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起醉驾警示案例
为帮助广大教职工了解法律、遵守法律,做到知法、守法,特编发4起醉驾警示案例,希望广大教职工深刻认识到酒驾醉驾的严重后果,从自身做起,拒绝酒驾醉驾,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一、徐某危险驾驶案:别把摩托不当车,醉驾照样担刑责!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11日傍晚,被告人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沿某公路行驶时,被汨罗市公安局民警临检查获。经鉴定,徐某血液样品中酒精含量为236.42㎎/100ml。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综上,认定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警示意义】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很多人误以为这里的“车”仅仅包括汽车,因此,醉酒驾驶摩托车成为了很多人的认知“盲区”,甚至很多人认为摩托车不能算“车”,酒驾什么的也无所谓。但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取得相应的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牌照。酒后驾驶摩托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依法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邹某危险驾驶案:醉驾逃逸,罪加一等!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邹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与郭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相关部门认定,邹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邹某驾驶车辆逃离,后被被害人郭某驾车拦截。经鉴定,邹某血液样品中酒精含量为124.70㎎/100ml。邹某赔偿了郭某损失4000元,并取得了其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邹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认定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警示意义】
醉酒驾驶机动车,本就触犯了法律底线,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若造成交通事故后选择逃逸,不仅会使事故现场遭到破坏,增加责任认定难度,更可能延误伤者救治,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可处拘役,并处罚金,若在此基础上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属于从重处罚情节。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立即停车、报警并救助伤者,切勿心存侥幸、选择逃逸,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三、周某危险驾驶案:醉酒无证驾驶,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7日傍晚,被告人周某饮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小型轿车与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使张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相关部门认定,周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周某血液样品中酒精含量为206.37㎎/100ml。周某赔偿了张某损失3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酌情对其从重处罚。综上,认定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警示意义】
醉酒无证驾驶是一种极其危险且严重的违法行为,其危害性极大。无证驾驶意味着驾驶人员未取得合法驾驶资格,未经过专业培训和考试,缺乏必要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醉酒后无证驾驶更是严重威胁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交通秩序,还极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根据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若同时存在无证驾驶情形,将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行为人将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
四、吴某危险驾驶案:“屡教不改”,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2日,吴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长沙市交警支队开福区交警大队罚款2000元并被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024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吴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回家途中,被汨罗市公安局民警临检查获。经鉴定,吴某血液样品中酒精含量为125.48㎎/100ml。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酌情对其从重处罚。综上,认定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警示意义】
自古有云“过则勿惮改”,但被告人吴某却未能遵循这一古训。两年内他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却未能吸取教训,再次饮酒后驾车,重蹈覆辙。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法律的公然挑战,更是对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极度不负责任。作为道路交通的参与者,酒后驾车不仅危害自身,更是将他人置于危险之中。无论是否处于交通执法的威慑之下,保护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首先要从自身做起。拒绝酒驾,也是对自己安全的守护。吴某“屡教不改”的行为被从重处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对公共安全的坚决维护。希望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能以吴某为戒,敬畏法律、珍视生命,自觉抵制酒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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