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校园内追逐嬉戏发生连环撞致一人受伤,谁担责?

来源: 湖北法治网  |   发布日期: 2024-04-26 11:34   

近期,在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遴选2022年度典型案例工作中,该院综合审判庭的一件关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脱颖而出,该案精准划分了各方的责任比例,裁判公正,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019年6月12日上午,在黄石市某小学课间休息时,柯某和詹某某在学校走廊追逐嬉闹,柯某拉着詹某某的手用力旋转,詹某某因重心不稳摔倒在地,此时李某和石某在走廓处玩耍奔跑,来不及躲避摔倒在地的詹某某,李某被詹某某的腿绊倒受伤,在李某身后奔跑的石某随即摔倒压在李某身上。李某受伤后被送至黄石市第五医院住院治疗,至2019年7月15日出院,共住院33天,出院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后期可能出现肘内外翻畸形及骨骺损伤出现骨骼发育畸形,需要进一步治疗等。经鉴定李某左上肢损伤属十级伤残。

下陆区人民法院认为,事发时,原告李某及被告柯某、詹某某、石某均系小学低年级学生,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追逐嬉闹虽是小学生的天性,但学校的走廊和教室内活动范围有限、人流密集,不宜追逐嬉闹,原告李某及被告柯某、詹某某、石某均应对不规范行为、追逐嬉闹给自身或者他人带来的危险有所认知。

课间休息期间,被告柯某和詹某某在学校走廊追逐嬉闹,被告柯某拉着被告詹某某的手用力旋转,被告詹某某因重心不稳摔倒在地而绊倒了正在奔跑的李某,柯某的行为对本案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詹某某被柯某拉着手用力旋转导致摔倒在地之前,正与柯某在学校走廊互相追逐嬉闹,继而发生后续事件,故詹某某对本案事件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对被告詹某某及其父母亲关于詹某某系被被告柯某甩摔至地上,导致詹某某摔倒,柯某应当对詹某某摔倒的行为引发的后果承担责任,詹某某不存在侵权的故意或过失,其并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石某在李某身后同李某一起奔跑嬉闹,李某摔倒后石某亦随即摔倒并压在李某身上,石某对李某的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李某在学校走廊奔跑时避让不及而被绊倒,其自身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柯某、詹某某、石某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由其各自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该校未引导学生到活动范围较大的操场进行适度课间休息,且事发时校方没有安排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巡视、检查、管理、未及时制止学生打闹、奔跑的行为,导致本案事件发生,学校应当承担责任。虽然该校提交了“行文明礼、做文明人”讲话稿、中小学生守则、小学一日常规等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其已将上述内容对学生进行了告知,落实了安全教育,亦不足以证明其在本案事件发生时尽到了安全、秩序管理职责,故该小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本案事件发生的实际情况和各被告的过错程度,下陆区人民法院酌定被告人柯某的监护人承担30%责任,詹某某监护人承担20%责任,被告石某的监护人承担15%的责任,被告某小学承担30%的责任,原告李某承担5%的责任。柯某、詹某某、石某的监护人分别赔原告李某经济损失29654.52元、23436.35元、17827.26元;某小学赔付李某经济损失36654.52元。

该案经下陆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至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在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中秉持“儿童是最大利益原则”已成为各界共识,但如何划分学校责任和监护人责任,如何平衡各方利益依旧是难点,也是裁判不统一的常见原因,该案中某小学的走廊和教室内活动范围有限,人流密集,而该小学未引导学生到活动范围较大的操场进行适度的课间休息,且事发时校方没有安排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巡视、检查、管理,未及时制止学生打闹、奔跑的行为,未尽到安全管理、教育职责,应当承担责任,但不应将学校理解为唯一的责任主体,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并不能替代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致害学生的监护人仍须承担首位的赔偿责任。该案详细论述致害学生监护人以及学校各自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准确划分了各方的责任比例,公正裁判,引导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约束,增强未成年人自我防护意识,还起到了警醒校方注重必要的安全教育和秩序管理,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有序的校园环境的作用,督促家庭和校园共同确保未成年人的安全。



