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全市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7〕144 号)精神,做好全市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确保规范运行,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充分认识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重要性
开展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是培养学生兴趣爱好、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帮助家长解决按时接送学生困难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解决家长后顾之忧,使人民群众具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的民生工程。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中小学要站在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切实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为广大学生和家长排忧解难,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二、准确把握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定位和原则
(一)工作定位
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主要是指利用学校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在学校规定课程教学之外开展的便民性服务措施。我市中小学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学校具体组织实施。重点在非寄宿制公办义务教育段学校开展,公办寄宿制义务教育段学校、高中阶段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可结合本校实际及学生家长需求情况酌情安排。
1.提供服务的时间。校内课后服务时间主要指正常上课日的早上、中午和下午课后(不含晚上及周末、节假日、寒暑假期等休息时间),其中校内下午课后服务的时长原则上在1小时左右,具体时间安排由各中小学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2.提供服务的内容。校内课后服务分为向学生提供早餐、午餐、午间住宿等服务,以及下午规定课程教学完成后安排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体育、艺术、科普活动、娱乐游戏、拓展训练、开展社团及兴趣小组活动、观看适宜儿童的影片。坚决防止将校内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不得组织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活动。
3.接受服务的对象。校内课后服务对象为在本校就读的中小学生,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留守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双职工家庭子女等困境儿童和中低年级学生等亟需校内课后服务学生群体。提倡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免费辅导帮助。
(二)工作原则
1.量力而行原则。中小学应根据实际确定是否开展校内课后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利用闲置设施向学生提供早餐、午餐和午间住宿等校内课后服务。严禁将非闲置的教室、功能室改造为食堂和午间住宿场所。
2.自愿参加原则。中小学生参加校内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参加。学生和家长选择在校外参加课后服务的,学校要引导家长选择合法合规、安全有保障、服务质量高的机构。
3.公益惠民原则。校内课后服务坚持公益普惠性,有条件的县(区)应加大财政投入,探索以财政投入为主,为学生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确实不具备条件但校内课后服务需求比较强烈的县(区),鼓励探索政府和学校支持、家长合理分担运行成本的做法,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严禁以校内课后服务的名义违规乱收费。
4.民主管理原则。校内课后服务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参与实施,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措施、费用标准等事项要公开公正并征求家长意见,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校内课后服务的组织实施
(一)充分发挥中小学资源优质做好校内课后服务工作
市、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规划,大力支持和指导辖区内中小学开展校内课后服务,校内课后服务工作要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广大中小学要结合实际,积极作为,充分利用学校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主动承担校内课后服务工作。
(二)校内课后服务项目的报备与评估
学校拟开展校内课后服务的,必须由学校向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报备。教育主管部门收到申办材料后,应及时联合相关部门组成的评估组,对学校申请开展的校内课后服务项目、服务提供方案进行审查,以及对场地、设施、人员等条件进行实地评估,经评估认定具备条件的学校,方可开展校内课后服务。服务报备材料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留档备查,并定期公布备案结果。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将辖区学校开办校内课后服务情况报送市教育局。
(三)校内课后服务的申请与审核
学生自愿参加校内课后服务的,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签字确认后提交学校。学校根据学生家长的申请,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可以提供服务的,由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服务协议后,组织开展校内课后服务。服务协议具体内容由学校与学生家长协商确定。
四、校内课后服务的收费与支出政策
(一)收费主体
校内课后服务的收费主体必须是学校,收取的费用要进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按季度公示收支情况。
学校向学生提供早餐、午餐、午间住宿等校内课后服务,向接受服务的学生收取早餐、午餐费和午间住宿费。其中早餐、午餐费为代收费,定期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午间住宿费包含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市物价部门规定执行。学校向学生提供校内下午课后服务,收费标准要根据参与学生人数、服务内容、课时、教师劳务报酬和设施设备损耗、维修等成本,商家长委员会并征求家长意见后确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其中市级财政按照每生每天1元的标准,对实施校内下午课后服务的市区公办小学予以补助,补助资金可用于学校食堂、课后服务场所的建设和设施设备采购等。严禁学校以开设校内课后服务的名义乱收费。
(二)劳务报酬开支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设良好的校内课后服务政策环境,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教职工在按质按量完成正常职责工作任务后,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并取得相应的劳务报酬。教职工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取得的收入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范畴。教职工参与由中小学举办的早餐、午餐、午间住宿等校内课后服务收费项目的,劳务报酬从学校收取的专项费用中列支,参与由学校举办的下午校内课后服务项目的,劳务报酬从学校收取的校内下午课后服务费用和财政安排的校内课后服务专项补助经费中列支。具体劳务报酬方案须由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学校食宿类校内课后服务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五、保障接受校内课后服务学生安全
各中小学要坚持把安全管理放在做好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首位,明确课后服务人员安全责任,加强对师生安全卫生意识教育,强化活动场所安全检查和门卫登记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严格的考勤、监管、交接班制度,完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学生开展应急演练。
