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000076035000/2023-08350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柳州市教育局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柳州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4月12日
标  题:
柳教规〔2023〕1号关于印发《柳州市财政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教规〔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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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教规〔2023〕1号关于印发《柳州市财政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教育局  |   发布日期: 2023-04-17 10:25    |  作者: 柳州市教育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柳州市财政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  州  市  教  育  局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柳  州  市  财  政  局        

2023年4月12日           

柳州市财政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桂教基教〔2022〕88号)、《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发〔2019〕18号)精神,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2〕155号),市本级于2014年设立了“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为进一步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我市为扶持市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文件认定并报自治区备案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达到自治区示范、市级示范、县级示范、普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在园幼儿数给予生均奖补。奖补的目的是通过奖补资金引导、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我市学前教育发展事业,并自主加大办园的投入,有效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合理分担学前教育成本,促使民办幼儿园采取措施提高办园质量,为广大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普惠性服务,推进全市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

    第五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安全规范有序,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效益。

第二章  奖补资金来源和奖补标准

    第六条  奖补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

    (二)中央、自治区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

    (三)其他奖补资金。

    第七条  奖补项目类型及对象

    (一)补贴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奖励类。年度评选为市级以上(含市级)示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八条  奖补资金分配标准

    (一)补贴类。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每年按生均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奖励类。对被评选为市级、自治区级示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市财政另行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

第三章  奖补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九条  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奖补制度。当年度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在认定后提供普惠性服务,下一年度给予奖补,各城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须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提出上一年度奖补资金的书面申请。

    第十条  各城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为奖补资金的申请主体,负责具体的组织申报工作,对申请奖补的民办幼儿园实际情况进行初审、核实后汇总上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并对初审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的安排采取“按年申请、分城区核定”的方式。市财政局年初将根据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市财政奖补资金额度,对奖补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下达程序。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年度各城区(新区)奖补对象,并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下达到各城区(新区)。各城区(新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级专项奖补资金后,应会同城区(新区)教育部门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及时拨付到位。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可用于支付教职工社会保险、园舍租金、补充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校舍维修改造等,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和福利,不得用奖补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等。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县要设立本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对县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施奖补;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城区(新区)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奖补的力度,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

第四章  奖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的主管部门为市教育局。各城区(新区)要建立民办幼儿园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民办幼儿园办园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各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对奖补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各城区(新区)每年要按时补充完善全国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信息,积累基础资料,掌握总体状况,加强动态监测,提高管理效率,不断提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十七条 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定期组织专门人员对各城区(新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奖补资金的重要依据。

    (一)对纳入奖补范围的民办幼儿园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奖补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经相关部门查实的;

    2.幼儿园出现责任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教师在保育教育中,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行为,经查实的;

    4.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没有自有经费投入的;

    5.办园行为不规范的,如办班和招生不符合学前教育有关文件要求,教育内容有“小学化”倾向等。

    (二)对在有效期内违反《柳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视违规情况追缴之前获得的奖补资金。如违规1年,则追缴之前1年的奖补资金,以此类推。

    (三)对违规使用、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除摘牌、追缴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奖补资格外,还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教育局、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柳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7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关于印发柳州市财政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财教〔2014〕12号)废止。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114502000076035000/2023-08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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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柳州市教育局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柳州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4月12日
标  题:
柳教规〔2023〕1号关于印发《柳州市财政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教规〔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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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教规〔2023〕1号关于印发《柳州市财政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教育局  |   发布日期: 2023-04-17 10:25    |  作者: 柳州市教育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柳州市财政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  州  市  教  育  局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柳  州  市  财  政  局        

2023年4月12日           

柳州市财政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桂教基教〔2022〕88号)、《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发〔2019〕18号)精神,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2〕155号),市本级于2014年设立了“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为进一步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我市为扶持市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文件认定并报自治区备案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达到自治区示范、市级示范、县级示范、普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在园幼儿数给予生均奖补。奖补的目的是通过奖补资金引导、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我市学前教育发展事业,并自主加大办园的投入,有效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合理分担学前教育成本,促使民办幼儿园采取措施提高办园质量,为广大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普惠性服务,推进全市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

    第五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安全规范有序,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效益。

第二章  奖补资金来源和奖补标准

    第六条  奖补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

    (二)中央、自治区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

    (三)其他奖补资金。

    第七条  奖补项目类型及对象

    (一)补贴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奖励类。年度评选为市级以上(含市级)示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八条  奖补资金分配标准

    (一)补贴类。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每年按生均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奖励类。对被评选为市级、自治区级示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市财政另行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

第三章  奖补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九条  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奖补制度。当年度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在认定后提供普惠性服务,下一年度给予奖补,各城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须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提出上一年度奖补资金的书面申请。

    第十条  各城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为奖补资金的申请主体,负责具体的组织申报工作,对申请奖补的民办幼儿园实际情况进行初审、核实后汇总上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并对初审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的安排采取“按年申请、分城区核定”的方式。市财政局年初将根据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市财政奖补资金额度,对奖补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下达程序。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年度各城区(新区)奖补对象,并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下达到各城区(新区)。各城区(新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级专项奖补资金后,应会同城区(新区)教育部门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及时拨付到位。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可用于支付教职工社会保险、园舍租金、补充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校舍维修改造等,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和福利,不得用奖补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等。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县要设立本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对县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施奖补;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城区(新区)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奖补的力度,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

第四章  奖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的主管部门为市教育局。各城区(新区)要建立民办幼儿园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民办幼儿园办园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各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对奖补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各城区(新区)每年要按时补充完善全国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信息,积累基础资料,掌握总体状况,加强动态监测,提高管理效率,不断提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十七条 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定期组织专门人员对各城区(新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奖补资金的重要依据。

    (一)对纳入奖补范围的民办幼儿园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奖补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经相关部门查实的;

    2.幼儿园出现责任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教师在保育教育中,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行为,经查实的;

    4.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没有自有经费投入的;

    5.办园行为不规范的,如办班和招生不符合学前教育有关文件要求,教育内容有“小学化”倾向等。

    (二)对在有效期内违反《柳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视违规情况追缴之前获得的奖补资金。如违规1年,则追缴之前1年的奖补资金,以此类推。

    (三)对违规使用、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除摘牌、追缴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奖补资格外,还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教育局、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柳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7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关于印发柳州市财政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财教〔2014〕1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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