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跟谁生活,孩子有发言权吗?

来源: 中国普法网  |   发布日期: 2021-05-26 10:25    |  作者: 中国普法网

    父母离婚,我有权选择跟谁一起生活吗?

 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出发,考虑情感依赖、判断能力等因素,对于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抚养权纠纷,法院会考虑孩子的意见。

    案例中人物皆为化名

    抚养权判归母亲……

    张强和李芬婚后育有女儿小芬夫妇二人因感情不和,时常闹得鸡犬不宁。最终,两人的婚姻走到了尽头。离婚时小芬十四岁,在法官征求其意见时,小芬表示跟谁生活都可以。考虑到李芬更具抚养意愿和条件,法院最终判决小芬由母亲抚养。长期随父亲生活……离婚后的头半年,小芬跟随母亲李芬共同生活。但李芬脾气暴躁,常因一点小事,便对小芬非打即骂。小芬异常痛苦,小芬便去找父亲张强诉苦。张强让小芬在自己家住下,和自己一起生活。此后两年间,小芬实际跟随父亲共同生活。

    抚养权能否变更……

    在此期间,李芬数次前往张强家要求小芬回家和自己生活。见小芬不答应,李芬竟多次前往小芬学校对其进行围堵谩骂。无奈之下,张强决定向法院起诉,请求对小芬的抚养权进行变更。小芬也向法院表达了跟随父亲共同生活的意愿。法院审理后判决:小芬变更由张强抚养,李芬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小芬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下调到八周岁,故对于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抚养权纠纷,法院应考虑子女意愿。

 另外,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结合本案

 本案中,小芬在父母离婚时判决由母亲李芬抚养,但此后李芬的不当行为严重影响小芬的身心健康。父亲张强主张变更小芬的抚养权,小芬也表示愿意跟随张强共同生活,张强又有抚养子女的能力。此外,小芬实际上一直是随父亲张强共同生活,已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故将小芬变更为由张强抚养更加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对于子女抚养费,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结合当地实际平均生活水平,酌情支持300元/月。

 法官寄语

 在离婚时或离婚后,最大限度尊重孩子随父或随母一方生活的意愿,可以减少二次伤害,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当子女受父(母)不当教育方式困扰甚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寻求保护,向“非善意之爱”说不。


(文章转载自中国普法网)



以案释法
离婚后跟谁生活,孩子有发言权吗?
来源: 中国普法网  |   发布日期: 2021-05-26 10:25    |  作者: 中国普法网

    父母离婚,我有权选择跟谁一起生活吗?

 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出发,考虑情感依赖、判断能力等因素,对于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抚养权纠纷,法院会考虑孩子的意见。

    案例中人物皆为化名

    抚养权判归母亲……

    张强和李芬婚后育有女儿小芬夫妇二人因感情不和,时常闹得鸡犬不宁。最终,两人的婚姻走到了尽头。离婚时小芬十四岁,在法官征求其意见时,小芬表示跟谁生活都可以。考虑到李芬更具抚养意愿和条件,法院最终判决小芬由母亲抚养。长期随父亲生活……离婚后的头半年,小芬跟随母亲李芬共同生活。但李芬脾气暴躁,常因一点小事,便对小芬非打即骂。小芬异常痛苦,小芬便去找父亲张强诉苦。张强让小芬在自己家住下,和自己一起生活。此后两年间,小芬实际跟随父亲共同生活。

    抚养权能否变更……

    在此期间,李芬数次前往张强家要求小芬回家和自己生活。见小芬不答应,李芬竟多次前往小芬学校对其进行围堵谩骂。无奈之下,张强决定向法院起诉,请求对小芬的抚养权进行变更。小芬也向法院表达了跟随父亲共同生活的意愿。法院审理后判决:小芬变更由张强抚养,李芬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小芬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下调到八周岁,故对于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抚养权纠纷,法院应考虑子女意愿。

 另外,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结合本案

 本案中,小芬在父母离婚时判决由母亲李芬抚养,但此后李芬的不当行为严重影响小芬的身心健康。父亲张强主张变更小芬的抚养权,小芬也表示愿意跟随张强共同生活,张强又有抚养子女的能力。此外,小芬实际上一直是随父亲张强共同生活,已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故将小芬变更为由张强抚养更加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对于子女抚养费,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结合当地实际平均生活水平,酌情支持300元/月。

 法官寄语

 在离婚时或离婚后,最大限度尊重孩子随父或随母一方生活的意愿,可以减少二次伤害,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当子女受父(母)不当教育方式困扰甚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寻求保护,向“非善意之爱”说不。


(文章转载自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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