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000076035000/2021-52188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柳州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2月08日
标  题:
柳教规〔2021〕1号关于印发《柳州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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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教规〔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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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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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教规〔2021〕1号关于印发《柳州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教育局  |   发布日期: 2021-02-10 14:54    |  作者: 柳州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柳州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

公办学校招生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城区(新区)教育局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社会事务局:

《柳州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入学办法(试行)》经柳州市教育局2020年第54次党组(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城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并落实。

  

  

                    

202128

  

柳州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招生入学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桂发〔201931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桂教规范〔20202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确保我市行政区域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全员入学,确保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应入尽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的规定,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坚持如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级统筹、县区级负责原则。

(二)坚持分区划片、相对就近、全员入学、免试就读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柳州市城区、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章  招生对象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等规定确定招生范围如下:

(一)小学招生范围:招收截至招生当年831日(含831日)年满6周岁、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

(二)初中招生范围:招收符合入学条件的小学毕业生。

  

第五章  学区确认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柳州市市区户籍学生入学按以下规则确认学区学校:

(一)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仅有一套独立产权房的,按照该套房不动产(房产)证地址确定学区学校。(独立产权指房屋所有权仅归属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下同)

(二)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有多套独立产权房的,可任选其中一套房不动产(房产)证地址确定学区学校。

(三)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既有独立产权房,又有共有产权房的,按照独立产权房不动产(房产)证地址确定学区学校。(共有产权指房屋所有权除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外,还存在其他产权共有人。下同)

(四)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无独立产权房,只有共有产权房的,按照共有产权房不动产(房产)证地址确定学区学校。其中,若有多套共有产权房的,原则上按照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所占产权比例最大的那套房不动产(房产)证地址确定学区学校;若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在多套共有产权房中所占产权比例相同,可任选其中一套产权房不动产(房产)证地址确定学区学校;未注明产权比例的共有产权房,按照不动产(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平分确定产权比例。

(五)学生已在新购房居住,因故不动产(房产)证未办好的,出具新购房具备安全稳定居住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可按照新购房地址确定学区学校。若除新购房外另有其他有不动产(房产)证产权房的,以产权房不动产(房产)证地址确定学区学校。

(六)因市政公共基础建设被拆迁的人员,有其他不动产(房产)的,其子女入学按照上述条款确定学区学校;若拆迁户无其他房产但相关部门提供有安置房的,其子女入学按照安置房地址确定学区学校;未提供安置房或安置房尚未交付的,其子女入学可按照拆迁后实际居住地址确定学区学校,如学区学校学额已满,由城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市政府的有关拆迁规定确定学区学校。

(七)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无不动产(房产)的,按照连续居住三年及以上的合法稳定住所地址确定学区学校。达不到连续居住条件的,则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八)政府公租房、廉租房的直接承租人的子女入学,按该承租地址确定学区学校。若间接租赁公租房、廉租房,其子女入学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九)学生在报名后未入学前因搬迁等原因,确需调整学区学校,经调整后的学区学校及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到调整后的学区学校就读。若该学区学校学额已满,则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十)如学生的法定监护人离婚,以直接抚养适龄儿童少年一方的不动产(房产)情况确定适龄儿童少年学区学校。

以上条款未涉及的情况,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统筹安排。在人口集中、学位不足且无法通过调整学区进行合理分流的区域,要统筹考虑户籍、合法住所等实际情况,可采取电脑随机抽取方式统筹多校进行学区认定。凡接受统筹安排的市区户籍学生仍然认定为学区生。

  

第六章  入学排序

第六条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在人口集中或学位不足区域,要统筹考虑户籍、合法住所等实际情况,合理制定义务教育入学排序规则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结合柳州市实际情况,在人口密集、学位不足的区域或学校,如出现市区户籍学生已超量的情况,各城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房户一致、独立产权优先的原则,参照下列排序方法分批次录取,录满为止。

(一)房户一致、独立产权。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户籍登记地址与申请入学的学区内不动产(房产)地址一致;该不动产(房产)为独立产权。

(二)房户不一致、独立产权。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户籍登记地址与申请入学的学区内不动产(房产)地址不一致;该不动产(房产)为独立产权。

(三)非独立产权、按份额大小排序。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拥有的不动产(房产)为非独立产权,原则上按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所占不动产(房产)产权份额大小排序。在所占产权份额相同的情况下,房户一致、唯一房产优先。

(四)有户无房。

第一种情况: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柳州市城区(新区)无不动产(房产)产权房;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与学生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为同一户籍地址;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实际一直与学生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共同居住;该合法不动产(房产)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产权房。同等情况下,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拥有独立产权的优先。

第二种情况: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柳州市城区(新区)无不动产(房产)产权房;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实际一直在拆迁安置房居住或租住在单位公房、政府公租房、廉租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等;该合法不动产(房产)所有权人为非个人。同等情况下,在同一地址居住(租住)时间较长的优先。

