故的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和报告整改。

       2、管理员每日应检查消防器材,疏通安全通道,并且熟悉疏散示意图,学会使用消防器材,掌握处理遇火警时疏散和报警救助的措施和方法。

    三、宿舍安全防范

      1、管理员负责办理来访人员的登记手续。

      2、管理员应经常巡视检查学生住宿情况,教育学生不能擅自留宿外人,不能无故串宿舍;要妥善保管好物品,学生离开宿舍时,房门要上锁。

      3、管理员要加强对学生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教育,防止学生将危险品、易燃品、爆炸品、毒害品、管制刀具、障碍物等带入宿舍,预防意外事件的发生。

      4、管理员应指导学生选举宿舍舍长,由舍长负责安排值日生,并且每日晚间定时到值班室报告学生就寝情况。

    四、日常检查工作

      1、管理员要对学生宿舍的安全、卫生、纪律和宿舍内务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相关部门汇报,并做好值班检查记录工作,填写《宿舍管理值班检查情况记录表〉〉

      2、管理员要严格执行首任免责任制,当班问题当班解决。若当班问题没有条件解决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五、宿舍保洁

     1、管理员要督促学生打扫宿舍走廊和楼梯卫生,保持清洁。

      2、宿舍舍长安排值日生负责保洁,由值日负责打扫室内卫生,并督促同学搞好个人卫生、整理内务,保持室内整洁。

    六、住宿学生必须遵守的管理规定

      1、服从管理员的管理,在安排好住宿床位、挂放床位卡后,学生不得自行变动。

      2、学生进出宿舍必须佩戴校卡,并接受管理员的监督。

      3、不得擅自留宿外人,学生之间不得串寝,男女学生不得到对方宿舍互访。

      4、遵守就寝时间,不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不得晚归或夜不归宿。

      5、自觉爱护公私财物,节约水电,不偷拿他人物品。

      6、讲卫生,讲公德,保持公共场所清洁,不往窗外和走廊泼水,不随地吐痰和乱扔瓜果皮壳。

      7、注意安全与遵守公共秩序,不在宿舍区打闹起哄,不攀爬窗户和栏杆。不在宿舍内停放自行车和堆放障碍物,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8、搞好消防安全工作,爱护消防器材,不能在宿舍生明火取暖,更不能在宿舍私接电源使用电器。

      9、注意饮食卫生,不吸烟、不吸毒、不酗酒、不猜码,不在宿舍就餐。

      10、团结同学,互相关心,互让互谅,在因一些不愉快的事情引起纠纷时,通过诚恳的交换意见或报告老师协调解决。

      11、确保宿舍卫生整洁,值日生负责搞好室内卫生,并且监督同学按照整齐、清洁、美观、统一的标准整理个人内务。

      12、每一位同学应注意个人卫生,经常洗涤衣物、卧具,预防疾病的发生和传染。

   七、文明宿舍评比与奖励    、

      1、管理员负责实施文明宿舍评比工作,每月评比一次。

      2、文明宿舍评定标准是:遵纪、团结、卫生、整洁。

    (1)团结友爱,邻里和睦。

    (2)日常内务整齐、规范、地净窗明。

    (3)宿舍成员按时休息,无违纪行为。

    (4)宿舍成员无损坏公物现象,安全防范措施好。

    3、文明宿舍评比方法

    文明宿舍的评比,首先是由各宿舍提出书面申请自荐参评:然后是由宿舍管理员根据日常内务检查记录情况,进行评价和推荐;再结合每周星期三管理员集体检查的记录给予评价。最后在月底进行总评。

    4、获得“文明宿舍”的宿舍学生,由学生处给予物质奖励。

    八、违规学生的处理

    对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学生,由管理员负责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严重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学生,宿舍理员提出处理建议,学生处给予其纪律处分;对屡教不改的学生,由管理员建议,经学生处批准,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五十二条 学生实习管理制度

     1、学生首次进厂实习,由实习教育科和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实习教育:

    (1)安全教育:按学校规章制度对学生提出实习期间人身安全方面的规定和具体要求。

    (2)实习态度教育:向学生公布实习内容、计划、实习大纲,要求学生端正实习态度,严格遵守实习纪律,不怕苦,不怕累,完成实习任务。

    2、学生应佩戴校卡,列队进、出实习教室,不准穿拖鞋、短裤、背心进入实习教室。

    3、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岗位,有事离岗须经实习指导教师批准。

    4、学生实习时,按规定着装,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遵守操作规程。

    5、要爱护实习设备、爱护工具、量具、节约材料。

    6、每天实习后,要打扫实习教室卫生,维护保养实习设备。

    7、在实习教室,不准奔跑、喊叫和打闹;未经允许,学生不准带校外人员进入实习教室。

       8、外出实习期间,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服从带队教师和指导教师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安全文明生产实习制度

