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起醉驾警示案例
为帮助广大教职工了解法律、遵守法律,做到知法、守法,特编发3起醉驾警示案例,希望广大教职工深刻认识到酒驾醉驾的严重后果,从自身做起,拒绝酒驾醉驾,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案例一:无证+醉驾,醉上加罪!
2024年11月间,被告人姚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自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出发行驶至涵江区涵东街道交叉路段时,被公安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从姚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161.4mg/100mL,属醉酒。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无证驾驶机动车,具有犯罪前科,均酌情从重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姚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
无证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告人姚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更是“险上加险”“危中增危”,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我国法律对无证酒后驾驶行为“零容忍”,轻则面临行政处罚,重则面临刑事处罚。
案例二:再犯+抗拒检查,错上加错!
被告人李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又于2024年6月间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从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出发行驶至三江口镇政府路附近时,被公安执勤民警发现并截停。在民警呼叫增援的过程中,李某为挣脱逃离,咬伤民警手臂致轻微伤,后被民警控制并带回调查。经司法鉴定,从李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142.38mg/100ml,属醉酒。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均酌情从重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具有酒驾劣迹以及醉酒驾车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均属从重处罚情形之一;具有酒驾劣迹以及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一般不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曾因酒驾被行政处罚,仍不知悔改,再次酒驾后遇检查时,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错上加错。
案例三:醉驾+交通事故,全责加刑责!
2024年4月间,被告人魏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从莆田市涵江区白沙镇出发行驶至涵江区县道路段时,撞及一部人力三轮车,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及两车损坏的后果,公安民警接110报警后在现场将被告人魏某带回调查。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无责任。经司法鉴定,从魏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155.76mg/100ml,属醉酒。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构成危险驾驶罪,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三千元。
本案警示广大公民,时刻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为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了家庭的幸福和谐美满,请依法文明驾驶,杜绝酒后驾车,切莫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必将身陷囹圄,追悔莫及!



桂公网安备 450202020003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