第三种情况: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柳州市城区(新区)无不动产(房产)产权房;实际居住在租赁的合法不动产(房产)。同等情况下,在同一地址租住时间较长的优先。

以上三种情况连续居住不满三年的和三种情况以外的有户无房人员子女入学,可由城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生源排序调配工作由各城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各招生学校具体负责实施。

  

第七章  学位锁定

第七条  学位锁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小学、初中适龄学生入学使用的不动产(房产)实行锁定,一套不动产(房产)小学锁定6年、初中锁定3年,占用不动产(房产)学位的学生在校就读期间,除非是与该学生同一法定监护人的直系兄弟姊妹(前提是申请入学时该学区房产权持有人或承租人为该生法定监护人),否则不能被其他学生用于申请学位(含该学区房产权持有人或承租人已变更的情况)。如使用祖辈房产,该不动产(房产)只能用于一个子女的小孩(含直系兄弟姊妹)申请学位,入学后该不动产(房产)实行锁定。锁定期间其他子女小孩由城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置入学。

(二)不动产(房产)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不动产(房产)锁定解除,可用于再次申请学位(如有直系兄弟姊妹在读的相应延期到其毕业)。

第八条  此项政策的实施时间不早于2022年,实施范围由各城区(新区)根据辖区内学校生源状况确定。

  

第八章  特殊群体保障

第九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继续实施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为主要依据、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收为主的政策。原则上对同时满足父母双方均在市区范围内持居住证连续满五年、在流入地同一学校学区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满五年、父母至少一方合法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城区教育行政部门按住所地址依照市区户籍学生入学政策保障入学。不满足以上条件,但同时满足:

(一)父母双方均在市区范围内居住并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期一年以上的居住证。

(二)父母至少一方持有有效期一年以上的合法稳定就业材料。

(三)在流入地有有效期一年及以上的合法稳定住所。

学生家长可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址所属的学区学校申请就读,如果学校学额已满,无法接收,由学校审核材料后统一报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条  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204号)和《自治区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阶段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教基教〔201933号),各城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与残联等部门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信息对接,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适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儿童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实施送教上门服务。必要时由各城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根据一人一案原则,提出入学安置建议

第十一条  优抚对象子女入学优待。对烈士、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落实优待政策。对我市引进的A-H类人才,其子女入学按《柳州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柳发〔201817号)相关政策执行。其他人员优待政策按上级相关文件落实。

  

第九章  报名程序

第十二条  通过柳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平台,开展新学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报名工作

(一)网上报名。在柳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平台开通时间段内,完成报名信息录入。每位符合条件的招生对象只能报读一所公办学校。

(二)授权核验。经授权,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户口(居住证)、房产等信息进行比对核验。

(三)学校审核。学校审核系统核验结果。

(四)城区审核。城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各校报名核验结果。

(五)录取公布。分批次公布录取结果。

(六)打印凭证。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查询报名结果,扫码或打印入学凭证。

第十三条  以下三种情况需到申请就读学校进行现场材料审核:

(一)有户无房。

(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三)材料不齐全或有疑问的。

  

第十章  合法住所

第十四条  合法稳定住所包括:合法购买的商品住房、市场运作房、单位住房;具有合法手续(拥有《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材料之一)的自建房;受赠、继承的产权房;依法购买或租住的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具有合法手续的租赁住房。

第十五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自有房产申请入学的,需提供包括不动产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等材料之一)。以租住他人房产申请入学的,需提供有效期一年及以上含有所租住房屋产权证明等材料的房屋租赁证明(如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请同时提供),并提供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其他情况需提供社区或村委会确定的有效期一年及以上的实际住所地址的证明。

第十六条  用于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申请的合法稳定住所地址,应于入学当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具备居住条件。

第十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须为住宅性质,非住宅房产不作为入学依据。

  

第十一章  工作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招生入学监督工作机制,主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并建立违规问题曝光机制和通报制度。

第十九条  对于违规招生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对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营造规范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生态。

  

第十二章    

第二十条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流动人口在流入地首次领取居住证后,须按期进行年度签注。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进城务工人员居住证签注地址应与实际居住地址一致,若不一致,以居住证签注地址作为安置入学的依据。

第二十  合法稳定就业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投资、经商人员;受本地用人单位聘用,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招用)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二十  合法稳定就业材料包括: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纳税证明、营业执照或摊位租赁合同等材料中的任何一项。各中小学不得额外增加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报名材料。禁止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随迁收取建设费、赞助费、借读费、报名费等入学门槛费。

