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教规范〔2023〕10号: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支持普通高中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4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   发布日期: 2023-08-04 11:00    |  作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普通高中发展专项补助资金、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制定了《广西支持普通高中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广西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西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广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西支持普通高中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广西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广西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4.广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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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西支持普通高中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普通高中发展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普通高中学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扩大普通高中教育资源,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1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中央、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普通高中学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扩大普通高中教育资源的资金,包括中央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和自治区普通高中基础能力建设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教育厅共同管理。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审核普通高中学校发展计划的规划编制,指导和推动计划的实施工作,组织做好项目储备,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项目管理,审核各地项目准备情况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自治区教育厅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统筹使用、规范透明、重在引导、激励导向”的原则。

第五条  补助资金支持和使用范围。

(一)中央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主要支持县域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具体用于支持县域普通高中学校教学楼、宿舍楼、学生食堂等新建和改扩建,以及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以及体育运动场等附属设施建设,积极扩大和改善教育资源,消除“大班额”和“超大班额”。

(二)自治区普通高中基础能力建设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全区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发展,重点支持中央专项资金不能覆盖的地区和范围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新建普通高中学校教学楼、宿舍楼、学生食堂等新建和改扩建,以及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以及体育运动场等附属设施建设,积极扩大和改善教育资源,消除“大班额”和“超大班额”。

(三)补助资金所支持的普通高中是指教学和生活设施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尚未达到国家或自治区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四)补助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平衡预算、发放人员经费、对外投资等支出。严禁用于超标准、豪华建设项目。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主要支持由各地申报,完成立项、用地、可研批复、勘探设计等具备开工建设前期条件,且纳入普通高中项目规划的建设项目。根据各地申报建设项目实际需求,自治区给予限额补助,其中:

(一)新建普通高中每所奖补35005000万元,分两批奖补,开工年度给予第一批新建奖补,按照新建普通高中规划在校生规模分档奖补,规划在校生规模1500人至2000人(含)奖补1500万元,2000人至2500人(含)奖补2000万元,2500人至3000人(含)奖补2500万元,3000人以上奖补3000万元,开工后3年内投入使用,且在校普通高中学生达到规划规模50%以上的再给予第二次新建奖补2000万元。

(二)改扩建普通高中。改扩建普通高中项目奖补比例不高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总投资的50%(其中国家、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奖补比例不高于60%),最高奖补金额不高于1000万元。原则上,新建普通高中自开工年度起5年内,自治区不再安排改扩建项目奖补资金。    

(三)其他。对自治区决定实施项目、各地政府教育履职考核奖励等项目,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补。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每年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内正式下达自治区级补助资金预算。原则上,每年12月底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含提前下达预算指标)下达我区后,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在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同时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

第八条  市、县(市、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30日内,按照项目规划将资金科学合理地分配到学校,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要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预算内投资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衔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要注重投入效益,防止项目过于分散。

第九条  补助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  补助资金实施目标管理。各地财政和教育部门要统筹组织、指导协调项目管理工作,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使用过程可监控、效果可考核。

第十一条  各地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普通高中学校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如期完成。补助资金下达后,建设类项目要在6个月内开工,新建校舍项目原则上在2年内完成,改、扩建校舍及附属设施项目原则上在1年以内完成,设施设备购置项目原则上在6个月内完成;资金支付进度原则上不低于90%。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和结算手续,及时交付使用,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和设施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要履行项目变更和预算调整审批手续。预算调整资金应当继续用于符合条件的其他普通高中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普通高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

自治区财政厅将会同自治区教育厅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补助资金的参考依据。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绩效与项目资金安排挂钩制度,对于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学校或存在项目资金不能在12个月内实现开工或实施的项目,自治区将视情况收回资金或调整用于其他项目,并在下一年度分配项目时予以扣减。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广西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1910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和自治区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分配管理遵循“规划引领、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分级负责、以县为主,公平公正、规范透明,强化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我区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支持补足普惠性资源短板。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扩大普惠性资源供给,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

(二)支持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落实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和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支持巩固幼儿资助制度,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四)支持提高保教质量。改善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条件,配备适宜的玩教具和图画书。对能够辐射带动薄弱园开展科学保教的城市优质园和乡镇公办中心园给予支持。

