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内容清单公示

来源: 柳州市教育局  |   发布日期: 2017-06-06 11:06    |  作者: 柳州市教育局
 

序号

执法主体

执法依据

执法权限

执法对象

执法

程序

救济

方式

举报电话

 

 

 

 1

 

 

 

 

 

 

 

柳州市教育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已于20042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4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审批(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行政许可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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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柳州市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审批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行政许可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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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柳州市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民办学校变更审批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行政许可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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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柳州市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民办学校终止审批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行政许可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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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柳州市教育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国家主席食15号)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

符合申请教师资格条件的中国公民

 

行政许可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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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柳州市教育局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

校车使用许可

学校

申请--审查--审批--发证

行政许可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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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柳州市教育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
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调查--处罚

行政许可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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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8

柳州市教育局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四条: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组织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违纪的处罚

个人

 

行政许可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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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柳州市教育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行政法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十七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调查--处罚

行政许可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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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柳州市教育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订)第五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法人其他组织

立案--调查--处罚

行政许可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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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柳州市教育局

【规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对考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

公民

个人

调查--取证--处罚

行政许可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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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柳州市教育局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12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罚

公民

个人

立案--调查--处罚

行政许可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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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柳州市教育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对民办学校办学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调查--处罚

行政许可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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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柳州市教育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对民办学校及其出资人违法取得取回回报行为的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调查--处罚

行政许可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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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柳州市教育局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十五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对民办学校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调查--处罚

行政许可或行政诉讼

2815914

16

柳州市教育局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部门规章】《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部门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

第二十六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品行不端、侮辱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的处罚

教育工作者或弄虚作假取得教师资格证、使用假教师资格证的公民

立案--调查--处罚

行政许可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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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柳州市教育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部门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五条: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处罚

个人

立案--调查--处罚

行政许可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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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柳州市教育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10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对违法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行为的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调查--处罚

行政许可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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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柳州市教育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10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广告用地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对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规行为的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调查--处罚

行政许可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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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柳州市教育局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第671号)
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对违法使用校车行为的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调查--处罚

行政许可或行政诉讼

2815914

21

柳州市教育局

【部门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国家教委令第4号)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对违规办园的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调查--处罚

行政许可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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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柳州市教育局

【部门规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教育部令第7号)第21条: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补办手续或停止其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

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处罚

个人

立案--调查--处罚

行政许可或行政诉讼

2815914

23

柳州市教育局

【规范性文件】《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教基[1995]14)
第三十一条:校外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整顿,以至停办等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
(二)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
(三)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

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或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调查--处罚

行政许可或行政诉讼

2815914

24

柳州市教育局

【部门规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教育部令第36号)第七条: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
(二)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

(四)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调查--处罚

行政许可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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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教育局

【部门规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各类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第一款: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考生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或有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考生

 

行政许可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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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
柳州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内容清单公示
来源: 柳州市教育局  |   发布日期: 2017-06-06 11:06    |  作者: 柳州市教育局
 

序号

执法主体

执法依据

执法权限

执法对象

执法

程序

救济

方式

举报电话

 

 

 

 1

 

 

 

 

 

 

 

柳州市教育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已于20042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4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审批(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行政许可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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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柳州市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审批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行政许可或行政诉讼

2815914

 

3

柳州市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民办学校变更审批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行政许可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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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柳州市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民办学校终止审批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行政许可或行政诉讼

2815914

 

 

5

柳州市教育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国家主席食15号)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

符合申请教师资格条件的中国公民

 

行政许可或行政诉讼

2815914

 

6

柳州市教育局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

校车使用许可

学校

申请--审查--审批--发证

行政许可或行政诉讼

2815914

 

 

7

柳州市教育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
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调查--处罚

行政许可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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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8

柳州市教育局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四条: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组织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违纪的处罚

个人

 

行政许可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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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柳州市教育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行政法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十七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调查--处罚

行政许可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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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柳州市教育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订)第五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法人其他组织

立案--调查--处罚

行政许可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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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柳州市教育局

【规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对考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

公民

个人

调查--取证--处罚

行政许可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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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教育局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12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罚

公民

个人

立案--调查--处罚

行政许可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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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柳州市教育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对民办学校办学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调查--处罚

行政许可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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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教育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对民办学校及其出资人违法取得取回回报行为的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调查--处罚

行政许可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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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柳州市教育局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十五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对民办学校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调查--处罚

行政许可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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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教育局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部门规章】《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部门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

第二十六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品行不端、侮辱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的处罚

教育工作者或弄虚作假取得教师资格证、使用假教师资格证的公民

立案--调查--处罚

行政许可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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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教育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部门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五条: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处罚

个人

立案--调查--处罚

行政许可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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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柳州市教育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10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对违法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行为的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调查--处罚

行政许可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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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柳州市教育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10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广告用地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对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规行为的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调查--处罚

行政许可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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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柳州市教育局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第671号)
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对违法使用校车行为的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调查--处罚

行政许可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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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柳州市教育局

【部门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国家教委令第4号)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对违规办园的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调查--处罚

行政许可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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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柳州市教育局

【部门规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教育部令第7号)第21条: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补办手续或停止其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

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处罚

个人

立案--调查--处罚

行政许可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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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柳州市教育局

【规范性文件】《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教基[1995]14)
第三十一条:校外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整顿,以至停办等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
(二)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
(三)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

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或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调查--处罚

行政许可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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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教育局

【部门规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教育部令第36号)第七条: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
(二)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

(四)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立案--调查--处罚

行政许可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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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教育局

【部门规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各类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第一款: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考生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或有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考生

 

行政许可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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