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乡三级政务办事一次性告知(最多跑一次)教师申诉处理清单标准
来源:
柳州市教育局  |
发布日期:
2020-03-19 18:05  
| 作者:
柳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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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乡三级政务办事一次性告知(最多跑一次)清单标准 | ||||||||||||||||
教师申诉处理 | ||||||||||||||||
1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2 | 基本编码 | |||||||||||||||
3 | 实施编码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教师申诉处理 | |||||||||||||
子项名称 | ||||||||||||||||
办理项名称 | ||||||||||||||||
5 | 权力来源 | 法律授权 √ | 法规授权 ¨ | 规章授权 ¨ | 规范性文件规定 ¨ | |||||||||||
6 | 前置审批 | 1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无 | 是否可以通过 | 是 ¨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共享解决 | 否 ¨ | ||||||||||||||
2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是否可以通过 | 是 ¨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共享解决 | 否 ¨ | ||||||||||||||
7 | 到现场次数 | 1 | ||||||||||||||
8 | 实施主体 | 柳州市教育局 | ||||||||||||||
9 | 实施主体 | 法定机关 √ | 授权组织 ¨ | 受委托组织 ¨ | 事业单位 ¨ | |||||||||||
性质 | 企业 ¨ | 社会组织 o | ||||||||||||||
10 | 承办机构 | 柳州市教育局安全稳定工作科 | ||||||||||||||
11 | 联办机构 | 牵头单位 | 无 | |||||||||||||
配合单位 | 无 | |||||||||||||||
12 | 办理地点 | 柳州市文惠路89柳州市教育局人事科 | ||||||||||||||
13 | 交通指引 | 柳州市教育局附近的公交站:文惠路、弯塘路南、东门、罗池路北、中山东路、金沙角、中山中路、东门、文惠路西、罗池路南、文惠路、立新路、市中医院、五一路东、东台路口、曙光东路。柳州市教育局附近的公交车:105路、39路环线、69路、79路环线、26路环线、31路环线、100路环线、14路环线、4路环线、30路环线、28路环线、25路环线、3路、3路支1、3路支2、636路、21路等。 | ||||||||||||||
1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 ||||||||||||||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 | ||||||||||||||||
15 | 是否容缺 | 是 √ | 否 ¨ | |||||||||||||
受理 | ||||||||||||||||
16 | 容缺时限 | 30工作日 | ||||||||||||||
17 | 容缺补正 | 邮政寄递 √ | 电子邮件 √ | |||||||||||||
方式 | 传真 √ | 其他方式 ¨ | ||||||||||||||
18 | 申请方式 | 邮递申请 ¨ | 传真申请 ¨ | |||||||||||||
现场申请 √ | 网上申请 ¨ | |||||||||||||||
19 | 预约办理 | 可预约 √ | 不可预约 ¨ | |||||||||||||
20 | 预约方式 | 电话预约 √ | 微信预约 ¨ | 网上预约 ¨ | 现场预约 ¨ | |||||||||||
预约电话:0772-2822960 | 微信公众号: | 网址: | 地址: | |||||||||||||
2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现场办理 √ | |||||||||||||
22 | 咨询及监督 | 咨询电话 | 0772-2822960 | |||||||||||||
电话 | 监督电话 | 0772-2820279 | ||||||||||||||
23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国家主席令第45号公布,2015年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 ||||||||||||||
24 | 实施对象 | 柳州市辖区内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市直属学校与受伤害学生及其监护人 | ||||||||||||||
25 | 实施对象 | 公民 √ | 法人 ¨ | 其他组织 ¨ | ||||||||||||
性质 | ||||||||||||||||
26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 省级 ¨ | 市级 √ | 县级 ¨ | 乡级 ¨ | ||||||||||
27 | 权限划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国家主席令第45号公布,2015年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 ||||||||||||||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市与城区权责关系的意见》(桂政发[2009]72号) 三、(三)关于社会管理 教育管理:各市中等职业教育和高(完)中(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高中)由市政府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和企业办、民办学校(初中以下教育含民办短期培训学校)以及办学审批,学校建设、教育管理、安全管理、办学水平评估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报及收费监督管理等工作,由城区政府负责。 | ||||||||||||||||
28 | 行使内容 | 柳州市直属学校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的调解,由柳州市教育局实施。 | ||||||||||||||
29 | 通办范围 | 全国通办 ¨ | 跨自治区通办 ¨ | 跨市通办 ¨ | 跨县通办 ¨ | 不可通办 √ | ||||||||||
30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 | 30工作日。 | |||||||||||||
现承诺办结时限 | 25工作日。 | |||||||||||||||
拟承诺办结时限 | 15工作日。 | |||||||||||||||
31 | 实施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国家主席令第45号公布,2015年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 ||||||||||||||
32 | 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 | 签名签章要求 | 是否可以容缺 | 附件 | 备注 | ||
渠道 | 下载 | |||||||||||||||
1 | 教师申诉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 原件 | 否 | 2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 否 | 详见附件2 | |||||
2 | 学校处分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 复印件(原件备查) | 否 | 2份 | A4纸 | 必要 | 单位汇总 | 学校盖章 | 是 | ||||||
