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无偿献血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柳州市无偿献血事业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偿献血奖励是指对柳州市无偿献血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和县(区),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无偿献血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按照规定的奖项、标准、内容、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柳州市奖励活动每2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获奖标准
第五条 柳州市无偿献血奖项设置:柳州市“献血之星”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无偿献血先进县(区)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奉献奖、特别奉献奖)。
第六条 柳州市“献血之星”奖,用以奖励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一级献血之星,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40次以上的献血者;
(二)二级献血之星,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60次以上的献血者;
(三)三级献血之星,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80次以上的献血者;
(四)献血之星终身成就奖,用于奖励自愿无偿献血达100次以上的献血者。献血之星终身成就奖对每个获得者终身只授予一次。
各等次的“献血之星”不同时获得,只授予最高等次的奖励。同等次的“献血之星”不连续授予,只能连续献血并达到更高等次的“献血之星”方可授予相应的“献血之星”奖励直至献血之星终身成就奖。
第七条 柳州市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用以奖励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一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20小时的志愿者;
(二)二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240小时的志愿者;
(三)三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360小时的志愿者;
(四)四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480小时的志愿者;
(五)五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600小时的志愿者;
(六)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超过10年且累计时间超过15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3000小时的志愿者。
第八条 柳州市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奖项和获奖基本标准为:
(一)单位奖
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授予此奖项:
1. 2年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200人次以上,且该累计献血人次数不小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30%的单位;或者2年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
达到1000人次以上的单位;
2. 连续10年组织单位职工参与无偿献血或者开展无偿献血相关公益宣传的单位(每获得一次本奖项后重新累计时间);
3. 连续2年自体输血率达到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要求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综合医院35%,其他三级医院25%,二级医院10%);
(二)个人奖
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授予此奖项:
1. 连续5年支持无偿献血工作,在组织自愿无偿献血、保障血液供应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2. 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个人。
第九条 柳州市无偿献血先进县(区)奖,用以奖励积极支持无偿献血事业和成绩突出的县(区)。其获奖标准为:
(一)本辖区内15-55周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无偿献血知晓率应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应达到75%以上;在校青少年应达到95%以上;
(二)辖区内70%以上的公共场所,如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等,免费设置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牌或者宣传栏;
(三)合理规划布局,建设1个(含)以上固定献血点。
第十条 柳州市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用以奖励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个人。其奖项和奖励标准为:
(一)奉献奖:用以奖励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的捐献者。
(二)特别奉献奖:用以奖励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2次以上或者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并自愿无偿献血达20次以上的捐献者。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特别奉献奖对每个获得者终身只授予一次。
第十一条 凡符合《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规定的奖项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在获得国家级无偿献血表彰奖励的,达到柳州市奖励标准的,可同时获得柳州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柳州市红十字会、广西血液中心和有关单位组成柳州市奖励评定小组,负责对柳州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的审核、评定。
第十三条 柳州市“献血之星”奖根据柳州市采供血信息化网络管理系统提取的数据进行评定。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由广西血液中心志愿者管理记录进行评定。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奉献奖、特别奉献奖)获奖个人由柳州市红十字会根据中华骨髓库捐献记录(证书等)进行评定。柳州市无偿献血促进奖和无偿献血先进县(区)奖由个人和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报送奖励评定小组评定。
第十四条 柳州市奖励评定小组对受奖励的对象,在市内主流媒体及无偿献血专业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请市人民政府进行奖励。
第四章 奖励的内容和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各类个人奖项纳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十六条 柳州市“献血之星”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无偿献血先进县(区)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奉献奖、特别奉献奖)的获奖者(单位)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牌匾和专属纪念品。
第十七条 获得柳州市“献血之星”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五星级志愿者奖、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和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奉献奖、特别奉献奖)的个人2年内可在公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诊疗、乘坐城市公交车、在指定体育场馆体育锻炼、观看艺术中心文艺演出等方面享受一定优惠或者免费待遇,并赠送生日纪念品,具体实施细则由卫生健康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获得柳州市三级献血之星、献血之星终身成就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和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奉献奖、特别奉献奖)的个人可享受2年内每年一次市内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项目免费健康体检。
第十九条 获得献血之星终身成就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和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特别奉献奖的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1万元奖励。
第五章 奖励的监督
第二十条 凡申报个人、集体和县(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经核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4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经进行奖励的,审批机关将撤销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参与无偿献血奖励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在无报酬的情况下,自愿捐献自身血液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奖励评定的无偿献血次数按以下规定进行折算统计: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计算;机采血小板1个治疗单位按1次计算,以此类推;《献血法》颁布前的无偿献血次数可以累加计算。“献血之星终身成就奖”奖励评定的无偿献血次数按实际献血针次计算,不按献血量进行折算。
第二十四条 自体输血:是指在一定条件下,采集患者自身的血液或者血液成分,经保存和处理后,当患者手术或者紧急情况需要时回输给患者的一种输血方法。
第二十五条 对本市获得全国无偿献血奖项的个人,所在县区可以出台具体措施,参照本办法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