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入学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教育局  |   发布日期: 2021-02-10 14:57    |  作者: 局办公室

一、编制背景

近年来,随着柳州经济社会发展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义务教育招生面临新的形势,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促进教育公平,确保我市行政区域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全员入学,确保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应入尽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桂发〔201931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桂教规范〔20202号),结合我市实际,柳州市教育局牵头研究制定了《柳州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入学办法(试行)》。

二、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桂发〔201931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桂教规范〔20202号)。

三、编制过程

202010月中下旬召开柳州市市区基础教育招生工作会议,听取各城区(新区)2020年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情况简报,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柳州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入学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11月上旬向各城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行文征求意见,根据征求到的修改意见对《办法》进一步完善。11月中旬在柳州教育网对《办法》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公开征求意见结束未收到任何意见建议。1123日组织召开《办法》论证会,发函邀请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对《办法》的具体实施进行论证,征求相关部门改进意见。1126日组织召开《办法》实施听证会,邀请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及部分学校、家长代表参加。12月上旬经对听证会意见进行了综合采纳,形成《柳州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入学办法(试行)》(审查稿),经柳州市教育局2020年第54次党组(扩大)会议研究通过。

四、文件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

《柳州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入学办法(试行)》共分十二个部分,分别是总则、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招生对象、学区确认、入学排序、学位锁定、特殊群体保障、报名程序、合法住所、工作监督和附则。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的总目标,是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确保我市行政区域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全员入学,确保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应入尽入。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的规定。明确柳州市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坚持三大原则市级统筹、县区级负责原则;分区划片、相对就近、全员入学、免试就读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部分:适用范围。明确《办法》适用具体范围是市区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包括特殊教育学校)。

第四部分:招生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每年秋季学期小学招收对象为,截至当年831日(含831日)年满6周岁、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初中招收对象为符合入学条件的小学毕业生。

第五部分:学区确认。明确了认定柳州市市区户籍学生学区学校的具体规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

第六部分:入学排序。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在人口集中或学位不足区域,要统筹考虑户籍、合法住所等实际情况,合理制定义务教育入学排序规则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明确了在柳州市市区人口密集、学位不足的区域或学校,如出现市区户籍学生已超量的情况,各城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房户一致、独立产权优先的原则,按照排序分批次做好市区户籍学生入学统筹安排。《办法》中强调的人口密集、学位不足是一个并列关系,也就是说必须是因人口密集导致学位不足的区域或学校,出现市区户籍学生已超量的情况,方按照排序类型和先后分批次录取,录满为止。《办法》中明确入学排序规则,是为了促进学校招生工作更加有序,引导家长理性选择报读学校。柳州市对各义务教育段学校的基本要求仍然是原则上要确保所有学区内户籍学生全员接收。

第七部分:学位锁定。为有效遏制热点学校周边学区房过热炒作、交易频繁导致学校学位日趋紧张的局面,促进我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法》提出城区可根据实际实施学位锁定,一是一套不动产(房产)小学锁定6年、初中锁定3年,占用不动产(房产)学位的学生在校就读期间,除非是与该学生同一法定监护人的直系兄弟姊妹(前提是申请入学时该学区房产权持有人或承租人为该生法定监护人),否则不能被其他学生用于申请学位(含该学区房产权持有人或承租人已变更的情况)。二是如使用祖辈房产,该不动产(房产)只能用于一个子女的小孩(含直系兄弟姊妹)申请学位,入学后该不动产(房产)实行锁定。锁定期间其他子女小孩由城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置入学。三是不动产(房产)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不动产(房产)锁定解除,可用于再次申请学位(如有直系兄弟姊妹在读的相应延期到其毕业)。

同时《办法》明确,此项政策的实施时间不早于2022年,实施范围由各城区(新区)根据辖区内学校生源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管理的主体是县区政府及下属的教育行政部门,各城区(新区)是否启动学位锁定政策,在什么时间启动,在哪些区域、哪些学校适用这个政策,由各城区(新区)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并需要提前再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八部分:特殊群体保障。明确了我市在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以及落实优抚对象子女入学优待等方面的政策。

第九部分:报名程序。主要提出通过柳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平台,开展新学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报名工作。促进让数据多跑路,让百姓少跑腿切实提高招生工作效率,减轻群众负担。

第十部分:合法住所。主要对哪些不动产(房产)属于合法稳定住所进行了界定,并对所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予以明确。

第十一部分:工作监督。明确各级政府在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中的监管要求。

第十二部分:附则。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中涉及的居住证办理及签注、合法稳定就业人员界定等相关问题。