第五条  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并结合各市、县(市、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工作基础、综合改革推进及相关措施、制度建立、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安排使用绩效、地方财政投入、工作成效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重点向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倾斜。

(一)公办幼儿园建设补助资金。经费分配主要以新建公办幼儿园数量、新建幼儿园规模大小、在园幼儿人数等为因素进行分配。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资金。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根据各地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情况,对达到自治区一星级及以上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在园幼儿数和自治区确定的生均补助标准和一次性奖补标准给予奖补。补助资金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统筹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险、园舍租金、补充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园舍维修改造等。

(三)体制机制改革类补助资金。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需要,确定改革任务和支持总量,通过各地申报、组织专家评审,公开公示等程序,确定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并以幼儿人数为因素,统筹分配。补助资金由各地结合所承担的体制机制改革任务情况安排使用,统筹用于改扩建幼儿园、补充保教设施设备、园舍维修改造等。

(四)幼儿资助类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人数,以及自治区确定的免保教费补助标准计算分配。

(五)其他。对自治区决定实施项目、各地政府教育履职考核奖励等项目,根据有关要求给予支持。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每年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内正式下达自治区级补助资金预算。原则上,每年12月底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含提前下达预算指标)下达我区后,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在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同时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

第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自治区预算下达文件后30日内,将公办幼儿园建设补助资金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补助资金使用和项目安排计划上报市级审定。市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和项目安排的指导和审核,对不符合建设条件的备案项目,应当不予备案,并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的60日内,将审定后的补助资金使用和项目安排计划上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备案审查。要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衔接,防止资金、项目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建设资金下达到市、县(市、区)后,所支持的新建、改扩建幼儿园项目原则上在12个月内开工建设,在24个月内完成建设;设施设备购置类项目原则上在12个月内完成。

第九条  各地要围绕所承担的体制机制改革任务,在规定周期内推进体制机制改革,确保如期完成改革任务。

第十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和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建立健全幼儿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动态调整机制,通过减免保育教育费、补助生活费等方式,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幼儿园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幼儿园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强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幼儿园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依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二条  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广西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特殊教育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特殊教育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2号)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资金。实施期限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  补助资金遵循“省级统筹、突出重点,市县实施、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全区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普通中小学校。现阶段,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不含新建),配备特殊教育专用设备设施和仪器;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生较多的普通学校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二)支持承担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含孤独症儿童教育中心)职能的学校和设置特殊教育资源教室的普通学校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

(三)支持向重度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为送教上门的教师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支持普通中小学校创设融合校园文化环境,推进融合教育。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共同管理。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审核各地提供的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基础数据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自治区教育厅研究确定各地资金预算金额、资金的整体绩效目标。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主要支持由各地根据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资金补助使用范围进行申报的项目。根据各地项目申报的实际需求,自治区给予限额补助:对于已完成新建(迁建)基础建设或需改善办学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给予一次性补助50100万元;对于新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每个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于新建随班就读资源教室每个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于承担“医教结合”“送教上门”“两头延伸”等试验改革项目的特殊教育学校每年一次性补助50100万元,其中申请补助的相关建设项目需为纳入全区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的规划建设项目。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每年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内正式下达自治区级补助资金预算。每年12月底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含提前下达预算指标)下达我区后,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在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同时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30内,将资金下达到具体项目单位。

第八条  补助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特殊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依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条  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学校(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属于设备购置类的原则上在资金下达后6个月内完成。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财政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将会同自治区教育厅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补助资金的参考依据。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建设项目相关的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广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和自治区教师培训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教师培训质量,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中小学及职业院校教师培训项目支出定额标准有关问题的函》(桂财预函〔20182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教师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计划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实施广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的资金,其中: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广西用于实施国家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的资金,为“国培计划”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实施自治区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的资金,为“区培计划”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的培训对象包括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园)长、教研员及其他管理人员等。

第四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划、注重实效,目标明确、重点突出,专款专用、厉行节约,规范透明、精准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和新时代教师培训工作重点确定年度资金预算规模和重点支持内容。