第二十  新生报名材料中的有效户口簿,原则上应是在学校报名截止日期之前合法持有,确有特殊情况的,应于开学前提供相关材料到城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由城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入学统筹安排。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114502000076035000/2021-52188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柳州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2月08日
标  题:
柳教规〔2021〕1号关于印发《柳州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教规〔2021〕1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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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教规〔2021〕1号关于印发《柳州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教育局  |   发布日期: 2021-02-10 14:54    |  作者: 柳州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柳州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

公办学校招生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城区(新区)教育局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社会事务局:

《柳州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入学办法(试行)》经柳州市教育局2020年第54次党组(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城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并落实。

  

  

                    

202128

  

柳州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招生入学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桂发〔201931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桂教规范〔20202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确保我市行政区域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全员入学,确保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应入尽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的规定,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坚持如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级统筹、县区级负责原则。

(二)坚持分区划片、相对就近、全员入学、免试就读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柳州市城区、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章  招生对象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等规定确定招生范围如下:

(一)小学招生范围:招收截至招生当年831日(含831日)年满6周岁、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

(二)初中招生范围:招收符合入学条件的小学毕业生。

  

第五章  学区确认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柳州市市区户籍学生入学按以下规则确认学区学校:

(一)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仅有一套独立产权房的,按照该套房不动产(房产)证地址确定学区学校。(独立产权指房屋所有权仅归属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下同)

(二)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有多套独立产权房的,可任选其中一套房不动产(房产)证地址确定学区学校。

(三)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既有独立产权房,又有共有产权房的,按照独立产权房不动产(房产)证地址确定学区学校。(共有产权指房屋所有权除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外,还存在其他产权共有人。下同)

(四)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无独立产权房,只有共有产权房的,按照共有产权房不动产(房产)证地址确定学区学校。其中,若有多套共有产权房的,原则上按照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所占产权比例最大的那套房不动产(房产)证地址确定学区学校;若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在多套共有产权房中所占产权比例相同,可任选其中一套产权房不动产(房产)证地址确定学区学校;未注明产权比例的共有产权房,按照不动产(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平分确定产权比例。

(五)学生已在新购房居住,因故不动产(房产)证未办好的,出具新购房具备安全稳定居住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可按照新购房地址确定学区学校。若除新购房外另有其他有不动产(房产)证产权房的,以产权房不动产(房产)证地址确定学区学校。

(六)因市政公共基础建设被拆迁的人员,有其他不动产(房产)的,其子女入学按照上述条款确定学区学校;若拆迁户无其他房产但相关部门提供有安置房的,其子女入学按照安置房地址确定学区学校;未提供安置房或安置房尚未交付的,其子女入学可按照拆迁后实际居住地址确定学区学校,如学区学校学额已满,由城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市政府的有关拆迁规定确定学区学校。

(七)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无不动产(房产)的,按照连续居住三年及以上的合法稳定住所地址确定学区学校。达不到连续居住条件的,则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八)政府公租房、廉租房的直接承租人的子女入学,按该承租地址确定学区学校。若间接租赁公租房、廉租房,其子女入学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九)学生在报名后未入学前因搬迁等原因,确需调整学区学校,经调整后的学区学校及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到调整后的学区学校就读。若该学区学校学额已满,则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十)如学生的法定监护人离婚,以直接抚养适龄儿童少年一方的不动产(房产)情况确定适龄儿童少年学区学校。

以上条款未涉及的情况,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统筹安排。在人口集中、学位不足且无法通过调整学区进行合理分流的区域,要统筹考虑户籍、合法住所等实际情况,可采取电脑随机抽取方式统筹多校进行学区认定。凡接受统筹安排的市区户籍学生仍然认定为学区生。

  

第六章  入学排序

第六条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在人口集中或学位不足区域,要统筹考虑户籍、合法住所等实际情况,合理制定义务教育入学排序规则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结合柳州市实际情况,在人口密集、学位不足的区域或学校,如出现市区户籍学生已超量的情况,各城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房户一致、独立产权优先的原则,参照下列排序方法分批次录取,录满为止。

(一)房户一致、独立产权。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户籍登记地址与申请入学的学区内不动产(房产)地址一致;该不动产(房产)为独立产权。

(二)房户不一致、独立产权。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户籍登记地址与申请入学的学区内不动产(房产)地址不一致;该不动产(房产)为独立产权。

(三)非独立产权、按份额大小排序。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拥有的不动产(房产)为非独立产权,原则上按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所占不动产(房产)产权份额大小排序。在所占产权份额相同的情况下,房户一致、唯一房产优先。

(四)有户无房。

第一种情况: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柳州市城区(新区)无不动产(房产)产权房;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与学生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为同一户籍地址;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实际一直与学生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共同居住;该合法不动产(房产)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产权房。同等情况下,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拥有独立产权的优先。

第二种情况: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柳州市城区(新区)无不动产(房产)产权房;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实际一直在拆迁安置房居住或租住在单位公房、政府公租房、廉租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等;该合法不动产(房产)所有权人为非个人。同等情况下,在同一地址居住(租住)时间较长的优先。