    一、学生必须牢记“安全第一”是实习中的首要原则,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实习,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发生。

    二、新生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在生产实习中要严格遵守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三、严格遵守实习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开实习岗位,不擅自离开实习岗位,不擅自开动与自实习工作无关的机器设备。

    四、要听从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做到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勤学苦练。

    五、要做好实习前的检查,按规定穿戴好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女生要戴好工作帽。操作机床时严禁戴手套。

    六、不准随便拆设备防护设施和安全装置,不准超负荷使用,发现设备故障应停止使用,并报告实习指导教师。

    七、现场配电箱、电闸应由专人负责。离开使用的机床时,应先停车、关灯、切断电源;发现电器设备损坏;应由专职电工进行维修,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拆动。

    八、油料库、氧气瓶、乙炔瓶等处严禁烟火,严禁抛扔撞击。

    九、实习教学和生产中的废液、废气、废渣、铁屑,应按规定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十、要爱护机器设备和其它设施,爱护工具、量具,每班实习后清理、保养好设备、工具、量具,并打扫场地,保持整洁。

     十一、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办好交接班手续,对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要追究责任者的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   校门秩序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校园秩序,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良好、安全的环境,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定校门秩序管理规定。

    1、本校师生员工一律凭学校统一制作的校牌或工作证、学生证出入校门。

    2、来校短期培训的学员,凭我校培训部门发给的临时证件出入校门,在我校长期服务的临时工、民工,凭有关部门发放的《出入证》出入校门。

    3、来访联系工作的外来人员,必须办理会客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离校时将接待人签字的会客单交门卫执勤人员验收。

    4、携带公物出校门,需持部门相应的证明并经门卫执勤人员审核,方可出校门。

    5、出入车辆凭证出入校门,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必需减速通行;自行车进出校门要主动下车推行。

    6、门卫执勤人员是校门秩序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门卫各项管理制度,并且文明执勤、照章办事。

    7、学校大门对学生日常开放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中午:l2:00时一14:00时  下午:16:00时—19:00时

    周六至周日  上午:7:00时一下午19:00时

     ①校大门开放时间,学生凭校牌出入校门。

     ②不是校门开放时间,学生不得外出。有特殊情况需要离校的学生,凭保卫科或学生科开具的出门条方可外出。

    8、凡违反本规定的,门卫执勤人员有责任进行劝戒和教育。有下列行为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①不遵守校门管理制度,强行冲闯校门或者辱骂、推撞、殴打执勤人员者。

    ②不佩戴校牌或冒戴他人校牌出入校门者;将校牌借与他人使用者;校外人员出入校门不履行登记手续者。

    ③攀爬围墙出入学校者。

    ④其他违反门卫制度行为者。

    第五十五条 教室管理制度

    教室指理论课教室、实习课教室、计算机室,是实施教学的主要场所。为保证课堂教学的顺利进行,学生应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1、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上课时由任课教师负责点名考勤。

     2、教师上课、下课时,由班长发令“起立”,学生向老师致意。

    3、教师提问时,学生应起立作答。学生提问时,应先举手,经教师允许后再起立发言。

    4、衣着整洁,佩戴校卡,不得穿背心,不得穿拖鞋。

    5、教室要安排值日生,负责教室清洁,擦净黑板,清理讲台,帮助教师安排演示仪器、挂图表。监督同学保持教室清洁卫生环境,周末负责擦洗灯管、电风扇、门窗玻璃,打扫天面蜘蛛网。

    6、离开教室时要注意熄灯,关好门窗;钥匙由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配制钥匙。

    7、要爱护公共财物,教室设施、桌椅不得任意搬出室外和损坏,违反者要追究责任和赔偿。

    8、不得乱扔纸屑、杂物,不随地吐痰,严禁在墙上、课桌椅上乱刻、乱涂、乱写。违者要追究责任或赔偿。

    9、教室布置要体现高级技校精神风貌,做到清洁、整齐、美观大方,形成良好的学习和育人环境。

    第五十六条    学生就餐管理制度

    1、按规定时间进入食堂,文明用餐。

    2、用餐时要自觉排队,严禁拥挤、喧哗、打闹。

    3、学生用餐需当面结清餐费,不准赊账、赖帐。

     4、应在餐厅用餐,不准将食物端出餐厅外用餐。

    5、珍惜粮食,注意节约。剩饭剩菜应倒入指定的盆桶,不准乱扔、乱倒。

    6、爱护餐桌、凳、柜等一切公用设施,并保持清洁,不许践踏、损坏。如有损坏,应予赔偿。

    7、学生不得进入食堂操作间。

    8、尊重食堂工作人员劳动。如有意见应向有关部门处出建议,协商解决。

    第五十七条 学生考试管理制度

     1、考试时,只允许携带考试规定使用的文具用品。

    2、按规定的座位入座,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三十分钟后才准交卷出场,考完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现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喧哗、不准再索回试卷改动。