第二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教师培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包括方案研制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及设备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一)方案研制费是指培训任务承担单位研制培训方案期间发生的劳务费、食宿费、交通费。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和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和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及设备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教室或实验室租金,以及网络研修平台和相关设备租金。

(五)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六)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学习资料费、网络课程资源费及办公用品费。

(七)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八)其他相关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班级管理劳务费、工作人员加班补助、项目评估总结、项目宣传、参训学员保险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有关费用等支出。

第七条  补助资金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总额包干。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具体分类及定额情况如下:

(一)集中培训项目:区内集中培训最高限额为400元/人/天,区外集中培训最高限额为550元/人/天。

(二)跟岗研修项目:区内跟岗研修最高限额为350元/人/天,区外跟岗研修最高限额为500元/人/天。

(三)送教下乡项目:最高限额为350元/人/天。

(四)校本研修项目:最高限额为150元/人/天。

(五)在线培训项目:异步在线培训原则上不超过6元/人/学时;同步在线培训原则上50人以内不超过60元/人/学时,51人及以上的较大规模同步在线培训,经费标准不超过3000元/学时。

(六)特殊团队建设项目:卓越校长、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坊)、教育帮扶等教师校长发展团队建设项目开支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具体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另行确定。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面授培训或超过180课时的在线培训,超过天数或课时部分按照对应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实施的培训项目(跟岗研修项目除外),可以调整为在线培训方式实施。调整后的定额标准按照在线培训项目计费,差额部分应当通过扩大培训对象规模或增加在线培训学时补足,或将资金退回同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  授课教师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及其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为加强和改进培训工作,提升教师培训实效,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实施分层分类培训。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结合年度教师培训工作计划,按照自治区实施培训项目和市级实施培训项目统筹安排分配补助资金。其中,自治区实施培训项目由自治区教育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结合中央、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和全区教师培训工作重点确定,并遴选培训单位,组织实施;市级实施培训项目由各市教育、财政部门结合中央、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和本市教师培训工作重点确定,遴选培训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条  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采取因素法统筹分配,具体由各设区市实施。分配因素及其权重和计算公式如下:

基础因素(权重80%)下设各市中小学幼儿园专任教师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政策要求等子因素;投入因素(权重20%)下设市级教师培训投入情况等子因素;绩效因素,结合上一年度教师培训绩效考核情况进行奖惩。各因素数据主要通过相关统计资料、各市资金申报材料获得。

计算公式为:某市补助资金=(该市基础因素/∑有关市基础因素×权重+该市投入因素/∑有关市投入因素×权重)×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总额+绩效奖惩。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和教师队伍建设新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等。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每年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自治区本级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每年12月前(具体根据中央资金下达时间适当调整),向各市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切块市级补助资金预计数。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在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年度资金分配下达结果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

补助资金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培训任务承担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要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规范使用和管理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直接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培训任务承担单位,按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使用补助资金。

培训任务承担单位统筹使用获得的补助资金,保障培训任务各项支出,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将培训任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实施,严禁通过分包、转包等形式,将培训经费划拨到其他单位。培训任务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培训费用报销手续,费用报销须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学员签到表、实际培训课程表、授课教师和培训专家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任务承担单位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合法票据和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研究提供教师培训工作计划、方案、目标等相关材料,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所提供的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补助资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预算,会同教育部门分配下达资金,确定资金的整体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政府采购或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的培训任务承担单位,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各单位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满足培训任务需要的培训食宿场地、会议室和教室。培训食宿安排应当厉行节约,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培训住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不得借培训名义组织、安排与培训无关的调研、考察、参观、公款旅游,以及高消费娱乐、健身、会餐或宴请等活动。

各单位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本单位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其他开支。严禁套取教师培训经费设立“小金库”;严禁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教师培训经费。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严禁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严禁以任何名义向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直接负有教师培训管理职责相关人员发放讲课费、咨询费等费用。