政策解读
《柳州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入学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教育局  |   发布日期: 2021-02-10 14:57    |  作者: 局办公室

一、编制背景

近年来,随着柳州经济社会发展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义务教育招生面临新的形势,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促进教育公平,确保我市行政区域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全员入学,确保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应入尽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桂发〔201931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桂教规范〔20202号),结合我市实际,柳州市教育局牵头研究制定了《柳州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入学办法(试行)》。

二、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桂发〔201931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桂教规范〔20202号)。

三、编制过程

202010月中下旬召开柳州市市区基础教育招生工作会议,听取各城区(新区)2020年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情况简报,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柳州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入学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11月上旬向各城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行文征求意见,根据征求到的修改意见对《办法》进一步完善。11月中旬在柳州教育网对《办法》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公开征求意见结束未收到任何意见建议。1123日组织召开《办法》论证会,发函邀请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对《办法》的具体实施进行论证,征求相关部门改进意见。1126日组织召开《办法》实施听证会,邀请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及部分学校、家长代表参加。12月上旬经对听证会意见进行了综合采纳,形成《柳州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入学办法(试行)》(审查稿),经柳州市教育局2020年第54次党组(扩大)会议研究通过。

四、文件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

《柳州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入学办法(试行)》共分十二个部分,分别是总则、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招生对象、学区确认、入学排序、学位锁定、特殊群体保障、报名程序、合法住所、工作监督和附则。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的总目标,是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确保我市行政区域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全员入学,确保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应入尽入。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的规定。明确柳州市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坚持三大原则市级统筹、县区级负责原则;分区划片、相对就近、全员入学、免试就读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部分:适用范围。明确《办法》适用具体范围是市区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包括特殊教育学校)。

第四部分:招生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每年秋季学期小学招收对象为,截至当年831日(含831日)年满6周岁、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初中招收对象为符合入学条件的小学毕业生。

第五部分:学区确认。明确了认定柳州市市区户籍学生学区学校的具体规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

第六部分:入学排序。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在人口集中或学位不足区域,要统筹考虑户籍、合法住所等实际情况,合理制定义务教育入学排序规则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明确了在柳州市市区人口密集、学位不足的区域或学校,如出现市区户籍学生已超量的情况,各城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房户一致、独立产权优先的原则,按照排序分批次做好市区户籍学生入学统筹安排。《办法》中强调的人口密集、学位不足是一个并列关系,也就是说必须是因人口密集导致学位不足的区域或学校,出现市区户籍学生已超量的情况,方按照排序类型和先后分批次录取,录满为止。《办法》中明确入学排序规则,是为了促进学校招生工作更加有序,引导家长理性选择报读学校。柳州市对各义务教育段学校的基本要求仍然是原则上要确保所有学区内户籍学生全员接收。

第七部分:学位锁定。为有效遏制热点学校周边学区房过热炒作、交易频繁导致学校学位日趋紧张的局面,促进我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法》提出城区可根据实际实施学位锁定,一是一套不动产(房产)小学锁定6年、初中锁定3年,占用不动产(房产)学位的学生在校就读期间,除非是与该学生同一法定监护人的直系兄弟姊妹(前提是申请入学时该学区房产权持有人或承租人为该生法定监护人),否则不能被其他学生用于申请学位(含该学区房产权持有人或承租人已变更的情况)。二是如使用祖辈房产,该不动产(房产)只能用于一个子女的小孩(含直系兄弟姊妹)申请学位,入学后该不动产(房产)实行锁定。锁定期间其他子女小孩由城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置入学。三是不动产(房产)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不动产(房产)锁定解除,可用于再次申请学位(如有直系兄弟姊妹在读的相应延期到其毕业)。

同时《办法》明确,此项政策的实施时间不早于2022年,实施范围由各城区(新区)根据辖区内学校生源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管理的主体是县区政府及下属的教育行政部门,各城区(新区)是否启动学位锁定政策,在什么时间启动,在哪些区域、哪些学校适用这个政策,由各城区(新区)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并需要提前再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八部分:特殊群体保障。明确了我市在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以及落实优抚对象子女入学优待等方面的政策。

第九部分:报名程序。主要提出通过柳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平台,开展新学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报名工作。促进让数据多跑路,让百姓少跑腿切实提高招生工作效率,减轻群众负担。

第十部分:合法住所。主要对哪些不动产(房产)属于合法稳定住所进行了界定,并对所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予以明确。

第十一部分:工作监督。明确各级政府在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中的监管要求。

第十二部分:附则。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中涉及的居住证办理及签注、合法稳定就业人员界定等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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