切实消除场地、消防、食品安全、安全保卫等方面的隐患。必须确保提供校内课后服务过程中所使用的设施设备达到国家安全、卫生相关标准,符合学生身心发育特征。对损坏及达到使用年限的设施设备要及时更换,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合理配备校内课后服务管理队伍,实施对托管学生的有效管理。向学生提供校内午间住宿服务的中小学,必须有专门的学生宿舍,或富余的教室、功能室通过改建后能提供“一人一铺”的午休场所,要配备与在校午间住宿学生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学生宿舍或午休场所须符合安全、卫生管理要求。
向学生提供早餐、午餐的中小学,可由学校学生食堂供应或从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订餐。由学校食堂统一供餐的,学校食堂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取得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学校要为学生提供卫生、安全的就餐环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切实抓好各环节食品安全工作。学生早餐、午餐应本着营养健康的原则进行合理搭配,每周将学生食谱予以公示。
鼓励家长为在校内参加校内课后服务的学生购买校园意外伤害险。
六、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成立柳州市校内课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教育、发改、住建、规划、物价、财政、人社、卫计、公安消防、税务、食药监等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局际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构建政府主导、部门监管、社会参与、家长支持的校内课后服务工作体制机制,局际联席会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各县区、开发区相应成立工作机构,加强对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领导。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局际联席会议日常事务,做好课后服务的监督、检查、指导、汇总、协调工作;加强与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牵头开展联合执法工作;落实局际联席会议决定事项,及时反馈进展情况。
发改、住建和规划部门要将新建的学校提供校内课后服务所需基础条件纳入规划建设范畴,积极实施食堂和午间住宿场所的建设。
物价部门要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校内课后服务收费政策,在柳州价格信息网上公示学校课后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加强对收费行为的监管。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助、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等方式开展校内课后服务项目的经费申请,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人社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中小学教职工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取得劳动报酬的政策,并对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税务部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学校开展食宿类校内课后服务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消防、食药、卫生等相关部门要为校内课后服务办证开辟绿色通道,同时加强监管。
其他各有关部门结合职责,加强校内课后服务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好校内课后服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扰乱教学秩序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落实责任,规范管理
学校校长是校内课后服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和参与校内课后服务管理的人员签订责任书,确保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学校要成立校内课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校内课后服务有关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工作规范(守则),切实加强对实施过程的监管,规范收费行为。对学校校内课后服务场地、消防、食品卫生、安全保卫及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确需整改的问题,及时整改。
(三)充实队伍,优化服务
加强校内课后服务队伍建设,广泛动员优秀教师和人员,注重吸纳民间艺人、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传承人、“五老”人员、大学生志愿者等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提升学校实施校内课后服务的能力。各有关部门、学校及相关机构要对参与人员严格把关,杜绝道德败坏、品行不端人员混入校内课后服务工作队伍。
(四)加大宣传,凝聚共识
各有关部门、学校要加强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宣传,要大力宣传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是一项惠民生、得民心的民生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共识。要及时总结推广校内课后服务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校内课后服务报备材料清单
附件:
校内课后服务报备材料清单
一、学校举办校内午托服务的,需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递交以下材料(一式2份):
(一)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接受午托学生的人数、人均面积、设施和管理人员配备、收费标准、内部管理体制、教师劳务报酬发放标准、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的书面文件;
(三)向学生提供早餐、午餐的中小学,可由学校学生食堂供应或从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订餐。需准备以下材料: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从事餐饮服务人员的有效《健康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3.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复印件);
由有资质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提供午餐的,还需准备以下材料:
1.企业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从事餐饮服务人员的有效《健康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4.经营企业法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5.企业的有效《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学校和供餐企业签定的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复印件);
注1:各复印件写上“经验证与原件相符”并盖章;
注2:若学校变更提供午餐的餐饮服务企业,需及时提供书面报告和以上1-6项材料备案。
(四)校内午托管理制度:
1.校内午托管理机构以及工作职责;
2.校内午托经费管理制度;
3.校内午托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校内午托传染病防控管理制度;
5.校内午托宿舍卫生管理制度;
6.校内午托管理人员工作制度;
7.学生午托服务协议书(样本)。
(五)家长委员会审议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同意学校开办校内午托的相关会议纪要。
二、学校举办下午校内课后服务的,需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递交以下材料(一式2份):
(一)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拟引进的机构、开设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时段安排、管理人员配备、内部管理体制、教师劳务报酬发放标准、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课后服务管理制度:
1.课后服务管理机构以及工作职责;
2.课后服务经费管理制度;
3.课后服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课后服务管理人员工作制度;
5.课后服务协议书(样本)。
(三)家长委员会审议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同意举办下午校内课后服务的相关会议纪要的相关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