3 | 证据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 复印件(原件备查) | 否 | 2份 | A4纸 | 必要 | 单位汇总 |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 否 | ||||||
33 | 取消证明 | 取消类型 取消证明材料名称 |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依据的 | 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方式、网络核验办理的 | 能够通过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申请人提供现有证照证明或凭有效证件办理的 | 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 | 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 | 自治区政府发文明确取消的 | ||||||||
材料情形 | ||||||||||||||||
无 | ||||||||||||||||
34 | 特殊环节 | 环节名称 | 无 | |||||||||||||
实施依据 | ||||||||||||||||
办结时限 | ||||||||||||||||
35 | 中介服务 | 服务名称 | 无 | |||||||||||||
受理前或 | 受理前 ¨ | 受理后 ¨ | ||||||||||||||
受理后 | ||||||||||||||||
实施依据 | ||||||||||||||||
36 | 审查方式 |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 ||||||||||||||
及标准 |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 |||||||||||||||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 ||||||||||||||||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 ||||||||||||||||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 ||||||||||||||||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 ||||||||||||||||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 ||||||||||||||||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 ||||||||||||||||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 ||||||||||||||||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 ||||||||||||||||
37 | 办理流程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办理内容 | 办理结果 |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市教育局人事科工作人员 | 当场收件 | 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 签发《收件清单表》或《一次性告知书》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15个工作日 | 以书面审理为主,必要时调查取证,听取双方意见 | |||||||||||||
决定 | 市教育局人事科负责人 | 5个工作日 |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决定。 | |||||||||||||
制证与送达 | 制证 | 市教育局人事科工作人员 | 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 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决定文件 | ||||||||||||
送达 | 3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 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 ||||||||||||||
流程图 | 详见附件1 | |||||||||||||||
38 | 数量限制 | 无 | ||||||||||||||
39 | 收费标准 | 是否收费 | 收费 ¨ | 不收费 √ | ||||||||||||
收费标准 | ||||||||||||||||
收费依据 | ||||||||||||||||
支付方式 | 网上支付 ¨ | 现金支付 ¨ | 转账支付 ¨ | |||||||||||||
40 | 办理公示 | 网上公示 ¨ | 现场公示 √ | 报纸公示 ¨ | 其他 ¨ | |||||||||||
41 | 年审或年检 | 年审 ¨ | 年检 ¨ | 不需年审或年检 √ | ||||||||||||
42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 ¨ | 电话查询 √ | |||||||||||||
查询网址: | 查询电话:0772-2822960 | |||||||||||||||
43 | 结果名称 | 学生伤害事故调解协议书 | ||||||||||||||
44 | 结果样本 |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或电子批文 | 是 ¨ | 否 √ | ||||||||||||
45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即办件 ¨ | |||||||||||||
46 | 运行系统 | 无 | ||||||||||||||
47 | 常见问题及 | 1. 教师申诉处理的审理期限是多少天? | ||||||||||||||
注意事项 |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 |||||||||||||||
48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2.调查取证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时当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 ||||||||||||||||
3.审查责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的决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 ||||||||||||||||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按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
5.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9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 ||||||||||||||||
2.依法应当听证不组织听证; | ||||||||||||||||
3.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 ||||||||||||||||
4.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 |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0 |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51 | 行政诉讼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52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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