第十六条  培训任务承担单位应严格控制组织培训工作人员数量。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8人。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各单位应对使用及管理教师培训经费的情况定期进行自查,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各市、区直各培训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补助资金绩效自评材料报送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将会同自治区教育厅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补助资金的参考依据。绩效考评与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下一年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核拨经费、培训任务承担单位和项目县遴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法规
桂教规范〔2023〕10号: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支持普通高中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4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   发布日期: 2023-08-04 11:00    |  作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普通高中发展专项补助资金、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制定了《广西支持普通高中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广西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西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广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西支持普通高中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广西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广西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4.广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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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西支持普通高中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普通高中发展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普通高中学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扩大普通高中教育资源,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1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中央、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普通高中学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扩大普通高中教育资源的资金,包括中央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和自治区普通高中基础能力建设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教育厅共同管理。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审核普通高中学校发展计划的规划编制,指导和推动计划的实施工作,组织做好项目储备,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项目管理,审核各地项目准备情况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自治区教育厅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统筹使用、规范透明、重在引导、激励导向”的原则。

第五条  补助资金支持和使用范围。

(一)中央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主要支持县域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具体用于支持县域普通高中学校教学楼、宿舍楼、学生食堂等新建和改扩建,以及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以及体育运动场等附属设施建设,积极扩大和改善教育资源,消除“大班额”和“超大班额”。

(二)自治区普通高中基础能力建设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全区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发展,重点支持中央专项资金不能覆盖的地区和范围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新建普通高中学校教学楼、宿舍楼、学生食堂等新建和改扩建,以及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以及体育运动场等附属设施建设,积极扩大和改善教育资源,消除“大班额”和“超大班额”。

(三)补助资金所支持的普通高中是指教学和生活设施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尚未达到国家或自治区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四)补助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平衡预算、发放人员经费、对外投资等支出。严禁用于超标准、豪华建设项目。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主要支持由各地申报,完成立项、用地、可研批复、勘探设计等具备开工建设前期条件,且纳入普通高中项目规划的建设项目。根据各地申报建设项目实际需求,自治区给予限额补助,其中:

(一)新建普通高中每所奖补35005000万元,分两批奖补,开工年度给予第一批新建奖补,按照新建普通高中规划在校生规模分档奖补,规划在校生规模1500人至2000人(含)奖补1500万元,2000人至2500人(含)奖补2000万元,2500人至3000人(含)奖补2500万元,3000人以上奖补3000万元,开工后3年内投入使用,且在校普通高中学生达到规划规模50%以上的再给予第二次新建奖补2000万元。

(二)改扩建普通高中。改扩建普通高中项目奖补比例不高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总投资的50%(其中国家、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奖补比例不高于60%),最高奖补金额不高于1000万元。原则上,新建普通高中自开工年度起5年内,自治区不再安排改扩建项目奖补资金。    

(三)其他。对自治区决定实施项目、各地政府教育履职考核奖励等项目,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补。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每年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内正式下达自治区级补助资金预算。原则上,每年12月底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含提前下达预算指标)下达我区后,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在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同时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

第八条  市、县(市、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30日内,按照项目规划将资金科学合理地分配到学校,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要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预算内投资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衔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要注重投入效益,防止项目过于分散。

第九条  补助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  补助资金实施目标管理。各地财政和教育部门要统筹组织、指导协调项目管理工作,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使用过程可监控、效果可考核。

第十一条  各地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普通高中学校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如期完成。补助资金下达后,建设类项目要在6个月内开工,新建校舍项目原则上在2年内完成,改、扩建校舍及附属设施项目原则上在1年以内完成,设施设备购置项目原则上在6个月内完成;资金支付进度原则上不低于90%。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和结算手续,及时交付使用,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和设施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要履行项目变更和预算调整审批手续。预算调整资金应当继续用于符合条件的其他普通高中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普通高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

自治区财政厅将会同自治区教育厅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补助资金的参考依据。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绩效与项目资金安排挂钩制度,对于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学校或存在项目资金不能在12个月内实现开工或实施的项目,自治区将视情况收回资金或调整用于其他项目,并在下一年度分配项目时予以扣减。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广西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1910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和自治区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分配管理遵循“规划引领、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分级负责、以县为主,公平公正、规范透明,强化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我区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支持补足普惠性资源短板。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扩大普惠性资源供给,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

(二)支持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落实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和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支持巩固幼儿资助制度,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四)支持提高保教质量。改善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条件,配备适宜的玩教具和图画书。对能够辐射带动薄弱园开展科学保教的城市优质园和乡镇公办中心园给予支持。