    3、严禁考试作弊,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案,不准换卷、夹带。协同作弊者视同作弊,如发现作弊,将视情节,分别给予试卷作废,不准补考,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4、当试题字迹模糊或试卷分发错误时,可举手询问,但询问时不得涉及试题内容。

     5、答卷均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

    6、学生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完成试卷答题,不得拖延;在交卷之前一律不得离开考场。

    7、考生要听从监考教师的安排指挥,不得以任何借口与监考教师争吵,对争吵者应立即清出考场。

    第五十八条   学生证、学生佩戴校卡的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学生证的管理和维护学生证的严肃性,加强我校治安、教学和生活秩序管理,根据我校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1、新生入学后,由学生科组织,统一办理学生证。

    2、丢失学生证者,必须先在市级以上报刊登报挂失,方可补办理学生证。

    3、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不能借给他人使用。

    4、学生毕业时,必须将学生证交回学生科,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5、学生应自觉佩戴校卡。

    6、校卡要按规定扣夹在胸前,不得随意扣夹在其他地方。

    7、不佩戴校卡的学生不得进入教学、生活等场所。

     8、学生不慎遗失校卡,要及时到学生处补办。

    9、没有相片或模糊不清的校卡无效,需重新补办。

    10、校卡是学生在校期间的有效证件,学生要妥善保管好校卡,不得把校卡借给他人使用,也不得借用、冒用他人校卡。

    11、毕业班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把校卡交回学生处以后,方可领取毕业证书、派遣证等有关证件。

    第五十九条  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及其切身利益,整治学生宿舍火灾隐患,改善学校消防安全环境,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本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持续开展《消防法》宣传活动,加强对学生认识消防安全重要意义的教育工作。每一位学生要充分认识“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深刻内涵,安全工作不仅事关自己的性命和切身利益, 而且事关学校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严格遵守学校的安全工作制度,积极服从学校保卫人员和宿舍管理员的指导,自觉杜绝可能产生火灾隐患的任何行为。

    二、加强对学生掌握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工作。每一位学生要自觉接受学校以电影宣传、板报宣传和口头宣传等形式的安全知识教育,积极参加学校组织开展的消防安全演习活动,掌握自救逃生和紧急报警技能。

    三、健全和完善学生宿舍消防安全检查及其改进措施,宿舍管理员及安全检查责任人要严格执行“学生宿舍安全日常检查”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及时教育事故责任者和广大学生。

     四、禁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品以及管制刀具器械进入学生宿舍。对有此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的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五、禁止学生在宿舍区域内私自乱接电源和使用电热器具。如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甚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六、禁止学生在宿舍区域内使用明火器具取暖或煮食品。如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责令退学的纪律处分。

    七、依法提示,禁止未成年学生吸烟!学校禁止学生在宿舍内吸烟。对第一次被查处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对第二次被查处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屡教不思悔改的学生,给予勒令退学的纪律处分。

    八、严禁损毁、盗窃公共消防设备和设施;禁止擅自开启消防水龙头。对违反《消防法》的责任者,学校将依法追究责任者赔偿并且给予纪律处分或送公安部门处理。

    九、对被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学校提议学校资助管理办公室取消其在被处分期间的免学费。

    第六十条  校内学生申诉制度

    一、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服学校处理、处分决定的申诉。学生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可以与学校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三、处理学生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生申诉、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

    四、学生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因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不服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与学生申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学校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项。

    五、学生对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学生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处理、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六、学生对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

    七、依照本制度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的学生为申诉人,做出原处理、处分决定的学校为被申诉人,受理学生申诉的教育行政部门为学生申诉机关。受理申诉一般由学生本人提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申诉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带为提起。申诉任何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

    八、学生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向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学生申诉事项。

    九、学生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复查决议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申诉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

    (三)申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四)申诉人签名;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十、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学生申诉书,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诉,决定予以受理。

    对没有管辖权的、超出申诉范围或超出规定期限的、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未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而直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人就该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说明理由。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消申诉。    

    十一、教育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学生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诉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

    被申诉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答辩书、有关依据、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诉人不提交答辩书及其他有关材料的,不影响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申诉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十二、在申诉审查期间,申诉人就该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受理的,申诉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受理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知道申诉人已被该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被受理后,应终止审查。

