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00076035000/2022-44217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 成文日期:
- 2022年06月22日
- 标 题:
- 自治区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桂教规范〔2022〕14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6月23日
- 相关解读:
- 图解政策
自治区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等精神,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义务教育学校,包括独立的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及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和初中部,以及实施义务教育的其他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课后服务是指义务教育学校在完成国家课程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之外,为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和帮助家长缓解接送孩子困难而开展的课后育人服务。
第四条 城市及县城、乡镇非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要全面开展课后服务,要覆盖到所有有需要的学生。鼓励乡镇以下义务教育学校和寄宿制学校结合实际开展课后服务,具体开展形式由各市、县(市、区)统筹安排。
第五条 义务教育学校开展课后服务要坚持公益普惠、全面覆盖、自愿选择、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服务内容
第六条 开展课后服务应以学业辅导、自主作业、自主学习、自主阅读为主,指导学生认真完成作业,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补习辅导和答疑,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同时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文体、艺术、劳动、阅读、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努力满足学生的不同需求。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讲新课。
第三章 服务方式
第七条 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应坚持以学校为主,对校内具备条件且有学生课后服务需求的学校,应充分利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优势,主动承担校内课后服务工作。
第八条 学校应积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好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劳动教育基地等校外活动场所在课后服务中的作用,联合开展课后服务工作。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与校外活动场所联合组织开展学生综合实践活动,或组织学生就近到社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课后服务主要在上学日下午放学后校内进行,结束时间要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相衔接,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学校可统筹安排教师实行“弹性上下班制”。
第十一条 学校要强化管理,制订“一校一案”课后服务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课后服务制度,完善工作措施,明确人员职责和分工。要加强家校联系,将举办校内课后服务的时间、内容、形式及收费等情况向学生和家长公布。
第十二条 课后服务要以自愿为原则,组织有需要的学生参与。课后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留守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困境儿童和中低年级学生等亟需课后服务的学生群体。
第十三条 课后服务要与减轻学生作业负担相结合,严格控制书面作业总量,确保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家庭书面作业,可在校内适当安排巩固练习;指导三至六年级学生在校内完成书面作业,初中学生在校内完成大部分书面作业。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征集、开发丰富优质的线上教育教学资源,利用各级教育教学资源平台以及优质学校网络平台,免费向学生提供高质量专题教育资源和覆盖各年级各学科的学习资源。学校要加大宣传,引导学生用好线上优质资源。
第十五条加强课后服务队伍建设,课后服务一般由本校教师承担,也可聘请退休教师、体育教练、文艺科普工作者、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其他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员或志愿者参与,提升校内课后服务能力。鼓励师资配备充足学校的优秀教师到薄弱学校参与课后服务,推动区域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自行引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课后服务。学校确需引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的,由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管理实际,制定管理政策,明确遴选条件、管理要求和退出机制,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供学校选择使用。
第十七条 学校应依法依规与校外课后服务工作人员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签订劳务协议或服务合同,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过程监督,特别要加强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机构教师品德、健康状况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第十九条 严禁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违规办学或开展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严禁开展商业推广性质的活动。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各地要建立完善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制度,可采取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课后服务经费。采取服务性收费方式的学校,应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财政补贴方式支持乡镇以下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各级财政结合本地实际将课后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自治区根据各地课后服务开展情况、财政投入情况等给予适当奖补。
第二十一条 学校是课后服务费的收费主体,按标准向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收取课后服务费。严禁学校通过家长委员会或第三方机构收取课后服务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课后服务的相关费用给予适当减免。
第二十二条 城市及县城、乡镇非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前,应书面征求学生家长和学生意见,对自愿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学生,依据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收取课后服务费,并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自治区有关政策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各级市场监管、价格主管、教育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第二十四条 校内课后服务经费,扣除聘请校外人员提供课后服务所需劳务费后,剩余部分主要用于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并作为增量纳入绩效工资管理,设立“课后服务补助”项目,增核的绩效工资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课后服务补助按学期发放。义务教育学校应结合每学期纳入绩效工资增量的课后服务经费额度,根据课后服务要求和服务质量,制定课后服务补助发放标准和额度。
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在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指导下,制定本校课后服务补助的具体发放办法,征求相关人员意见并按程序公示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实施。要严格控制课后服务补助的发放范围,不能作为普惠性项目发放,不能随意扩大范围。
第二十五条 课后服务费属于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课后服务费应由学校统一管理和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课后服务经费的管理,会同本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经费的监管工作,严禁私设“小金库”行为。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开展课后服务时要把安全和常态化传染病防控放在首位,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明确课后服务人员管理责任,加强对师生安全卫生意识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与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消除在安全保卫、交通、场地、消防、传染病防控、食品安全等方面的隐患,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第二十七条 参与课后服务工作人员应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保险费用从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中支出或由第三方机构按规定支出。鼓励家长为参与课后服务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 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文件公布施行前制定的有关意见规定与本文件相抵触的,按本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