以案释法
小学生校园内追逐嬉戏发生连环撞致一人受伤,谁担责?
来源: 湖北法治网  |   发布日期: 2024-04-26 11:34   

近期,在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遴选2022年度典型案例工作中,该院综合审判庭的一件关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脱颖而出,该案精准划分了各方的责任比例,裁判公正,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019年6月12日上午,在黄石市某小学课间休息时,柯某和詹某某在学校走廊追逐嬉闹,柯某拉着詹某某的手用力旋转,詹某某因重心不稳摔倒在地,此时李某和石某在走廓处玩耍奔跑,来不及躲避摔倒在地的詹某某,李某被詹某某的腿绊倒受伤,在李某身后奔跑的石某随即摔倒压在李某身上。李某受伤后被送至黄石市第五医院住院治疗,至2019年7月15日出院,共住院33天,出院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后期可能出现肘内外翻畸形及骨骺损伤出现骨骼发育畸形,需要进一步治疗等。经鉴定李某左上肢损伤属十级伤残。

下陆区人民法院认为,事发时,原告李某及被告柯某、詹某某、石某均系小学低年级学生,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追逐嬉闹虽是小学生的天性,但学校的走廊和教室内活动范围有限、人流密集,不宜追逐嬉闹,原告李某及被告柯某、詹某某、石某均应对不规范行为、追逐嬉闹给自身或者他人带来的危险有所认知。

课间休息期间,被告柯某和詹某某在学校走廊追逐嬉闹,被告柯某拉着被告詹某某的手用力旋转,被告詹某某因重心不稳摔倒在地而绊倒了正在奔跑的李某,柯某的行为对本案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詹某某被柯某拉着手用力旋转导致摔倒在地之前,正与柯某在学校走廊互相追逐嬉闹,继而发生后续事件,故詹某某对本案事件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对被告詹某某及其父母亲关于詹某某系被被告柯某甩摔至地上,导致詹某某摔倒,柯某应当对詹某某摔倒的行为引发的后果承担责任,詹某某不存在侵权的故意或过失,其并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石某在李某身后同李某一起奔跑嬉闹,李某摔倒后石某亦随即摔倒并压在李某身上,石某对李某的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李某在学校走廊奔跑时避让不及而被绊倒,其自身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柯某、詹某某、石某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由其各自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该校未引导学生到活动范围较大的操场进行适度课间休息,且事发时校方没有安排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巡视、检查、管理、未及时制止学生打闹、奔跑的行为,导致本案事件发生,学校应当承担责任。虽然该校提交了“行文明礼、做文明人”讲话稿、中小学生守则、小学一日常规等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其已将上述内容对学生进行了告知,落实了安全教育,亦不足以证明其在本案事件发生时尽到了安全、秩序管理职责,故该小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本案事件发生的实际情况和各被告的过错程度,下陆区人民法院酌定被告人柯某的监护人承担30%责任,詹某某监护人承担20%责任,被告石某的监护人承担15%的责任,被告某小学承担30%的责任,原告李某承担5%的责任。柯某、詹某某、石某的监护人分别赔原告李某经济损失29654.52元、23436.35元、17827.26元;某小学赔付李某经济损失36654.52元。

该案经下陆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至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在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中秉持“儿童是最大利益原则”已成为各界共识,但如何划分学校责任和监护人责任,如何平衡各方利益依旧是难点,也是裁判不统一的常见原因,该案中某小学的走廊和教室内活动范围有限,人流密集,而该小学未引导学生到活动范围较大的操场进行适度的课间休息,且事发时校方没有安排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巡视、检查、管理,未及时制止学生打闹、奔跑的行为,未尽到安全管理、教育职责,应当承担责任,但不应将学校理解为唯一的责任主体,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并不能替代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致害学生的监护人仍须承担首位的赔偿责任。该案详细论述致害学生监护人以及学校各自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准确划分了各方的责任比例,公正裁判,引导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约束,增强未成年人自我防护意识,还起到了警醒校方注重必要的安全教育和秩序管理,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有序的校园环境的作用,督促家庭和校园共同确保未成年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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