    十三、在申诉审查期间,申诉人申请撤诉的,或者被申诉人改变其所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申诉人同意并申请撤诉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准许,可以撤诉。

    申请人一经撤诉,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提出申诉。

    十四、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学生申诉,应当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必要时可以要求被申诉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进行调查或举行听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由法制工作机构的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申诉人、被申诉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学生申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举行听证时,被申请人应当提供做出处理、处分的证据、依据及理由,申诉人、被申诉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十五、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申诉进行审查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申诉处理决定:

    (一)被申诉人的处理、处分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正当,处理、处分恰当的,决定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

    (二)被申诉人的处理、处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原处理、处分决定,并可以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处分决定。

    1.处理、处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越职越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申诉人的处理、处分行为显失公平的,可以决定变更原处理、处分决定。

    教育行政部门做出撤销、变更学校原处理、处分决定的,须经厅、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十六、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制定申诉处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诉人、被申诉人和代理人。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在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任何被申诉人与申诉案件有关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

    (三)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事实和请求;

    (四)被申诉人的答辩意见;

    (五)审理后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依据;

    (六)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七)不服申诉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八)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日期;

    (九)加盖教育行政部门公章。

    十七、教育行政部门做出撤销、变更学校原处理、处分决定的,被申诉人应当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做出处理、处分决定,并将情况报告给教育行政部门。申诉人对被申诉人重新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诉。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八、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应当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被申诉人不执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执行。

    十九、教育行政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应当受理的学生申诉而不予受理的,申诉人可以就该行为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在审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申诉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自愿,可以有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载明申诉请求、案件的事实与调解结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教育行政部门加盖公章。调解协议书与申诉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六十一条 总务后勤工作要树立“三个服务”思想,即服务教育、服务教学、服务师生的思想;做到“三个承诺”,即服务热情、服务及时、服务到位;坚持“三个原则”,即坚持教育性原则、服务性原则、效益性原则。总务后勤人员实行流动工作法,要善于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对师生反映的问题,要做到“小事不过夜,大事不过周”,热情、周到、圆满、服务到位。

    第六十二条 严格财务管理

    1、按照上级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一定的费用。2 、建立财务申报、审批、财务年度报告制度,实行财务重大支出董事会       决定制。

    3、 坚持勤俭节约、合理、有效的原则,搞好经费的预算和结算。   

    4、教职工报销须经办人填写报销单、科室负责人和分管副校长签字后交会计审核、再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5、财务实行年度内审制,即每年由学校财务监督领导小组组织专人对学校财务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十三条 严格财产物品的管理

    1、各科室、各年级所需教育教学物品均实行统一计划,统一采购。急需而少量的物品不便统一采购时,须先请示分管领导,写出报告,经董事长同意后方可采购。未经同意擅自采购的,一般不予以报销。

    2、采购的所有物品必须先造册登记、入库,然后由专人分发或领取。属于固定资产的要专项登记,每月清理一次。

    3、学校物品一般不允许借为私用,特殊情况需要借用的,须经有关领导同意方可借用,借用时必须履行必要的借还手续。 

    4 、学校应及时了解教育教学和师生生活中的需求,及时购置教育教学用品和学生用品,确保教育教学正常进行。及时做好校舍、校具和师生生活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5、学校设备、仪器、物资要统一建帐,分工管理,责任到人,定期清查,及时做好变更及增减手续。 

    第六十四条 严格各项基本设施的管理  

    1、根据学校的整体规划有步骤地搞好校园的“净、静、绿”及美化工作,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努力为师生营造优美的工作、学习和教书育人环境。 

    2、学校确定的基本建设项目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3、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配备专门的安全保卫人员和器械,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防护,确保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搞好学校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的管理,对学校出租房屋、场地、设施,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

    5、搞好学生食堂监管和住宿生的优质服务工作。

    6、协调学校供水、供电、交通等设施的安装、维修。搞好相关费用的统计、收缴等工作。


第八章   教育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工作接受市政府、市教育局、社会、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机关部门、学生、学生家长的广泛监督。

    1、依法接受国家执法部门的法律监督;

    2、接受社会、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3、接受学校内部教职工的民主监督;

    4、接受国家政府及各级业务部门、职教部门的综合或专门监督;

    5、接受学校行政监督、教师民主监督、社会、学生和学生家长的个人监督; 6、学校办学成果、学术成果、荣誉称号等接受全方位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须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的政策为准。

    第六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有关条文必须经教代会通过,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设置机构、选聘干部、聘任教职员工,建立教师岗位目标责任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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