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教育局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来源: 柳州市教育局  |   发布日期: 2024-07-22 11:00    |  作者: 柳州市教育局
序号证明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实施基本情况行使层级事项类型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效力层级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省部级市级县级乡级及其他
1同意举办者出资参与办学证明文件(以国有资产举办民办学校的)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十三条第三项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教育行政机关国有资产主管单位

行政许可
2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材料:(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行政法规教育行政审批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

行政许可
3验资证明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法律教育行政审批部门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服务)机构

行政许可



依法行政
柳州市教育局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来源: 柳州市教育局  |   发布日期: 2024-07-22 11:00    |  作者: 柳州市教育局
序号证明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实施基本情况行使层级事项类型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效力层级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省部级市级县级乡级及其他
1同意举办者出资参与办学证明文件(以国有资产举办民办学校的)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十三条第三项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教育行政机关国有资产主管单位

行政许可
2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材料:(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行政法规教育行政审批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

行政许可
3验资证明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法律教育行政审批部门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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