第五条  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并结合各市、县(市、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工作基础、综合改革推进及相关措施、制度建立、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安排使用绩效、地方财政投入、工作成效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重点向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倾斜。

(一)公办幼儿园建设补助资金。经费分配主要以新建公办幼儿园数量、新建幼儿园规模大小、在园幼儿人数等为因素进行分配。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资金。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根据各地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情况,对达到自治区一星级及以上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在园幼儿数和自治区确定的生均补助标准和一次性奖补标准给予奖补。补助资金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统筹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险、园舍租金、补充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园舍维修改造等。

(三)体制机制改革类补助资金。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需要,确定改革任务和支持总量,通过各地申报、组织专家评审,公开公示等程序,确定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并以幼儿人数为因素,统筹分配。补助资金由各地结合所承担的体制机制改革任务情况安排使用,统筹用于改扩建幼儿园、补充保教设施设备、园舍维修改造等。

(四)幼儿资助类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人数,以及自治区确定的免保教费补助标准计算分配。

(五)其他。对自治区决定实施项目、各地政府教育履职考核奖励等项目,根据有关要求给予支持。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每年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内正式下达自治区级补助资金预算。原则上,每年12月底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含提前下达预算指标)下达我区后,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在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同时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

第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自治区预算下达文件后30日内,将公办幼儿园建设补助资金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补助资金使用和项目安排计划上报市级审定。市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和项目安排的指导和审核,对不符合建设条件的备案项目,应当不予备案,并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的60日内,将审定后的补助资金使用和项目安排计划上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备案审查。要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衔接,防止资金、项目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建设资金下达到市、县(市、区)后,所支持的新建、改扩建幼儿园项目原则上在12个月内开工建设,在24个月内完成建设;设施设备购置类项目原则上在12个月内完成。

第九条  各地要围绕所承担的体制机制改革任务,在规定周期内推进体制机制改革,确保如期完成改革任务。

第十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和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建立健全幼儿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动态调整机制,通过减免保育教育费、补助生活费等方式,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幼儿园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幼儿园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强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幼儿园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依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二条  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广西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特殊教育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特殊教育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2号)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资金。实施期限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  补助资金遵循“省级统筹、突出重点,市县实施、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全区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普通中小学校。现阶段,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不含新建),配备特殊教育专用设备设施和仪器;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生较多的普通学校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二)支持承担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含孤独症儿童教育中心)职能的学校和设置特殊教育资源教室的普通学校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

(三)支持向重度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为送教上门的教师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支持普通中小学校创设融合校园文化环境,推进融合教育。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共同管理。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审核各地提供的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基础数据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自治区教育厅研究确定各地资金预算金额、资金的整体绩效目标。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主要支持由各地根据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资金补助使用范围进行申报的项目。根据各地项目申报的实际需求,自治区给予限额补助:对于已完成新建(迁建)基础建设或需改善办学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给予一次性补助50100万元;对于新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每个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于新建随班就读资源教室每个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于承担“医教结合”“送教上门”“两头延伸”等试验改革项目的特殊教育学校每年一次性补助50100万元,其中申请补助的相关建设项目需为纳入全区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的规划建设项目。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每年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内正式下达自治区级补助资金预算。每年12月底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含提前下达预算指标)下达我区后,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在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同时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30内,将资金下达到具体项目单位。

第八条  补助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特殊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依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条  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学校(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属于设备购置类的原则上在资金下达后6个月内完成。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财政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将会同自治区教育厅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补助资金的参考依据。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建设项目相关的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广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和自治区教师培训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教师培训质量,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中小学及职业院校教师培训项目支出定额标准有关问题的函》(桂财预函〔20182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教师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计划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实施广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的资金,其中: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广西用于实施国家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的资金,为“国培计划”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实施自治区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的资金,为“区培计划”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的培训对象包括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园)长、教研员及其他管理人员等。

第四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划、注重实效,目标明确、重点突出,专款专用、厉行节约,规范透明、精准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和新时代教师培训工作重点确定年度资金预算规模和重点支持内容。