第三种情况: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柳州市城区(新区)无不动产(房产)产权房;实际居住在租赁的合法不动产(房产)。同等情况下,在同一地址租住时间较长的优先。

以上三种情况连续居住不满三年的和三种情况以外的有户无房人员子女入学,可由城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生源排序调配工作由各城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各招生学校具体负责实施。

  

第七章  学位锁定

第七条  学位锁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小学、初中适龄学生入学使用的不动产(房产)实行锁定,一套不动产(房产)小学锁定6年、初中锁定3年,占用不动产(房产)学位的学生在校就读期间,除非是与该学生同一法定监护人的直系兄弟姊妹(前提是申请入学时该学区房产权持有人或承租人为该生法定监护人),否则不能被其他学生用于申请学位(含该学区房产权持有人或承租人已变更的情况)。如使用祖辈房产,该不动产(房产)只能用于一个子女的小孩(含直系兄弟姊妹)申请学位,入学后该不动产(房产)实行锁定。锁定期间其他子女小孩由城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置入学。

(二)不动产(房产)学位的学生毕业后,不动产(房产)锁定解除,可用于再次申请学位(如有直系兄弟姊妹在读的相应延期到其毕业)。

第八条  此项政策的实施时间不早于2022年,实施范围由各城区(新区)根据辖区内学校生源状况确定。

  

第八章  特殊群体保障

第九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继续实施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为主要依据、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收为主的政策。原则上对同时满足父母双方均在市区范围内持居住证连续满五年、在流入地同一学校学区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满五年、父母至少一方合法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城区教育行政部门按住所地址依照市区户籍学生入学政策保障入学。不满足以上条件,但同时满足:

(一)父母双方均在市区范围内居住并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期一年以上的居住证。

(二)父母至少一方持有有效期一年以上的合法稳定就业材料。

(三)在流入地有有效期一年及以上的合法稳定住所。

学生家长可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址所属的学区学校申请就读,如果学校学额已满,无法接收,由学校审核材料后统一报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条  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204号)和《自治区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阶段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教基教〔201933号),各城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与残联等部门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信息对接,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适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儿童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实施送教上门服务。必要时由各城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根据一人一案原则,提出入学安置建议

第十一条  优抚对象子女入学优待。对烈士、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落实优待政策。对我市引进的A-H类人才,其子女入学按《柳州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柳发〔201817号)相关政策执行。其他人员优待政策按上级相关文件落实。

  

第九章  报名程序

第十二条  通过柳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平台,开展新学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报名工作

(一)网上报名。在柳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平台开通时间段内,完成报名信息录入。每位符合条件的招生对象只能报读一所公办学校。

(二)授权核验。经授权,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户口(居住证)、房产等信息进行比对核验。

(三)学校审核。学校审核系统核验结果。

(四)城区审核。城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各校报名核验结果。

(五)录取公布。分批次公布录取结果。

(六)打印凭证。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查询报名结果,扫码或打印入学凭证。

第十三条  以下三种情况需到申请就读学校进行现场材料审核:

(一)有户无房。

(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三)材料不齐全或有疑问的。

  

第十章  合法住所

第十四条  合法稳定住所包括:合法购买的商品住房、市场运作房、单位住房;具有合法手续(拥有《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材料之一)的自建房;受赠、继承的产权房;依法购买或租住的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具有合法手续的租赁住房。

第十五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自有房产申请入学的,需提供包括不动产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等材料之一)。以租住他人房产申请入学的,需提供有效期一年及以上含有所租住房屋产权证明等材料的房屋租赁证明(如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请同时提供),并提供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其他情况需提供社区或村委会确定的有效期一年及以上的实际住所地址的证明。

第十六条  用于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申请的合法稳定住所地址,应于入学当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具备居住条件。

第十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须为住宅性质,非住宅房产不作为入学依据。

  

第十一章  工作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招生入学监督工作机制,主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并建立违规问题曝光机制和通报制度。

第十九条  对于违规招生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对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营造规范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生态。

  

第十二章    

第二十条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流动人口在流入地首次领取居住证后,须按期进行年度签注。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进城务工人员居住证签注地址应与实际居住地址一致,若不一致,以居住证签注地址作为安置入学的依据。

第二十  合法稳定就业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投资、经商人员;受本地用人单位聘用,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招用)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二十  合法稳定就业材料包括: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纳税证明、营业执照或摊位租赁合同等材料中的任何一项。各中小学不得额外增加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报名材料。禁止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随迁收取建设费、赞助费、借读费、报名费等入学门槛费。

第二十  新生报名材料中的有效户口簿,原则上应是在学校报名截止日期之前合法持有,确有特殊情况的,应于开学前提供相关材料到城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由城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入学统筹安排。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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