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00076035000/2023-16605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 成文日期:
- 2023年05月29日
- 标 题:
- 桂教规范〔2023〕8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桂教规范〔2023〕8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5月29日
桂教规范〔2023〕8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教师培训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教师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对《广西“国培计划”、“区培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桂教规范〔2016〕1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西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3年5月29日
广西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增进培训的精准性、实效性和专业化、标准化,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的通知》(教师〔2022〕6号)、《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教师厅〔2017〕3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教师函〔2021〕4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教师函〔20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教师培训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培训项目,是指广西中小学幼儿园(含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培训“国培计划”“区培计划”(含市级统筹)和“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培训项目。本办法涉及的管理对象包括负责培训项目规划和组织管理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培训项目实施的院校和机构及学员选派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院校)。
第三条 教师培训项目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全面精准,区域统筹、公平公正,赋能内涵、提质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教育厅根据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总体部署,制定全区教师培训规划及政策,统筹推进教师培训的标准化、专业化建设,负责年度项目的统筹规划、总体部署、经费保障、项目设计和审核、业务指导、检查评估、成果推广、学分认定及证书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统筹项目的学员选派和跟踪指导工作,同时负责市级统筹项目的规划设计、部署安排、组织管理、业务指导、检查评估以及学员的选派、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参训对象的选拔、管理、训后跟踪指导和使用,包括选派参训学员、支持项目承担单位选派地方指导教师、组织参训学员在岗研修、提供参训学员教学实践基地及其他必要条件等。
第七条 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认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含院校、培训机构)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包括项目前期调研、方案拟定、师资选聘、教学管理、后勤保障、资源开发建设、实践基地建设、后续跟踪指导等。
第八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院校负责本单位教师培训规划、组织和管理,包括依据项目培训对象要求精准选拔参训教师,为参训教师提供时间、经费和后勤保障,督促、支持参训教师在岗研修与训后实践,组织开展校(园)本研修,将教师培训情况与其当年年度考核、绩效工资、评先、评优、评职挂钩等。
第三章 规划制定
第九条 自治区教育厅根据教育部项目要求和自治区教师培训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围绕我区教育改革发展和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实际需求,编制形成年度培训项目规划。
第十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自治区教育厅的统筹部署下,依据实际设计各市年度教师培训项目计划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实施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年度计划经自治区教育厅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合同签订
第十一条 自治区教师培训项目原则上实施项目申报制度。项目申报应遵循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规定,主要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自治区教师培训项目申报及承担单位资质和条件依据《“国培计划”中西部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和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教师厅〔2013〕1号)、《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教师厅〔2017〕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设置及申报要求,结合本单位在学科专业、师资力量、培训能力、平台条件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在充分调研和论证基础上,认真研制项目实施方案,填写并提交《项目申报书》,有针对性地进行项目申报。申报方案应包含申报学科(专业)、目标定位、需求分析、课程设置、培训形式、首席专家、考核评价、组织管理、后勤保障、特色与创新、经费预算等。
第十四条 教师培训项目承担单位的采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根据采购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决定后,正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确定后要按照有关规定签署服务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及时沟通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合同签订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按合同约定下拨年度培训经费,启动项目实施工作。项目任务一经下达,各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工作通知要求,开展训前需求调研,进一步修订完善培训方案,制定培训项目具体实施日程安排,严格按要求提交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经审核同意后,统一向有关单位印发项目开班通知。
第十七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学校应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名额分配指标和选拔条件,遴选推荐符合条件的参训学员,经相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将参训学员信息告知各项目承担单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学员派出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沟通,各司其职通知所有学员按时参训。参训学员确定后,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确有特殊情况需更换的,由学员派出单位按原派出程序审定报送。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参训学员条件审核,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参训学员及时通知各地进行替换。严格按照核准的培训方案开展培训工作,不得随意变更课程设置、师资和时间等安排,规范项目管理,确保培训质量。严格学员培训纪律和生活纪律,加强管理,做好安全教育,防止意外发生。加强项目宣传和信息交流,将培训动态、经验交流、成果展示等培训过程情况提炼宣传素材;每个项目必须按要求提交至少2期培训简报。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线下集中的理论培训环节不能按时完成时,原则上调整为小班化同步在线方式开展,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同步在线方式申请并附调整实施方案,经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同步在线培训学时不得少于原计划线下集中理论培训学时,经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转换后产生的经费差额视情况可通过增加同步或异步在线课后辅导、研讨交流等相关培训学时的方式补足。跟岗研修、企业实践等环节不得调整培训方式。
第二十条 学员完成培训任务并经项目承担单位考核合格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发放结业(培训)证书并登录广西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系统提交参训学员合格名单认定学分。结业证书模板、编号规则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完整的培训项目档案,全过程记录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档案包括申报材料、培训实施方案、学员基本信息、考勤情况、考核成绩、培训简报、学员反馈意见、项目总结材料,以及学员学习成果和其他过程性管理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启动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掌握参训学员到位率、培训方案执行、实践环节落实、条件保障与服务等项目推进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组织专业团队,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项目督导检查,并将督查结果作为考核项目承担单位和各地教师培训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有关培训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加强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
第六章 总结评估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束时,承担单位应就项目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师资水平、培训资源、教学管理、培训效果、后勤服务、沟通联系等方面的情况,面向全体学员及学员派出单位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学员对项目实施的满意程度及主要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束后,在自治区教育厅指导下,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须按要求开展项目总结评估和自评。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总结本地区项目实施基本情况,包括制定的政策措施、经费投入及保障机制、项目承担单位遴选、培训机构建设、培训者队伍建设、参训教师覆盖面、参训学员到位率、培训成果及其应用情况、培训模式创新、培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等。
项目承担单位要统计汇总参训学员信息、培训总结、培训简报、活动音视频、生成转化资源、学员满意度问卷调查报告、项目经费决算等,形成并上报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单位的绩效自评报告、实施过程督查情况、培训质量测评结果、学员满意度匿名评估结果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项目综合考核。综合考核结果将作为各地、各承担单位今后经费和任务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追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自治区教育厅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财政违规违法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校本级及有关单位教师培训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教育厅2016年印发的《广西“国培计划”、“区培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桂教规范〔2016〕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