第二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教师培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包括方案研制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及设备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一)方案研制费是指培训任务承担单位研制培训方案期间发生的劳务费、食宿费、交通费。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和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和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及设备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教室或实验室租金,以及网络研修平台和相关设备租金。

(五)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六)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学习资料费、网络课程资源费及办公用品费。

(七)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八)其他相关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班级管理劳务费、工作人员加班补助、项目评估总结、项目宣传、参训学员保险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有关费用等支出。

第七条  补助资金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总额包干。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具体分类及定额情况如下:

(一)集中培训项目:区内集中培训最高限额为400元/人/天,区外集中培训最高限额为550元/人/天。

(二)跟岗研修项目:区内跟岗研修最高限额为350元/人/天,区外跟岗研修最高限额为500元/人/天。

(三)送教下乡项目:最高限额为350元/人/天。

(四)校本研修项目:最高限额为150元/人/天。

(五)在线培训项目:异步在线培训原则上不超过6元/人/学时;同步在线培训原则上50人以内不超过60元/人/学时,51人及以上的较大规模同步在线培训,经费标准不超过3000元/学时。

(六)特殊团队建设项目:卓越校长、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坊)、教育帮扶等教师校长发展团队建设项目开支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具体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另行确定。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面授培训或超过180课时的在线培训,超过天数或课时部分按照对应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实施的培训项目(跟岗研修项目除外),可以调整为在线培训方式实施。调整后的定额标准按照在线培训项目计费,差额部分应当通过扩大培训对象规模或增加在线培训学时补足,或将资金退回同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  授课教师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及其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为加强和改进培训工作,提升教师培训实效,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实施分层分类培训。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结合年度教师培训工作计划,按照自治区实施培训项目和市级实施培训项目统筹安排分配补助资金。其中,自治区实施培训项目由自治区教育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结合中央、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和全区教师培训工作重点确定,并遴选培训单位,组织实施;市级实施培训项目由各市教育、财政部门结合中央、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和本市教师培训工作重点确定,遴选培训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条  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采取因素法统筹分配,具体由各设区市实施。分配因素及其权重和计算公式如下:

基础因素(权重80%)下设各市中小学幼儿园专任教师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政策要求等子因素;投入因素(权重20%)下设市级教师培训投入情况等子因素;绩效因素,结合上一年度教师培训绩效考核情况进行奖惩。各因素数据主要通过相关统计资料、各市资金申报材料获得。

计算公式为:某市补助资金=(该市基础因素/∑有关市基础因素×权重+该市投入因素/∑有关市投入因素×权重)×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总额+绩效奖惩。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和教师队伍建设新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等。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每年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自治区本级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每年12月前(具体根据中央资金下达时间适当调整),向各市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切块市级补助资金预计数。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在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年度资金分配下达结果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

补助资金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培训任务承担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要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规范使用和管理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直接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培训任务承担单位,按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使用补助资金。

培训任务承担单位统筹使用获得的补助资金,保障培训任务各项支出,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将培训任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实施,严禁通过分包、转包等形式,将培训经费划拨到其他单位。培训任务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培训费用报销手续,费用报销须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学员签到表、实际培训课程表、授课教师和培训专家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任务承担单位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合法票据和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研究提供教师培训工作计划、方案、目标等相关材料,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所提供的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补助资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预算,会同教育部门分配下达资金,确定资金的整体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政府采购或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的培训任务承担单位,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各单位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满足培训任务需要的培训食宿场地、会议室和教室。培训食宿安排应当厉行节约,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培训住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不得借培训名义组织、安排与培训无关的调研、考察、参观、公款旅游,以及高消费娱乐、健身、会餐或宴请等活动。

各单位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本单位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其他开支。严禁套取教师培训经费设立“小金库”;严禁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教师培训经费。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严禁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严禁以任何名义向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直接负有教师培训管理职责相关人员发放讲课费、咨询费等费用。

第十六条  培训任务承担单位应严格控制组织培训工作人员数量。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8人。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各单位应对使用及管理教师培训经费的情况定期进行自查,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各市、区直各培训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补助资金绩效自评材料报送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将会同自治区教育厅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补助资金的参考依据。绩效考评与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下一年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核拨经费、培训任务承担单位和项目县遴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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